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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无政府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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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区声白的信

声白先生:

       在《群报》上看见你的来信,对于我的意见加以纠正,我很感谢。先生所见也有些和我不同的地方,兹条复如下:

       (1)照先生的意见“在一个团体之内,有两派的意见,赞成的就可以执行,反对的就可退出,赞成的既不能强迫反对的一定做去,反对的也不能阻碍赞成的执行,这不是自由吗?”我现在要设一个例请问先生依无政府主义应如何办法:有一条大街,住户一百,内有数户的住屋,因公共利益的关系必须拆毁,而此数户的住民因为他们自己交通或职业或特别嗜好之关系,决计不愿迁移;这时候若不拆屋,那主张拆屋的多数人之自由在那里?这时若竟拆屋,那不愿迁移的少数人之自由在那里?无政府主义既不主张多数压服少数,更不主张少数压服多数,请问上列的这件事如何办法呢?

       先生说“赞成的就可以执行,反对的就可退出”,我现在假定反对的不取消极的退出手段,而取积极的固执主张;两派的意见绝对不同而两派都不肯退出,请问先生,无论何种事业在这种状态之下,依无政府主义如何处置呢?若因为两派有重大的意见,并且由于两派的同意,退出一派,这种不幸的事,就是资本主义之下的生产或他种团体也是有的,并不须到了无政府时代才有这种妙法;但是我们要晓得这不是产业界的好现象,偶一为之,已经不妙,若是事无大小都要人人同意,那不肯同意的少数人,不肯牺牲自己的意见服从多数,除了退出无他办法,照这样常常纷乱起来,大规模的生产团体里,一日之内不知有多少事务,一日之内便不知有多少人退出,多少人加入,在事务和技术的经验上熟练上秩序上看起来,非闹到由停顿而破产不止,我所以说无政府主义完全不适用于经济方面。

       再进一步讨论,我们的社会乃由许多生产团体结合而成,一团体内各人有各人的意见,人人同意已不易得;一社会内各团有各团的意见,人人同意更是绝对没有的事:一团内意见不同的份子还可以说自由退出,我不知道一社会内意见不同的份子或一团体,有何方法可以自由退出?

       我们要明白,我们无论如何反对我们所生存的社会制度,在我们未曾用我们的力量把现存的制度推翻以前,我们仍旧必然为现存的我们所反对的社会制度所支配,除非自杀或是单独一人逃到深山穷谷没人迹的地方,绝对没有方法可以自由逃出;所以就是对于资本制度深恶痛绝的无政府党或社会党,在社会革命未成功以前,仍然是资本制度支配他们的生活,没有方法可以退出。因此我们应该觉悟,我们唯一的使命只有改革社会制度,否则什么个人的道德、新村运动,都必然是无效果的;因此我们应该觉悟,非个人逃出社会以外,决没有绝对的自由,决不能实现无政府主义。

       先生反对个人的无政府主义,又反对无抵抗的无政府主义,我以为无政府主义已经由先生打得粉碎了。因为我不相信有人人同意及可以自由退出的社会;我更不能相信有不用强力及“绝对不赞成多数压服少数或少数压服多数的”抵抗的无政府主义。

       (2)我所说“要绝对自由就不能联合,要联合就不能绝对自由”的道理,上面已经说过,因为联合无论大小,都要有一部分人牺牲自己的意见,才能够维持得比较的长久一点;若常常固执个人或小团体的绝对自由,自由退出,自由加入,东挪西变,仍是一堆散沙,这种散沙的现象,至少也不适宜于大规模的生产事业。先生举出两个自由组织的例,一个是救火,一个是五四运动,实在是妙想天开了。

       先生要晓得救火是一桩偶然突发的事,他的目的极其简单;五四运动是一时的群众运动;若是拿这两个方法用在社会组织和生产事业,来证明无政府主义的自由联合,无政府主义真是破产了。人间社会是何等复杂,其间感情利害目的是何等纷歧,至于生产事业上时间的适应及分业的错综更是何等麻烦,拿一时突发的状况和群众运动的方法去处置,我以为是常识所不许。因为社会组织和生产事业,都必须有持续联合的方法,决不是一时乌合的勾当。

       再进一步讨论,即以救火说,七手八脚的各人自由行动是否比有组织的救火会更为有效?五四运动发生之前,各校各班的学生是否有组织,组织时是否人人同意?五四运动发生以后跟着有许多必然要做的事,是否都是用毫无组织的群众运动做出来的?五四运动后的学生联合是否人人同意,是否有多数同意用法律的形式惩罚少数不同意的事?由此可见先生所引的自由联合的例,纯然是用在偶然突发的事件和政治问题之群众运动,尚且不尽是自由联合;何况是重组织尚秩序关系复杂的经济方面、生产事业上,自由和联合更是不相容的了。

