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我是在潜心研究古今中外冤假错案中接触陈独秀史料才步入陈独秀研究领域的。在研究陈独秀的过程中,有一个新的发现使我惊诧、感奋和沉思,那就是在陈独秀时期即在陈独秀连续担任党中央五届总书记的整整6年之中,没有发现陈独秀以某种借口在党内发动一次整肃不同意见党员的运动,也没有发现一件以组织的名义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在自己同志头上的冤假错案。在任期间,不整人,无冤案,这在古今中外的政治家中都是极为少见的。
面对党内各种各样的冤假错案层出不穷、从未断过的史实和现实,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值得深思、研究和总结的奇迹!
陈独秀时期党内没有冤假错案 从1921年7月中共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中央委员会至1927年5月中共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五届中央委员会止,五届中央委员会的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共84人,对连选连任者不作重复计算则为56人。其中受开除党籍和撤职处分的共6人:在陈独秀任职期间被开除党籍的1人即李汉俊(1924年);与陈独秀同时被开除党籍的有3人:陈独秀、谭平山、彭述之(1929年11月);被撤销临时政治局候补委员等职务的2人:毛泽东、彭公达(1927年11月)。(与陈独秀、彭述之同时被开除党籍的虽然还有汪泽楷、马玉夫、蔡振德,但他们均不是中共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中共第五届中央委员罗章龙、候补中央委员李震瀛虽先后被开除党籍,但时间分别在1931年1月和1931年7月,均在陈独秀去职之后,所以未计算在内)。
在陈独秀任职期间李汉俊被开除党籍的问题,诸说不一,应当澄清。
关于李汉俊脱党的时间。有人认为李汉俊在中共“一大”后就脱党了。笔者认为此说是不确当的。因为,尽管李汉俊在1922年2月即离开上海回到武汉,尽管他拒绝了陈独秀要他参加中共“二大”会议的邀请,但他毕竟被党的“三大”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候补委员。在此之前,是不能说他已经脱党的,他的脱党应在党的“三大”之后。
比较权威的说法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2004年编纂、中共党史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历届中央委员大词典》中的表述:“1924年中共中央鉴于其自动脱党,正式开除其党籍。”(第328页)
关于李汉俊脱党的原因。姚松蛟在《中共“一大”代表李汉俊的功与过》一文中说:“从客观上看,他与陈独秀、张国焘政见不一,屡遭打击,以致消极而自动脱党;主观方面,李汉俊组织观念薄弱,性格有‘可留则留,不可留则去’之痼癖(李汉俊语),与陈、张意见不合,又不能采取正确态度,先负气离开党中央,后又不参加武汉地区党的组织生活,以致被党除名。”(《炎黄春秋》1996年第2期)
张同在《李汉俊脱党原因之我见》中则认为:“李汉俊脱党应当从他个人思想背景上找原因,而与陈独秀无关。”(《炎黄春秋》1998 年第10 期)
李达对此回忆说:“1921年2月,陈独秀起草了一个党章寄到上海,李汉俊看到草案上主张党的组织采中央集权制,对陈独秀甚不满意,说他要党员拥护他个人独裁,因此他也起草了一个党章,主张地方分权,中央只不过是一个有职无权的机关。陈独秀看了李汉俊这个草案,大发雷霆,从广州来信责备我一顿,说上海的党员反对他,其实我当时并不知道这件事。从此以后,陈独秀和李汉俊二人之间的裂痕愈来愈深,我觉得党刚才发起就闹起分裂来,太不象话,只得调停于二者之间,要大家加强团结。但李汉俊态度坚决,不肯接受调停,并连书记也不做了,《新青年》也停刊不编了,他就把党的名册和一些文件移交于我,要我担任书记,我为了党的团结,只好接受了。”从李达的这段叙述中可以看到李汉俊固执己见和意气用事的缺点,这与他后来脱离共产党是不无关系的。
茅盾先生回忆说:“李的知识分子的高傲气质很重,坚持个人的独特见解,对一切听从国际代表的作法很不以为然,争论结果,就负气脱党回武汉去了。”
