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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问题决议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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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曹趁 于 2022-3-23 11:08 编辑

               (一)中国的资本主义与农村经济

  自外国资本势力侵入中国之后,扩大了中国市场及商品货币经济,助长了中国商业高利资本之畸形发展,加速了封建遗迹之崩溃,促成了农村自治经济之死亡,在外国资本主义影响之下,中国的资本主义也有了他自己发展的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十九世纪之末的军事及交通工业;第二阶段是二十世纪之初第一次革命前的维新运动和权利收回运动,主要的是矿山铁路之收回自办,面粉厂纱厂之创立,银行业之兴起;第三阶级是欧战中民族工业之勃兴,第二次革命后的现在以及将来,在巨额外资参加之下,中国的资本主义之发展,会更进一步走到第四阶段。

  中国资本主义之发展,无论其在如何幼稚的过程中,无论小生产势力还如何强大,无论农村人口对于商品消费数量还如何小,我们决不能拿它“量”的关系,来否认资本主义在中国“质”的作用。第一,我们不能否认中国社会的劳动分工之发达,不但工业与农业分离了,工业中制造业与采矿业也分离了,制造业中各部门也分离了,农业中粮食和烟草或茶,或黄豆、或水果等等也分离了,最近棉场也正在开始分离;因为这些社会的劳动分工不断的提高,创造了扩大了国内市场。第二,我们不能否认在中国市场经济制度已经成为统治的制度,已经笼罩一切。(六大土地问题决议案也不得不这样说),商品及货币经济进到中国的穷乡僻壤,农村自给经济已破坏无余,无论生产与消费都不得不听命于市场,因此城市支配了乡村。

  资本已经统治了中国,惟资本主义的生产方法尚未完全统治一切生产部门,这并不由于封建或半封建存在的阻碍,而是由于国际资本主义在中国的关系,固然间接的促进了中国的工业,同时其直接的主要作用还是利用它们伟大的财政资本和一切落后的社会成分相结托,经营政治的商业的借贷,消纳商品,吸收原料,极尽搜刮之能事,因之中国一切落后的经济成分特别是商业高利资本,不但延长了生命,并且得着畸形发展的机会,“商业和高利贷资本愈强则工业资本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即愈弱。”(列宁)以至工业资本和银行资本至今还未能征服商业高利资本,并且银行资本本身也还是商业高利资本性质,而未达到财政资本的阶段,以致资本在农村经济中的作用,不是发展农业生产力,而是侵入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不是由地主转入经营农业的农民手中,反而是由农民掉入不经营农业的地主、官僚、军阀、商人和高利贷者手中,对于农民采用半农奴式的剥削方法,以达到他们商业高利资本积累之目的。




                       (二)中国的土地关系

  过去中国农村经济之发展,既未曾经过像德国在封建大地主势力保留之下,转变为纯资本主义的地主经济,也不曾像法国经过了大革命,打碎旧的封建地主经济,破坏了农奴制的一切残余,开辟了小农经济之自由发展的道路。中国等级的封建土地所有权早已不存在了,封建的地主经济早已没落了;但他的没落不是由于革命,而是经过长期的商业高利资本之侵蚀,土地分散于自由地主与自由农民,只以资本主义发展之迟缓与农业生产技术发达之停顿,遂于长期间保存着大部分还束缚在他的生产关系即商业高利资本作用和半农奴式剥削方法混合的租赁制度之下的小农经济。土地所有制虽然是资本主义的,即是全国土地除极少数族产及地方公产外,都可以自由买卖,然而正因为如此,在苛租苛税高利灾荒等压迫之下的小农,实际上并没有自由发展的机会。帝国主义的财政资本在中国的作用愈加推动中国资本到高利领域中去,则中国资本愈加集中到商业高利资本化的地主、官僚、军官、以及商人、高利贷者手中,现在中国的大地主虽不普遍的存在,而整个的地主阶级却占有全国土地至少在一半以上(据民国十六年国民党农民部之调查:地主占有全耕地百分之六十二,农民占有百分之三十六,其中十亩以内人数最多小农只占有百分之六),人数最少的地主占有多数土地,人数最多的农民占有土地最少,这就是中国革命中土地斗争的经济基础,也就是这种斗争的出发点,特别是在人口稠密和佃农较多的南方各省。