       先生说:“至于不顾社会的福利,只要个人有绝对的自由,这是个人的无政府主义者所主张,共产的无政府主义者所不敢赞同的。”这几句话我十分赞成,我希望先生认清了这个观念,切勿贪图超越这个观念以上的空想。但先生要注意,先生主张对于不顾社会福利的个人!或扩充至少数人甚至扩充至多数人!在先生仅仅是不承认他个人的自由,在他是个人受了多数人的压服了;先生若说因为他不顾社会的福利,他便说,自古受人压服的人都是被人说不顾社会福利呵!自古压服人的人都是说为了社会福利呵!先生既不赞成这种个人的无政府主义,但不知在先生眼中,不顾社会福利的少数人与不顾社会福利的个人有何分别?依先生所谓共产的无政府主义,对于这不顾社会福利的个人或少数人,一概予以自由,还是加以裁制呢?

       (3)先生说:“无政府党所不干涉的人,是善人不是恶人。”这句话我也十分赞成;不但无政府的社会,自古以来,无论如何专制暴君时代,也未曾订过一条法律要干涉善人;我们所以不赞成绝对的废除法律,也正为要干涉恶人;先生既不反对干涉恶人,可见也不是主张绝对废除人干涉人的法律,彼此意见相同,便不须讨论了。我们对于法律的观念,是由社会上有选举权的人多数意思,决定几条必要的法律,好维持社会上公共的安宁秩序。先生的法律观念,是临时的一种公众意见,这就叫做“自然法”。按自然法多由群众心理造成的,这种法却是万分危险。过于铜板铁铸的法律不适应社会的需要,这种法律当然要修改,但不能拿这个做绝对废除法律的理由;至于先生所谓随时变更的公意,却实在不敢领教了。第一,我们实在没有这种预知的天才能够适合随时变更的公意而不违背;第二,随时变更的公意完全是群众心理造成的,这种公意有时固然能为善,有时也能作恶;五四运动我们固然可以说是善的,但义和拳和荷兰市民迫害斯宾挪萨,巴黎市民杀死柔勒以及欧洲中古虐杀异教徒,像这类群众心理所造成的公愤,未见得常加于社会上的恶人。若照先生主张用这种盲目的群众心理所造成之随时变更的公意来代替法律,实在要造成一个可恐怖的社会,先生还说是康庄大道,还说是除了盲目的人断不至撞得头破额裂,我们实在不敢附和。




                             再答区声白书

声白先生:

       前天在《群报》上看见你的答复;现在再略陈鄙意如下:

       1.先生不赞成个人绝对的自由,我很佩服你的见解比别的无政府党好得多(我在《广州晨报》上见过几篇文章,一面说他们是共产的无政府主义不是个人的无政府主义,个人无政府主义他们曾反对过;一面却口口声声说:“我们主张极端自由,不是多得少得”,“我们既赞成安那其,而要求绝对自由。”),但是先生所主张对于这种个人主义的顽固派之办法,我却有点怀疑:一、你说施以善良教育,达到无政府共产实现的时候,一定很少很少;我请问照你的说法,善良教育未普遍以前无政府主义是不能实现的了,那末,在私产政府之下有何法何人施行普遍的善良教育呢?这才真叫做走途无路了!二、你说假使遇了这种人,我们准可用诚恳的态度把正当的理由告诉他;我请问照这样告诉他,他仍然固执,那便怎么样呢?即以你对岭南学生而论,你总用过诚恳的态度把正当的理由告诉他们,效果如何呢?先生说:“便甘与群众为敌,虽为众人屏斥亦奚足惜。”“不顾公共利益的个人自由,是自由的大敌。”“既志愿而为一群,则必共守信约。”这些话我们都很以为然,因为若不共守信约屏斥一群之敌,便不能保这群底组织及利益。换一句话说,信约既定之后,我们便不能容认不顾公共利益的少数人有“主张极端自由”、“要求绝对自由”之余地了。先生所谓信约,也可以说就是法律,不过是名称不同。但先生说信约是共同订定的,法律是几个人订定的,这种全称肯定,在逻辑上殊欠妥当。因为自来共同信约不见得尽是全体共同意思,并且有时还是一二人煽动群众盲行的;反之,自来法律底实质多半根据在全社会的习惯及心理底基础上面,至于成立法律底手续,几个人订定法律底时代,不用说欧美,就是中国和日本也过去数十年了。

       2.天下事始而赞成继而反对始而愿意继而不愿意的情况很多,爱情的夫妇还有决裂离异的时候,何况别的事。先生说:“既然能合起来做事,焉有不履行信约的”。我便问你:若是不履行信约,怎么办?若是取退出的办法,那末,一个家庭一个学校一个工厂还可以退出,试问社会如何退出?