苗体君、窦春芳在《李汉俊脱党与被开除党籍的历史考察》一文中说:“李汉俊离开中央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李汉俊的性格,人们常说性格决定命运,这是内因;二是张国焘的打击成为李汉俊负气出走的外因。”
至于李汉俊被开除出党的原因,虽然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已在《中国共产党历届中央委员大词典》中作了“1924年中共中央鉴于其自动脱党,正式开除其党籍”的表述,但脱党并非开除党籍的唯一原因。因为,当时脱党者并非李汉俊一人,对其他脱党者为什么没有开除党籍,而只开除李汉俊的党籍?苗体君、窦春芳认为,一是李汉俊离开中央后,在武汉从事工人运动中再次遭遇张国焘,两人经常“争吵不休,最终不欢而散” 。1923 年2 月7 日,李汉俊为逃避吴佩孚的缉捕,连夜乘车去了北京。因为哥哥李书城的关系,李汉俊在北京政府的外交部、教育部任职,为此中共中央又发出通告给他以处分,这更引起李汉俊的不满;二是李汉俊拒绝共产国际代表马林的劝告和邀请,错过了回到党内工作的时机。三是李汉俊从北京回到武汉后,“李汉俊找到了胡鄂公准备成立社会党。”
苗体君、窦春芳接着说“1925年10 月15 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武昌地委给团中央的信中,专门报告了李汉俊分裂党的活动。信写道:‘李汉俊等近来极反动,他们预备积极向我们进攻,组织独立社会党。’但是,李汉俊创建社会党的想法并没有实现,北伐战争的枪声打碎了李汉俊的建党梦想。但李汉俊因此被中国共产党开除出党。”
这样说在时间上与“1924年开除其党籍”就不吻合了。如果中共中央开除其党籍的依据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武昌地委给团中央关于“李汉俊分裂党的活动”的专门报告,那么,开除李汉俊党籍的时间只能在1925 年10 月15 日青年团武昌地委给团中央的专题报告之后。如果认定开除李汉俊党籍是在1924年,要么是青年团武昌地委给团中央专题报告的时间有误,要么是中央在青年团武昌地委给团中央专题报告之前就已掌握了李汉俊“组织独立社会党”的问题。或者另有其他原因。
曾出席中共“一大”的陈潭秋在1936 年回忆说:“李汉俊因为一贯坚持其右倾观点,并与北洋军阀政客相结纳,放弃了党的立场,在第四次代表大会上被开除党籍。”
李汉俊被开除党籍的原因,除脱党之外,他从北京回到武汉后“找到了胡鄂公准备成立社会党”一事应该说是主要的原因。因为“四大”党章第二十三条明文规定:“凡党员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加入一切政治党派”。不然,陈独秀时期脱党者计8人,为什么只对李汉俊一人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问题就不好解释。
李汉俊与陈独秀政见不一是事实,但说李汉俊“屡遭”陈独秀的“打击”则不是事实。陈独秀不仅未对李汉俊实施过打击行为,而且在创建中共之初对李汉俊非常信任和倚重,1920年12月,中共上海发起组书记陈独秀应陈炯明之邀离沪赴粤,临行前,陈独秀请李汉俊担任中共上海发起组的代理书记就足以说明这一点。尽管李汉俊对陈独秀有意见,反对激烈,后来又负气离开,但是陈独秀没有凭个人恩怨意气用事。在党的“二大”召开之前,陈独秀仍然函请李汉俊参加中共“二大”,李汉俊未到会。中共召开“三大”时,李汉俊又未出席,但他仍被选为中央执委会候补委员。所有这些都足以说明陈独秀的胸怀和器量。李汉俊的脱党和被开除党籍,主要是他个人方面的原因,这个后果主要应当由他本人负责,与陈独秀关系不大。
陈独秀任职期间,只处分李汉俊一人,况且不属于冤假错案,再没有发现他以党中央的名义处分过别的什么人,所以也就无冤假错案可言了。
陈独秀时期中共党内没有冤假错案,这在党的历史上堪称奇迹!也许我太孤陋寡闻了。我渴望党史界、陈研界和社会各界的朋友们能关注一下这个问题,如能为我提供一件陈独秀在任职期间利用组织的名义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于人的案例,即使冤主不是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即使不是以党中央的名义作出的处分,但只要有陈独秀的指示、表态、授意而形成的冤假错案,都算是陈独秀负有一定的责任。我希望有人能挖掘出一例冤假错案,填补陈独秀研究中的一项空白!