             (三)中国贫农的经济生活与高利贷

  据各种不完全的统计而加以推测,全国贫农即小农(每户占有土地十亩以内的自耕农和使用土地十亩以内的佃农)数量,平均至少也居全国农户百分之四十二,他们的经济生活,据华洋义账会的估计:在浙江、江苏、安徽、直隶之四省九个县分中,其每年收入,平均数量最低四十元,最高一百五十一元,其每年最低生活费需要一百五十元(其他各种实地调查,是一百三十元至一百六十元)农民终岁勤劳所得,即在丰年尚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或仅仅维持生活,况且尚须生产必须的资本如牛犁、种子肥料等,此外,在自耕农还要完纳钱粮及各种附加税和临时按亩加征的苛捐杂税,在佃农更须把田产收入之百分之四十以上交租于地主,假定以一百五十元为农民生活的贫穷线,则不但十亩以内的小农,在许多地方即二十亩左右的中农,其生活也在贫穷线下,他们在这样经济负担压迫之下,除了离开土地到城市进工厂,当苦力,当土匪以外,若仍旧留在农村,只有兼做雇农或竟降为雇农,或借高利债度日。

  由银行而钱庄而典当及城乡各种形式的私人借贷,这一高利资本网,布满了全中国,典当及私人的高利借贷更直接为害于农村,典当是普遍全国的一种正式高利贷营业,限期十八个月或二年,月息二分以上,小押则限期更短而月息更重,私人的高利借贷,其无抵押品者则条件更加苛刻,其形式各地不同,利息由百分之三四十至百分之五十以上,农民因贫而借高利贷,又因高利贷的盘剥而愈贫,土地转移到地主或高利贷者手中,由中农降为贫农,由自耕农变为佃农,由贫农变而为雇农或乞丐,贫农不隶属于地主即隶属于高利贷资本家。

  农民的生产品,并不能直接出卖于市场,中间经过商人数重剥削,所得恒在最终市场的价格半价以下,有时据有货币的(高利贷者)占有土地的(地主)垄断商品的(商人)都同是那一批人,他们用三种方法同时并进的剥削农民,农民以一身而兼受三种剥削,具自身既不免饥饿,岂有余力投资农业,因此其耕地自然也受到了饥饿,于是肥田渐变为瘠地,瘠地渐变为荒芜,这便是近年以来资本愈加侵入农村,而农业生产力愈加日渐衰退之根本原因。




                      (四)农民分化之过程

  为商品货币经济所支配的现代中国农民社会,已由整个的农民大阶级分化成为各种不同的社会阶层,其主要的现象是土地占有权(自耕农)或土地使用权(佃农)之增减,即富中贫农以及雇农半雇农之分化;其次就是土地占有权的转移,即自耕农变为佃农,富中贫以及雇农半雇农之分化及其对比乃整个的农民自身之分化,也就是农民经济生活之真正标准,同时也就决定农民革命要求之基本因素,单是自耕农与佃农之对比只能表示农民对于地主之关系,尚不能完全表示农民自身实际生活需要之不同的状况及其变化,因为富裕的自耕农和贫苦的自耕农,富裕的佃农和贫苦的佃农,其经济生活及其革命要求,都决不会同在一系列,惟自耕农变为佃农,其土地之转移,不一定归入地主手中,有时也归入富农(富裕的自耕农或佃农)手中;并且,无论自耕农变为佃农或半佃农,则已丧失其家族所必须的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因经济压迫而地位趋于低降,其中必有一部分是农民分化的现象。

  据民国以来中外各种各地方统计,没有例外的自耕农日渐减少,佃农日渐增加,南方各省比北方各省佃农一般的多,北方除奉天吉林外,佃农都在百分之五十以下,最少的新疆只有二三·六;南方各省佃农多在百分之五十以上,最多的是湖南百分之八十,广东百分之七十。

  雇农是农村无产阶级,是农民中之最下层,贫农再降格则为雇农,由中农上升而为富农,或降低而为贫民,而为农村无产阶级,这样的向两极分化,是土地集中和农民资本主义化的社会里多数农民所必经的过程。中国的农业无产者之发生为日已久,据民国十六年,东方杂志农民调查号所载,南方七省二十四处雇农(以长期雇农为限)人数,占当地全农百分之二十以上四处,百分之五以下者六处。其余十四处,都在百分之十左右,半雇农亦即农村半无产阶级,乃是小佃农小自耕农及半自耕农半佃农,兼做日工或短工,或农村中其他劳动,在全国农村中已普遍的存在,其数量较雇农只多不少。