       3.在这一段,先生和我的意见不甚相差,便不必讨论了。但先生要注意的,我们还以为工团派的组织不适于革命;然在无政府主义看起来,工团派已不免有权力集中的倾向,其实权力集中是革命的手段中必要条件。

       4.先生一方面不赞成个人的无政府主义,一方面又赞成人人同意及人人可以自由退出的社会;一方面不赞成无抵抗的无政府主义,一方面又赞成不以多数压服少数的社会;请先生自己想想矛盾不矛盾,一切无政府主义都已经打碎了没有?人人可以自由退出社会,这是何等极端的个人主义!抵抗主义中是否含有压服多数人或少数人的意思(我原文是“我更不能相信有不用强力及绝对不赞成多数压服少数或少数压服多数的抵抗的无政府主义”)?先生改为“不相信绝对不赞成多数压服少数或少数压服多数的无政府主义”,删去“抵抗的”三字,语意大不相同,请再细心看一下。

       反乎自由的事三种:(甲)一阶级无理的压迫他阶级,一个人无理的压迫他个人,好像资本家之于劳动者男子之于妇女,这种无论在精神上物质上都是不应该有的;(乙)为一群或一团体之意见无法一致,而又当不能分裂或不宜分裂的境况,不得已只有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丙)为社会公共利害不得不压服少数顽固派,甚至于有时还要压服多数的顽固派。我们所讨论的是(乙)(丙)两种,我在女子师范演说的是(甲)种,先生如何并为一谈呢?自由平等虽是好名词,但不可当做万应丸到处乱用呵!譬如资本家之自由也是先生所不承认的了。

       先生所引克鲁泡特金的两段话,仅是说明“联合”之可能,未曾说明“联合而且自由”之可能。欧美各国间在资本家管理之下大规模的生产联合很多,试问其中办事都须得人人同意的吗?都是自由而无强制执行的事件吗?倘然能够这样,便不必无政府主义,就是资本主义也足令先生讴歌崇拜了!

       5.法律底作用在消极的制止,我们未曾主张并且自古也少有订一条法律积极的要人做一件什么事。广东有两个学生会,是好的现象吗?这正是自由便不能联合底好例,多谢先生举出。一切社会一切生产机关如果都象广州学生会那样不同意便自由分裂,大团结大联合如何能成立呢?可见一方面主张人人同意及自由,一方面又说主张大团结大联合,直是自欺欺人!

       6.先生说人人都有廉耻,受人驱逐的必定走,我要请问:倘若他不顾廉耻坚不肯去,怎么办?我还要请问:驱逐他到什么地方?

       7.契约是各团体一部分人的私约,法律是全社会众人底公约,范围作用都大不相同。在社会学上,团体、群众、社会这三样大有分别,万万不可以混同。各团体内虽有自由契约的裁制,而无关系之各团体间及个人之于其他团体抵触时,法律的需要便发生了。法律的大作用只是保护社会公共的安宁利益及裁制侵犯他人法律上的自由。至于他的名称,叫做法律叫做公约叫做契约都没有什么大不可。借法律侵害善人,执法者不守法律,法律本身都不受过;凡是这等弊病,就是公约契约都不能免。因北京政府的法律之无价值,便可以推定现在及将来各国底法律都无价值吗?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便可以绝对废除吗?世界上凡不是万能的东西都应当绝对废除吗?无政府主义万能吗?科学万能吗?教育万能吗?世界上何物万能?