陈独秀时期党内没有冤假错案的原因 陈独秀在任期间之所以没有各种各样的冤假错案,主要原因是:
一、陈独秀胸怀坦荡,光明磊落,从来不搞阴谋诡计。
包惠僧在《我所知道的陈独秀》一文中说:陈独秀“不讲假话,为人正直,喜怒于色,爱说笑话,很诙谐,可是发起脾气来也不得了。”李达的前夫人王会悟晚年回忆说:“陈独秀人很好,就是脾气很坏”。金无足赤,人无完人。陈独秀不是完人,他身上确实存在诸如个性倔强,我行我素,喜怒皆形于色,常常当面批评人,不留情面,脾气暴躁,细行不检等缺点,但他最突出的优点是胸怀坦荡,光明磊落,从来不搞阴谋诡计。邓小平曾评价陈独秀是不搞阴谋诡计的人。李维汉也称陈独秀是“党内少有的不搞阴谋诡计的人”。鲁迅则形象地评价陈独秀:“假如将韬略比作一间仓库罢,独秀先生的外面竖一面大旗,大书道:‘内皆武器,来者小心!’但那门却开着,里面有几枝枪,几把刀,一目了然,用不着提防。”这种高贵的不搞阴谋诡计的政治品格是他任职期间没有出现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陈独秀注重反省自己,勇于承认缺点和错误,从不文过饰非,把功劳归于自己,把罪过推给别人。
中共“三大”于1923年6月在广州召开,陈独秀在大会上作工作报告。他在总结党的“二大”以来的工作时作了自我批评,说自己“由于对时局的看法不清楚,犯了很多错误。”1925年1月,中共“四大”在上海召开。大会对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在“技术上组织上的欠缺及执行扩大执行委员会决议的延迟,虽然一方面由于客观情况所致,但是大会不能不认为是一种缺憾”。这其中包含着对陈独秀的批评。陈独秀接受了这种批评,同意国民革命“必须最革命的无产阶级有力的参加,并取得领导的地位,才能够得到胜利。”(《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第271、274页)陈独秀在党的“五大”作工作报告谈到孙中山先生提出的“北上”问题时再次自我批评:“我本人在这个问题上犯了错误”,“我们对北伐的态度是消极的,所以取得的成果不大”等等。大会代表还对陈独秀的工作提出批评,气氛非常热烈。所以,有的党史学者说:“对党的现任领袖进行严肃的批评就是从五大开始的”。一个勇于面对问题、自我批评、敢于承认错误、承担责任的领导者是不会制造冤案,推卸责任,诿过于人的。
三、陈独秀热爱自己亲手创建的党,爱护党的成员,珍惜党得来不易的局面。陈独秀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和优点,那就是讨厌在队伍内部瞎折腾,反对自己人整自己人。不管别人怎么反对他,公开辩论也好,当面发火也好,谈不拢拂袖而去也好,但他就是不利用职权罗织罪状加害于人。如在1922年8月底召开的西湖会议上,共产国际代表马林提议针对党内的“小组织”问题形成一个决议,严加整肃。陈独秀当即表示反对。他认为,党员在党组织内或党的会议上即使发表了不同的意见,也是党内民主制度所允许的,不能把持有不同意见的同志提升到“小组织问题”的高度对待。如果这样做,势必窒息党内的民主空气,破坏党内的民主制度,甚至会出现伤害同志的冤假错案,对党的工作造成极大的损害。
由于陈独秀坚持正确的意见,将一场党内折腾的灾难化解在萌芽状态。如按照马林的提议形成一个针对党内“小组织问题”的决议,那么,必将会有不少发表了不同意见的同志会戴上“小组织问题”的罪名而受到批判乃至组织处理,形成冤假错案,严重破坏党的团结,损害党的事业。