  富农是农村中的资产阶级,是农民中之是最上层,他和中小农民之区别,并不能机械的以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数目字为截然的界限,其特征应该是:小农耕地最少,无论丰歉都是入不敷出,中农的耕地总稍多,在丰年尚能自治,也不能够有多少余蓄,歉收时便不免恐慌或借债,富农并不以耕地多为唯一的特征,他往往以占有使用丰度较高的耕地,或因为充足的耕具,牛马、肥料等,造成大量的剩余生产,变为货币,能够实行资本主义的再生产方法以累积资本,如以营利为目的,购买或租借家族需要以上的土地,剥削雇农或半雇农,生产非使用的农产品即商品,贩卖于市场,或者本来富有余资,兼营商业,以及出借各种形式的高利贷;更或者并不耕作,只出资包耕包佃等,中国富农占全农若干百分数,总还没有确实的统计可稽,而雇用雇农半雇农便是富农之主要特征,中农不能够多用雇农,中国雇农半雇农如此之多,而且普遍的存在,便是富农普遍存在之证,尤其是宜兴的雇农竟居全农民百分之五十六,鄞县百分之四十六,长沙、湘潭百分之三十,潜山百分之二十,武进的富农且分雇农为四等,夥计头、夥计、小夥计、忙工。在两次革命斗争中,新兴的资产阶级之抬头,乡村中新的豪绅代替了旧的豪绅,和城市工业之发展,这都开辟了富农发展的道路。

  总之,以资本主义在中国农村发展的程度,固然还未曾牺牲了中间的农民,形成欧洲式的农业资产阶级和农业无产阶级两极,固然中国农业资本主义化之最大障碍还是非资本主义的租佃制度;而普遍存在的富农,他们剥削雇农半雇农,和封建时代富裕的农奴自身也拥有农奴一样,他们不但反对雇农半雇农分得地主的土地,他们并且以高利盘剥贫农,对雇农和地主的斗争,往往站在地主方面,他们和一般高利贷者是农民土地革命的第二个对象。




                 (五)中国土地制度发展前途

  由外国资本投资于中国农业,组织大的农业公司。如英美烟草公司的农场等,像这样一种中国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方式,现时在中国农业中只是极小的分量,即将来如不能完全消灭中国革命运动,如不能把中国完全从半殖民地变成殖民地也不能有多大范围发展之可能。

  中国自己的资本主义,现时在城市尚未达到工业资本完全征服商业高利资本,一般缺乏经营农业经验的地主们,用商业高利资本形式(购卖或抵押和出租土地,出借谷物或货币等)剥削农民,比之采用工业资本形式(雇用工人,增高生产技术,经营农业)于他们更为有利,所以满洲虽然有些开垦公司,江苏虽然有些盐垦公司,其他如安徽之万□湖公司等等,仍旧参用租佃制度,而不是直接经营农业。满洲有些地方之用火犁,江苏有些地方之用灌油电机,其他如各处之用碾米轧棉等机器及化学肥料。这当然是表现新式地主及富农发生的重要现象,而究竟还是很小部分,即合之旧式富农,离全部中国农业资本主义化亦还甚遥远,因为大部分土地还在不经营农业的地主手中。如果假定今后中国的农业资本主义,可以由地主租佃制度逐渐转变到资本主义的经济,也就是由商业高利资本占优势逐渐转到工业资本占优势这一种方式进行,那么其发展必然要经过比旧普鲁士改革更长的过程,农民还要受到非常之惨的痛苦。

  至于在苛租、苛税、高利、地价日渐高涨等压迫之下的小农,也没有可能发展欧洲的资本主义的小农经济这一方式,要清除资本主义化的小农经济比较自由发展的障碍,只有经过革命,完全无偿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归之没有土地和土地不足的农民,并且更进一步完全取消土地私有权,使农民所有资财不用于土地(地价或绝对地租)而用之于农业(农具、耕作机、肥料等等)才有可能。近年来中国农民“均分一切土地”的口号与斗争,正是要求向这一道路发展,站在现有的小农经济基础上,打碎旧的土地关系之束缚,自由向前发展。