        8.有群众便有群众心理,并不是古代或宗教时代特殊的现象。法人杀死柔勒及五四运动和宗教迷信有什么关系呢?群众心理都是盲目的,无论怎样大的科学家,一旦置身群众,便失了理性,这是心理学说及我们眼见的许多事实可以证明的。用一二人可以利用的群众心理一时感情所造成之公众意见,来代替那经过长久时间理性的讨论及多数议决之法律,不能说不是无政府主义最大的缺点之一。




                            三答区声白书

声白先生:

       你在《民声》上答复我的话,越说越支离了,不能不再详明告诉你一次。

       1.这段里面,有一句原文为“在私产政府之下有何法何人施行普遍的善良教育呢?”《群报》上脱了“普遍的”三字。我的意思是:在私产制度之下的教育,无论倚靠政府不倚靠政府,全体,至少也是百分之九十九有意或无意维持资产阶级底势力及习惯,想在这种社会状况之下实现善良教育而且是普遍的,我想无人能够相信。蔡元培、陈独秀、胡适之在北京所办的教育即或假定是善良的,然要靠这一点星星之火,慢慢地达到你所说“这种个人主义的顽固派,施之以善良教育,达到无政府共产实现的时候,一定很少很少”的状况,真是河清难俟了。

       据你的话,可见善良教育未曾普遍以前,这种个人主义的顽固派一定很多很多,试问你如何处置他,这便未免是实行无政府主义的大障碍了。如此看来,请你还是快去努力施行善良教育,且慢谈无政府主义。你说,“假使善良教育还没有普遍,我们对于不良的份子,就要请他去受善良的教育;因为用教育来训练他,使他悔改,使他觉悟,总比用法律惩治好得多。”你这种说话和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的意思相近,但孔子还不过是说政刑之效不及德礼,并不曾主张绝对废止政刑;因为维持社会底方法不限于一端,政刑教化用各有当,不可偏废;我们也相信教育的功效好过法律,我们且相信教育是改良社会底最后最好的工具,但不能迷信教育万能更不能妄说教育的力量还未灭尽恶人以前即可以教育代替法律,因为若有许多许多个人主义的顽固派一定不肯去受善良教育,请问你又如何办?我想你们无政府党又要说我:“是以现世的头脑去考虑进化的无政府社会;以现世的眼光去观察无政府社会,他所预防的弊病——不可能的证据,完全是被现世的景象骇昏了所致。”这几句话正是你们无政府主义者致命的病根底病根所在。我只简单请问:你们所说进化的无政府社会,是用人力从这现世的万恶社会渐渐改造出来的,还是用符咒把现世的社会沉到海底突然另外现出一个崭新的无政府社会和现世的景象没有连续的关系呢?办教育不必倚靠政府,现时资本家私立学校都做得到,这并不待无政府党底指教。你所谓“人民的责任”,请问这人民若兼指资本阶级,他们的教育可会有真是善良的一日?这人民若单指无政府党社会党,善良的教育一时又何能普遍?

       2.我问你在岭南的效果如何,不过希望你实地感觉“用诚恳的态度把正当的理由告诉他”,不见得人人都肯听从,因此可以悟得有时不得不用势禁以济理喻之穷(能理喻自然更好),并不是劝你以武力强迫怒目相视对待岭南学生。岭南学生对于你诚恳的传播主义反对宗教等说话果有感情果然相信吗?这件事何、刘、陈诸君都知道,说谎话是最可耻的事呵!