四、陈独秀历来主张党内民主,尊重党员权利,始终认为对党员的不同意见不能限制,更不能压制,上纲上线,予以批判和打击。陈独秀努力在党内营造了一个相对宽松、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长期以来,关于陈独秀“家长制”作风的流布甚广,其实这完全是人云亦云、以讹传讹的不实之词。笔者曾有专论,在此不作赘述。对陈独秀时期党内的政治环境和风气,毛泽东曾说:“我们党从建党到北伐这一时期,即1921年至1927年,虽有陈独秀机会主义的错误,但当时党的作风比较生动活泼”。(《毛泽东文集》第三卷第7页)毛泽东所说的“党的作风比较生动活泼”的“1921年至1927年”这一时期,正好是陈独秀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从始到终的时期。正是党内有这样“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所以,冤假错案就没有产生出来的气候和土壤。
五、陈独秀身边没有奸佞小人蒙蔽领导,谗害同志。
陈独秀时期,在严酷的斗争中,虽然有脱党、退党者,有变节、叛变者,但是,六年间党内毕竟没有出现康生式的热中罗织罪状、制造冤案、构陷同志的奸佞小人在党中央得势。陈独秀光明磊落,嫉恶如仇,所以他身边没有宵小之徒播是弄非,兴风作浪,这也是陈独秀时期没有产生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有人说,陈独秀时期没有冤假错案,主要是因为陈独秀任职时间短,当时党员人数少。我不同意这种观点。冤假错案的形成并不取决于时间的长短和人数的多少。如1937年11月14日,王明、康生等乘苏联飞机离开莫斯科回国,路过新疆乌鲁木齐(时称迪化)见到盛世才。王明以“可保证得到苏方更多的支持”,“可以从延安派人来新疆帮助盛工作”为条件,向盛世才提出:“必须肃清此间的反革命托派分子”。于是与盛世才勾结,迫害时在新疆的中共党人俞秀松等人。俞秀松等人被逮捕,押送苏联。王明、康生等到延安后,一面向共产国际写信进谗俞秀松,一面公开发表文章诬陷俞秀松等人“是在苏联的中国托洛茨基匪徒、日寇的奸细、陈独秀最好的干部”,致使俞秀松等人在苏联蒙冤而死。
1937年11月29日,王明、康生回到延安后,又把魔爪伸向陈独秀。12月9日至14日,在政治局会议上,回国仅10多天的王明就诬陷说“陈独秀即使不是日本间谍也应说成是日本间谍。”康生与王明狼狈为奸,在《铲除日寇侦探民族公敌的托洛斯基匪徒》的长文中,无中生有地诬陷陈独秀每月从日寇那里领取300元津贴。党内的两个奸邪小人在行走路过和很短时间内就制造了俞秀松冤案和“陈独秀是日本间谍”的冤案。
唐代陈子昂诗云:“青蝇一相点,白璧遂成冤”。奸邪小人都是害人大奸,在制造冤案、构陷忠良方面能量特别大。历史上一个来俊臣、苏共党内一个叶若夫、中共党内一个康生,就制造了许许多多的冤假错案,陷害了数以千万计的好人。而陈独秀时期达6年之久,时间并不算太短;“五大”时党员也发展到了57967人,人数也不算太少。陈独秀时期之没有冤假错案,并非是由于什么“时间短,人数少”,而主要的是陈独秀正气凛然,不仅自己不搞胡乱整人的那一套,而且不给“青蝇”小人提供孽生和坐大的条件,从而避免了党内冤假错案的产生。
陈独秀案是中共党内第一大冤案 1927年,大革命失败。共产国际不但不反思自身在指导中国革命中的错误,反而文过饰非,将大革命失败的责任完全推到中共中央和陈独秀头上,陈独秀案成为中共党内最早也是最大的第一冤案。