  可是在十月革命后的今天,在国际资本帝国主义势力支配了国内市场的中国,在地主高利贷和商业资本家三位一体的中国农村,在雇农半雇农已有庞大数量存在的中国农民社会,其中小商品生产者,以私有财产之成见,有时还不免依遣于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并且他们和旧的土地关系之斗争,也正因为要扫除他们走向资本主义发展的障碍,然而他们在打碎旧的土地关系之实际斗争中,在和地主高利贷者商业资本之三位一体的仇敌斗争中,使他们有可能渐渐认识他们不能够从资产阶级政权之下得到解放,他们要得到解放,只有在无产阶级与贫农共同胜利之后,这样便不是准备资本主主义发展的条件,而是准备社会主义的条件了。

  由一九二五至二七年广东和两湖的农民运动发展到现在的湘鄂赣闽等省的所谓“红军”运动,无论他将来的成败,都是太平战争后农村中一大变动,并且是中国前史中所未曾有的变动。在这些运动中至少有两个特点:一是在农民意识中打毁了地主土地所有权之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一是农民模糊的认识了共产主义的共产党之领导作用,在“红军”占领的区域中,富农还是或明或暗的阻挠土地之没收,或主张把地主土地仍交原佃或要求按照生产工具多寡来分配,以适合他们的利益。这些现象和过去党对富农妥协的政策,及现时还不坚决的反对富农,当然有关系。在有些区域中,已由农民群众自己实行平均分配土地,有些区域还有没收五十亩以上的地主土地之口号,有些地方已经自发的创立了公共耕种的“共耕协会。”这些运动,现在虽然只限于南方几省,其影响将会达到北方。




                      (六)我们的土地政纲

  史大林派在第六次大会土地问题的决议案,他们对于中国经济的分析,不但错误,而且在根本的问题上做出自相矛盾的结论,一面说“中国完全没有封建式的地主经济”,“资产阶级式的土地所有制度已经占着优势”,“市场经济的制度也已经成为统治的制度,已经笼罩一切”;而一面却又肯定的说“现在的中国经济政治制度的确应当规定为半封建制度”,“土地关系的特点很明显的是半封建制度”,这一矛盾的结论,分明是因为要顾全他们的总的政治路线,将来整个的第三次中国革命不能超越资产阶级的民主革命阶级。

  他们在土地政纲中,对于土地国有取了犹豫态度,例如他们在去年八月所发表的政纲性的时局宣言中说:“在中国苏维埃政府成立以后……,逐渐实行土地国有。”对富农仍旧取了妥协政策,例如去年七月国际执委政治秘书处中国问题决议案上说:“不要把没收的原则应用到富裕农民的土地上去;”这都是因为害怕超越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阶段!

  为要消灭压迫贫农之租佃制度,为要自由发展农村中的阶级斗争,我们中国共产党左派反对派要求:

  一、没收帝国主义所有的,寺院的,祠堂的,以及一切地主的土地;

  二、没收富农的土地(超过若干亩以上者没收的标准,依各地方情形决定之);

  三、设立各地农民委员会(应以雇农及贫农占多数),以便立刻消灭地主政权和地主政权的一切设施与遗迹,以便管理被没收的土地,决定各当地农民所需要使用土地的数目及其最高限度,一直到召集国民会议建立新的土地制度为止;

  四、一切森林,河道,归政府经营管理,一切官产、公产、以及无主的荒地、新坟芦苇等地,概交农民委员会处理;

  五、禁止各种形式的高利贷;

  六、取消地亩税(地丁糟米及一切按亩附加的地方税和其他苛捐杂税),实行单一的农业累进税。

  全权的国民会议如果召集成功,或苏维埃革命得到胜利,即应取消土地私有权,把一切土地变成全体人民的财产。

  无论在什么土地改革条件之下,中国共产党左派反对派认为自己的任务就是独立组织农村无产阶级,向它解说农村资产阶级与农村无产阶级的利益之相反是必然的,同时又应当向它解说不要受小生产制的欺骗,因为小生产制在商品制度下终于是走向没落,是不能消灭贫困的。最后又应解说反对城市的农村的资产阶级和社会主义革命之必要。只有社会主义可以消灭一切贫困与剥削。




                                                           陈独秀起草

1931年5月统一大会决议,交特别委员会继续讨论。




《统一大会文件集》、油印小册子。中共左派反对派中央委员会编




(本文转自中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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