       3.自狭义的契约说起来,和法律底范围作用都大不相同,前函已说过,你何以未看清楚?但自广义说起来,法律也可以说是一种契约,有人称法律是社会的契约(或称民约),前函所以说:“法律是全社会众人底公约”,可说:“至于他的名称,叫做法律叫做公约叫做契约都没有什么大不可。”你所说的契约和法律底不同,更足证明法律底必要;因为若无国家最高权力所制定统一的法律以为各个人各团体间契约底标准及监督,便必然会发生两个弊病:第一是没有监督无以制裁违背契约底责任者;第二是没有标准无以制裁侵害甲种人权利的乙种人底契约发生。救济这第二个弊病,正是近代发达的国家制定进化的统一的法律之大功,这种法律进化的大功在我们人类进化历史的过程上是断然不应该蔑视的。古代各部落各地方有种种不同的生活状况和信仰习惯,遂有种种不同的法律,因此遂发生种种冲突种种战争,后来因为国家进化法律进化,这种部落的法律地方的法律含有地方性的国家法律渐渐消灭,国内的冲突战争也跟随着渐渐减少;所以近来颇有人主张建设统一世界的大国家,订立更进化的更统一的有强制力的国际法律(现有的国际法因为非国家最高权力所制定,设[没]有强制力,所以无效),好渐渐消灭国界消灭国际战争;我们应该承认这个理想是进化的,而且不是不可能的。我们真想不到你们竟然生今之世反古之道,竟然以为全国统一的法律不好,竟然主张使各地方及各团体自行订定自由契约!难怪有人说无政府主义是退化的学说,因为照他的主张实行起来,在经济上必然要回复到手工业时代,在政治上必然要回复到部落时代。即让一步,依你所说国家所订定违反各地方的习惯心理强制各地方一体遵守的统一法律不好,要依各地方的习惯心理自行订定自由契约才对;我们现在要研究的,第一是这种地方自行订定的契约底性质,第二是他的效能。第一关于性质方面的研究:(一)请问你既然力说法律和契约不同,为什么称国家订定的是法律,各地方自行订定的是契约?(二)你若说有制裁力使人必须遵守的才是法律,我们真不明白任人不必遵守的契约是一种什么东西?(三)若说国家统一的法律是不能尽合各地方的习惯心理的,我请问,各地方内各村落各团体各个人间底习惯心理是否都是一样?
(四)若以是否经过同意分别法律和契约底不同;代议制是你们不赞成的,那末,个人间团体间的契约还容易经过人人直接的同意,若地方的
契约(其实就是地方的法律)要经过人人直接的同意岂是容易的事?(五)即令可以经过人人直接的同意,试问又如何经过定契约时还未曾
出世之人的同意?(六)即说不避麻烦,凡在一个地方范围以内有一个新出世的人都要征求他的同意通过一次,那末对于还不会说话的儿童
如何征求他的同意?(七)如果不经过他的同意,别的契约不用说,关于儿童直接身受的童儿规约,是否也和你所谓只有一方面创制权的法律
相同?(八)若说契约底同意权应以相当的年龄为限,现象怪极了;因为你们主张对于未出世的人还不能剥夺他的同意权,试问为什么已出世
的人反来要到相当年龄才有同意权,这种规定年龄的契约又是不是只有一方面的创制权呢?第二关于效能方面的研究:(一)在无政府社会
里,倘有一地方一团体自行订定契约准许吸鸦片烟或赌博,别的地方别的团体对于这种自由契约底效能怎么样?(二)在无政府社会里,倘有
一地方一团体自行订定契约拥戴出一个皇帝或选举出一个总统,别的地方别的团体对于这种自由契约底效能怎么样?(三)倘有一地方一团
体自行订定契约有损于他地方他团体底利益或有害于他地方他团体,他地方他团体对于这种自由契约底效能怎么样?照以上两层研究,在
性质方面,你所说的地方的契约,实质上就是地方的法律,无论他是否好过你所谓全国死板板的法律,这是地方法和统一法良否比较的问题,
不是根本上法律应否存在的问题,你拿他来否认法律,算是文不对题;在效能方面,正赖有国家最高权力所制定统一的法律,以为各个人各团
体各地方契约底标准及监督,才可以维持各种契约底效能。你说立法权是放在几个代议士手中,不在人民全体;请问瑞士及美国都有全民直接投票的创制权,是否立法权都放在几个代议士手中?请问你们所急于实现的无政府制度,是否必须得人民全体底同意?代议制度是永远不能废掉的,你何所证明代议制度在二十世纪已经破产,真是跟着一般浅见的人瞎说!不但没有可以容纳全世界人全国人全省人全城人开会的会场,就是全民投票也不是常常可以举行的事。全国交通开会议时,若全体人员到会,岂不因之交通断绝?又如你们若开全世界无政府党大会,果能全体党员列席吗?所以除了用代议制度没有办法。你有何种理由可以举出一个中国和日本底治安警察法,便全称肯定所有政府制定的法律都不是保护人民的?你说:“法律是没有经过守法的人同意,如果法律有经过守法人的同意,为什么守法人未出世以前,法律已先他而存在?”你主张全体同意竟极端到这样可笑,我且问你:你们所急于实现的无政府制度,是否必须一一得到未出世人的同意,是否不许无政府制度先他而存在?你倘没有充分的理由回答我,我便不能不可怜你脑筋坏了!