共产国际决计要让陈独秀当“替罪羊”,中共党内也有些人人云亦云,落井下石,将机会主义的二次革命论、右倾机会主义、右倾投降主义、托陈取消派、反共产国际、反党、反革命、汉奸、叛徒等莫须有的罪名强加在他头上,前前后后强加给他的“帽子”达九顶之多,陈独秀简直成了一个十恶不赦的大罪人。
但是,千秋功罪,自有人民评说和历史公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陈独秀研究取得丰硕成果,长期以来泼洒在陈独秀身上的污秽大都被真理和正义的圣水冲刷干净,显露出陈独秀的本来面目。历史已经证明,强加在陈独秀头上的种种罪名都是莫须有的污蔑不实之词,必须推倒。
古往今来,凡是制造冤假错案,不仅要罗织莫须有的罪名,而且必须利用权势采取非正常的手段才能达到目的。共产国际在陈独秀问题上也是如此。他们首先派出新的代表罗明纳兹直接到地方策动中共湖南省委签字打倒陈独秀,然后践踏中共党的章程中关于“全体中央委员会得改组中央政治局”的规定和必要的程序,在中共党内首开不按正常规则处理党内同志和相关问题的恶例。
共产国际把近在咫尺的中央委员陈独秀排除在“八七会议”之外,无理剥夺陈独秀申辩的权利,对陈独秀进行“缺席审判”。共产国际和当时的党中央还无视易礼容、杨明斋、郑超麟、王若飞等党员为陈独秀仗义执言的辩护,拒绝彭湃就义之前给党中央关于“望党內对于反对派的斗争要多从教育上做功夫,以教育全党”的建议(《周恩来选集》第25页)致使中共党内最早、最大的陈独秀冤案得以铸成。
从事实认定的实体上说,对陈独秀一系列“罪状”的认定大多都是污蔑不实之词;从确保公正的程序上说,对陈独秀的处理严重违反必要和正常的程序。在这种非正常的情况下,产生冤假错案是必然的。陈独秀担任党中央总书记五届六年,没有制造一件冤假错案,而他本人却遭遇覆盆之冤,历史有时就是这样的吊诡! 可悲的是,以陈独秀冤案为起点,党内冤假错案便层出不穷,代代不绝了。
陈独秀之后党内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从1927年7月12日陈独秀蒙冤去职起,党内各种各样的冤假错案就层出不穷,几十年间从来没有断过。
二十年代,继陈独秀蒙冤去职之后,党内最早遭受不公正处分的是中共湖南省委代理书记兼军委书记易礼容。由于1927年8月4日,共产国际代表到长沙策动湖南省委签字打倒陈独秀,易礼容等人大义凛然地断然拒绝。罗明纳兹等人碰了一鼻子灰,恼羞成怒,在八七会议上,他们气急败坏地誣蔑湖南省委是“代表地主阶級”的。会后,易礼容被撤销了职务,并被开除出中央委员会。
“八七会议”之后,处分干部的随意性愈演愈烈,如中共湖南省委农民部长彭公达,在“八七会议”上被选为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共湖南省委书记,仅过三个月,11月上旬即被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莫名其妙地撤销中央临时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共湖南省委书记职务。1928年8月7日,彭公达在长沙被国民党反动当局杀害。
与彭公达同时蒙冤受到不公正处分的还有毛泽东。在“八七会议”上,毛泽东被选为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候补委员,三个月后的11月,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便作出开除毛泽东政治局候补委员的决定。