       4.你说,现在之不顾廉耻,甘犯众怒者,皆因私产制度迫之使然,到了共产之世,这种人当可绝迹。我说:这种人不绝迹如何能够到真正共产之世。我再正告你一次:共产之世仍旧是我们这万恶的私产之世渐渐改造出来的,并不是用符咒把这腐败的旧私产之世沉到海底,突然另外现出一个新的共产之世与旧的私产之世没有连续的关系呵;你说:如果他一定要甘与社会的幸福为敌,极其量我们就用对待资本家的手段对待他便了。我们不知道你所说对待资本家的手段是什么?用手枪炸弹对待他,未免小题大做了;用刑法制裁他,你们是反对刑法的;没收他的财产,那时已无私产了;剥夺他的选举权,你们是反对代议制度的;用诚恳的态度劝告他,他是不听的;拉他到学校去受善良教育,他是不肯去的;送他去到远方,未免是以邻为壑;终是没有办法,只好任他为恶而已。你所说的乃是合一群人而有一种共同的目的共同的契约,不论人数之多少,都可以叫做一个社会,这是团体不是社会,你是学哲学的人,难道团体与社会还分不清楚吗?一个社会里可以包含许多团体许多机关,社会和单一的有界限的家庭学校工厂学会党派等团体不同,也正和单一的有界限的监狱等机关不同,所以不能退出。若但是退出这个社会,跑到远方,远方那里也有社会;除非跑到空山无人的地方或是自杀,才算是退出了社会。

       5.你只看见第二十七条自由自治等合味的名词,你可曾注意到第三条加入底限制及课各团体底义务?又可曾注意到第四条所说“本总联合会由一个国民委员会支配之”?又可曾注意到第五条所说:管理委员会是由国民委员会指命的,各团体间底冲突是由管理委员会裁判的?又可曾注意到第九条所说“国民委员会实行各国民大会底决议干涉关于劳动者阶级的一切问题,决议一般性质的一切问题”?这是不是有一点权力集中的倾向?我们正因为他仅仅只有一点权力集中的倾向,而犹迷信各团体底自由自治,未能完全权力集中,所以不适于革命。劳动团体底权力不集中,想和资本阶级对抗尚且不能,慢说是推倒资本阶级了;因为权力不集中各团体自由自治起来,不但势力散漫不雄厚,并且要中资本阶级离间利用和各个击破的毒计,我所以说:权力集中是革命的手段中必要条件。

       6.我原来知道你不是相信 Stirner 派个人无政府主义的,但你却是相信人人同意人人可以自由退出社会这种思想仍旧建筑在个人的自由权上面,系[像]这样一面赞成社会的联合一面又主张个人的自由之矛盾思想,不但是你,克鲁泡特金正是如此;我看还是 Stirner 反社会的思想彻底得多圆满得多,因为有了社会的组织,个人的自由便要减削,社会的组织越庞大越复杂,个人自由减削的分量越多。我原来知道你也不是相信 Toktoi 无抵抗的无政府主义的,但你却是相信不以多数压服少数的;象这样矛盾思想,不但是你,克鲁泡特金正是如此;我看还是 Toktoi 无抵抗的思想彻底得多圆满得多,因为抵抗便需要强力,便会发生多数压服少数,甚至于少数压服多数的事;例如主张无政府共产革命的人,在一个社会里无论是多数或是少数,当然要抵抗资本阶级,当然要压服了少数或多数顽强拥护政府及私有制度的资本阶级,然后无政府共产社会才能够现实的。假定我如果相信无政府主义,我宁肯相信斯悌纳和托尔斯泰而不相信克鲁泡特金;因为斯悌纳否认社会的组织,在理论上才算得把个人自由底障碍根本除去了;托尔斯泰看穿了抵抗、强力、政府、国家、法律、军队,这些事是必然相因而至的东西,他又看穿了个人的自由在农业手工业时代多过机械工业时代,大交通大工业越发达,法律的强制力之需要也跟着发达,个人的自由遂跟着减削,所以他极力反对工业交通等一切物质文明。这两人底学说思想是否向着人类历史进行的线路逆行,这是另一问题,可是他们的学说思想都是一贯的而不自相矛盾,才是真的无政府主义。至于克鲁泡特金,一面迷信个人的自由,一面又赞成社会的组织;一面提倡大规模的交通工业,一面又主张人人同意权及人人自由退出社会;一面主张抵抗的革命的行动,一面又反对强力反对以多数压服少数;这种矛盾的学说,不但不是真的无政府主义,并实在没有什么存在的价值。你若真相信无政府主义,我劝你还是相信斯悌纳和托尔斯泰才对,因为要实行无政府主义,只有求教于反社会的个人主义及无抵抗主义;若离开了个人主义和无抵抗主义那强力、政治、法律等,一切抑制个人或团体自由的事便必然不免,所以克鲁泡特金的无政府共产主义已百孔千疮的露出破绽来了。我所以说你若是反对个人的无政府主义和无抵抗的无政府主义,便是把无政府主义打得粉碎。

       7.抵抗必须强力,只这一点已经使你们克鲁泡特金的无政府主义露出很大的破绽。你现在说抵抗和压服完全不同,并举朝鲜独立及夺回贼赃为例;请看朝鲜已经抵抗了日本几次,若不由抵抗达到压服日本的程度,日本如何肯让他独立?你若不能压服盗贼,那能夺回自己的东西?你既然不敢附和“以暴易[暴]的办法”,那末,将来推倒资本阶级以后,你们无政府党一定反对以资本阶级压服劳动的办法压服资本家了,难怪有人说无政府党是资本阶级底好朋友!

       8.我在女师底演说是:“我的意思以为物质上的生活,能够做到平等自由,便是正当的人生,因为人人都是人类不应该受他人的压迫”。这几句话分明是指物质的生活上普通事项而言,前函已分析说明这是属于反乎自由的(甲)类,是指一阶级无理的压迫他阶级,一个人无理的压迫他个人,好像资本家之于劳动者男子之于妇女,并且珍重告诉你,现在讨论的是(乙)(丙)两种,女师底演说是(甲)种,言非一端,义各有当,你如何仍旧并为一谈?政治上革命者压服顽固党,教育上教育者压服受教育者,和物质的生活上人人不应受无理的压迫,试问有何冲突?在一群之内,人人能为社会公共利益牺牲自己的意见以就他人,那自然极好;我所问你的是:若在一群之内处于万万不宜分裂的境况,而少数的顽固党对于一个关系一群存亡的问题,坚不肯为社会公共利益牺牲私见以就他人,拉他去受善良教育,不但他不肯去,而且也来不及了,请问此时除了压服他以外,还有什么别的好方法?有史以来革命成功的,无一不是少数人压服了多数人,你有何种证据断定社会上若有多数的顽固派,则社会革命不能成功?又有何种证据断定社会革命后没有多数的顽固派?俄国底十月革命是不是少数人的运动?现在他革命以后,在国民全体上看起来,是不是顽固派仍居多数?我们中国倘有一万万人献身社会革命运动,你想能否成功呢?你是否反对以一万万人压服三万万人呢?

       9.你这一段话我大部分莫明其妙,所说的比方,我想多数读者也都莫明其妙。我并未曾说你说过惟资本家方能够联合,我只说:“倘然能够这样(即指资本家的产业联合而自由而人人同意而无强制执行的事),便不必无政府主义,就是资本主义也足令先生讴歌崇拜了”!我曾问你:克鲁泡特金的两段话仅是说明“联合”之可能,未曾说明“联合而且自由”之可能;欧美各国间在资本家管理之下大规模的生产联合很多,试问其中办事都须得人人同意吗?都是自由而无强制执行的事件吗?你既然理屈词穷,最好是一字不答;我真想不到你竟然说出:“既以自由契约而联合,便可依照自由契约而行使他的自由,这是人人都晓得的”,这样可怜的含糊搪塞的话来,将我问的资本家生产联合里办事是否人人同意及有无强制执行等话,一字未答;并且你自己硬说这种联合有联合之可能,便可以不必再行讨论了。你虽不敢再行讨论,我还是要再行讨论;我还是要严重的问你:资本家生产联合里办事,是否有须得人人同意的自由及无强制执行的自由?倘能够这样自由,便不必无政府主义,就是资本主义也足令你讴歌崇拜了;倘不能够这样自由,这种联合而不自由的自由联合(近代资本主义之下,自由贸易、自由竞争、自由投资、自由契约、自由联合,都是资本家底不法自由,资本家产业联合是自由的,联合起来办事的条规是不能自由的),在你引来证明你“自由之与联合绝对没有冲突”的主张上,试问有何意义?在雇佣制度的资本主义之下,劳动者用去劳力的最大部分是替资本家做工,不但可以解辞职务,就是怠工罢工都是合理的;在共产主义时代,劳动者完全是替社会和自己做工,不但无正当理由不应该自由退出,并且怠工罢工都应该受相当的制裁;你们倘不能了解这个道理,你们倘以为这样不自由的办法比现在雇佣制度资本主义的罪恶还深,你们还是去跪在资本主义脚下享受那奴隶的自由罢!