1928年7月,在莫斯科召开的党的“六大”期间,王若飞不仅竭力为陈独秀仗义执言,而且提议陈独秀为中央委员候选人。“六大”闭幕后,王若飞留在莫斯科,准备进列宁学院学习。据王若飞夫人李培之晚年回忆,在进行入学考试时,中共驻共产国际负责人指派他人向考试委员会反映:王若飞“没有资格进这个学校,他和陈独秀的关系密切”。王若飞义正词严地表示:“革命失败了,陈独秀要负主要责任,但我也不是没有责任。我不能像那些事后诸葛亮那样,把责任推给别人,好像自己一贯正确。请问你们在紧要关头提出过什么建议?不过也是跟着走罢了”。
1929年底,苏共进行清党。张国焘又借机污蔑王若飞与陈独秀跟当时的“托派”活动有牵连,王若飞被扣上“陈独秀机会主义者”的帽子,受到很大冲击。清党委员会根据中共代表团一些人的意见,要求开除王若飞的党籍。王不服,据理力争。后来,王若飞受到了严重警告处分,被下放到莫斯科一个工厂劳动。
进入三十年代,由于“左”倾路线居于主导地位,党内冤假错案出现爆发期。1930年9月,中共沪中区委书记何孟雄因为批评“左”倾的“立三路线”被撤销职务。10月21日,中央发表《告同志书》,称“何孟雄是机会主义”,是“右倾路线的代表”,号召全党“集中火力对付之”。江苏省委于10月28日召开省委扩大会议,在未让何孟雄出席的情况下,作出开除其省委候补执行委员资格的决定。中央后来虽然承认对何孟雄的处理是错误的,但比李立三更“左”的王明上台后,何孟雄受到更大的打击。何孟雄在党内的冤屈未伸便于1931年1月17日被捕。王明对身陷囹圄何孟雄仍不放手,继续对他大肆污蔑和批判。2月7日,何孟雄在上海龙华慷慨就义。直到1945年4月党的“七大”才对何孟雄作出公正的评价。
1931年赣南会议之后,毛泽东接连遭受不公正的对待和批评。1932年10月宁都会议之后,他又被撤销红一方面军总政委职务。此后两年内,毛泽东的处境更加艰难。1965年8月5日,毛泽东回忆起这段经历时说:“他们迷信国际路线,迷信打大城市,迷信外国的政治、军事、组织、文化的那一套政策。我们反对那一套政策。我们有一些马列主义,可是我们被孤立。我这个菩萨,过去还灵,后头就不灵了。他们把我这个木菩萨浸到粪缸里,再拿出来,搞得臭得很。那时候,不但一个人也不上门,连一个鬼也不上门。我的任务是吃饭、睡觉和拉屎。还好,我的脑袋没有被砍掉。”
三十年代,苏联在党内、国内进行血腥的“大清洗”,制造大批冤假错案,杀害无数无辜的共产党员。中国共产党也仿照苏联的做法,抓“AB团”、搞“大肃反”,1930~1931年,在江西苏区发动整肃“AB团”的运动,创立了赣西革命根据地的红二十军,从军长、军政委到副排长以上干部,许多都被自己人处决了。大批地方干部也惨遭杀害,仅在湘赣革命根据地的中心永新县,据不完全统计,被打成“AB团”遭错杀的便有l890人。瑞金“全县有2000多人被错杀。其中县委、县苏维埃、县工会有80%的干部被处死,连瑞金的革命先行者、原县委书记邓希平、县苏维埃政府主席肖连彬也被作为‘社会民主党’而杀害。”(《中共往事钩沉·千秋功过》第17页)
对富田事变的定性和对红二十军的处置后,“左”倾领导人在全国各苏区掀起了大规模的肃反高潮,滥杀了成千上万对革命忠心耿耿的优秀儿女,潘家辰含冤高喊“拿刀子把心挖出来给党看”也没有人理会,拉出去乱棍打死。红六军军长段德昌在受到诬陷被处死前说:“如今子弹极缺,处决我时不要用子弹,对我刀砍、火烧都行。”1933年5月1日,段德昌在湖北巴东被砍杀,年仅29岁。1952年,毛泽东签发授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第1号“烈士证”的获得者就是这位被“自己人”残杀的段德昌!