       10.广州两个学生会现在已经联合起来没有,不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我们所讨论的问题如是:一切社会一切生产机关一切交通机关,如果都像广州学生会那样不同意便自由分裂,分裂之后不同意再分裂,分之又分至于个人而后止,如此小团结小联合都不成,大团结大联合更怎能够成立呢?即令广州两个学生会已经联合拢来了,这因为他是学生会还不碍事,倘若是生产机关或交通机关,那分裂到再联合起来期间的紊乱损失,谅无人能够否认。我们并非有意反对人人同意自由联合的理想,乃因为这理想在许多事实上分明是不可能的,为大团结大联合的目的计,不得不承认有强制那不合理的不同意部分服从那合理的部分之必要。这种情实和军国主义帝国主义的侵略邻国及陆荣廷之掠夺广东远非一类,何得举以为喻?

       11.社会和团体不同,不是单一的,不是有界限的,不是有门可闭的,抬出和他有关系的人之团体外头,还是不曾离开我们的社会;若说送到远方,把这种(常不尽责任而且常侵犯他人自由的)人送到远方底社会,岂不是以邻为壑吗?

       12.个人与个人间的契约,尚可望拿道德名誉信用来维持,有许多人不顾名誉道德信用,还是有法律制裁的必要;至于各团体间及个人与其他团体有冲突时,这便复杂了,便非道德名誉信用所可维持的了。找第三者排解,这本是现在的社会中常有的事,正为有恃强欺弱的人不容排解,所以才有法律制裁的必要。照你说:“我们就可联合起来干涉他像协约国之对待德国一样。”那末,你虽反对法律的制裁,却很赞成武力的制裁了;因为协约国若不用武力,如何能干涉德国?你说:“将来各地方各团体之联合,也如协约国一样,不必要有一中央统治机关来干涉他的;所以不必要一国压服那一国,一地方压服那一地方。”我对你这段话有三个疑问:(1)协约国果然未曾压服那一国吗?(2)协约国之上倘然有一个中央统治机关——强有力的中央统治机关,国际的强弱吞噬纷争岂不可以减少一点吗?(3)将来各地方各团体之联合,果然也和协约国一样吗?将来政治上的自由联合,你举协约国为榜样;将来经济上的自由联合,你引克鲁泡特金所举欧美资本家的共同企业为榜样;恐怕有人听了你这些说话,会以为无政府的自由社会已经在欧美各国实现出来了。

       13.可以利用群众心理的一二人,乃是置身群众之外,有自动的意识来利用群众之野心家;大的科学家一旦置身群众中,个人的意识为群众心理所压迫,往往失了理性,被动的无意识的随着群众走,所以不能利用群众;请问这有何矛盾?我们始终所讨论的,是法律可不可以绝对废除的问题,不是法律有没有万能的问题,这一层你要弄清楚。固定的事,自由契约的力量能维持,那自然无问题;现在的问题,乃是自由契约的力量不能维持时如何办?我对于绝对废除法律的疑问就在这一点。一时的事,或为法律条文未备的,或法律条文已与现社会生活状况不相应而一时未及修改的,也不是绝对没有就公众意见来解决的先例。但这种公众的意见,非万不得已断然不可以轻用,其理由有三:(一)是因为公众究竟是什么?有何标准范围?(二)是因为所谓公众的意见,是否野心家在那里利用群众心理?(三)是因为多数知识浅的人所发真的公众意见,是否合乎其是非也是一个问题。拿这种惝恍迷离不负责任的公众意见偶然来补助法律,已经是非常的革命的现象了,倘拿他来代替有固定性的比较可信的法律,真是大错而特错。天下事虽是千变万化,法律也是进化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定法律的人虽没有预想的天才,但他也不能禁止后人以相当的手续加以修改的。未经相当的手续修改以前,法律自然是应该死板板的不能更改,这种死板板的因[固]定性正是法律的好处;倘毫无固定性,随时都可以由人民自己修改,所谓人民到底是些什么人多少人,如此野心家烂仔都可随时以人民的名义修改于自己不便的法律,无政府党主张以公众的意见代替法律之大缺点正在此处,你如何反说这是无政府主义最定[完]美的地方。


                         *          *          *

       在以上讨论的范围以外,有二点不得不附告读者:

     (一)声白虽相信无政府主义,却也极力赞成阶级战争和革命的行动;现在和我讨论的大半是远的将来社会组织问题和终极的法律存废问题,若劳农俄国现行制度,他也认为革命时代过渡时代之自然现象,并不加以非难。(二)声白底思想是信仰克鲁泡特金的,不是中国式的无政府主义,所以什么虚无主义无抵抗主义个人的无政府主义,他一概反对;他的行为算得是一个纯洁的青年,绝不像一班“下品的无政府党”,我很为中国无政府党可惜少有声白这样的人!




              1921年8月1日《新青年》第九卷第四号

                                                        署名:陈独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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