“据有关史料统计,红四方面军的肃反,主力4个师共12个团的干部中,只有倪志亮和王树声幸免,其余都被杀掉”。“大批被撤换的干部罪名都是‘AB团’、‘改组派’、‘第三党’。他们被捕后,有的在前方枪毙,有的送到后方保卫局。仅三十团在大肃反中被残杀的班以上干部,据统计就有500多人,其他各团也不小于此数。”(《中共往事钩沉·千秋功过》第99页)
鄂豫皖苏区“白雀园”大肃反,持续3个月,肃掉2500多人,团以上干部百分之六、七十被捕或被杀。被肃掉的大都是有能力、有战斗经验、和群众有密切关系的领导骨干。曾任湖北省委书记、红二军团政治部主任兼红六军政委、红三军政治部主任的柳直荀因同“左”倾机会主义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而遭到残酷斗争和无情打击,被扣上“国民党改组派”的罪名逮捕。1932年9月中旬在湖北惨遭杀害,年仅34岁。毛泽东的《蝶恋花·答李淑一》一词中“我失骄杨君失柳,杨柳轻飏直上重霄九”的“柳”就是柳直荀。毛泽东还特别嘱托烈士的遗孀李淑一:“你如去看直荀的墓的时候,请为我代致悼意。”
肖华将军的父亲和两位叔叔都是在赣南苏区相继被诬陷为“AB团”惨遭杀害的。他的夫人、红军女战士王新兰的二哥、三哥、十姐和六姐夫都冤死在所谓的“肃反”中,这样,仅他们一家就有7人在苏区的“肃反”和打“AB团”运动中惨遭杀害!
据黄健民《“AB团事件”罹难者罗焕南恢复名誉始末》披露,三十年代初,罗焕南在担任东固区委书记期间,采取了严厉措施肃反,处决过一些“AB团嫌疑分子”。1931年7月调到永丰县担任县委书记,积极执行上级的肃反指示,继续抓“AB团分子”。但不久就有人向特委“密告”罗焕南是真正的“AB团分子”,“任东固区委书记7个月杀害我革命同志多达800余人”。特委未加核实便于1931年11月以“AB团分子”的罪名将罗焕南处决。
1985年5月9日,原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党组书记胡嘉宾对来访的兴国县党史办同志说:“苏区肃反很厉害。你杀我,我杀你。不是我们要这样做而是上级布置的。兴国的马荣兰、罗焕南当时地位都很高,罗焕南任过赣西南特委委员,不能算作反革命。我在万安当县委书记,也杀错了人。直到别人指控我也是AB团时,我才反省到自己犯了严重错误,可悔之晚矣!幸自己闻讯脱逃才幸免罹难。这个历史教训是非常沉痛的!”直到2001年10月26日,县委才认为罗焕南一生所犯的是执行错误,决定对罗焕南平反和恢复名誉。”此案充分展示了当时极左泛滥、互相残杀的历史悲剧,而且整整70年才获得平反!(载《党史文苑》2006年第13期)
大肃反给中国革命造成了极为惨重的损失。“1929年红军有30万之众,1934—1935年之剩下2.5万人,苏区面积减少99%,中共在城市的组织几乎丧失殆尽,党员人数从30万减至2.6万人。”(姜长斌、左凤荣:《读懂斯大林》第380页)
四十年代,为了提高全党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避免或减少各种“左”右倾错误造成的严重危害,中共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在全党普遍进行一次马列主义的学习运动。毛泽东再次提出并正式决定在全党范围内开展一次以整顿学风、党风和文风为主要内容的思想学习运动,史称“延安整风运动”。这一运动对于提高全党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纯洁党的组织和作风,提高党的战斗力,增强党的团结与统一,促进全党的成熟,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但是,由于康生借机大搞“抢救失足者”运动,造成了大批冤假错案。在运动中,把一大批国统区工作的干部和从国统区来的知识分子打成“特务分子”。有一个被康生诬为“日特”兼“国特”的女同志沉痛地回忆说:“一生前后(被)审查14年之久,前7年是我一踏进革命的门就受审查,还是美好的青年时期,当时只有l9岁;后7年正当壮年,是可以很好工作的时期,都丧失在康生的反动血统论和主观主义的逼、供、信之下了。”曾被誉为抗日“爱国五青年”的荫克义,在延安“抢救运动”中被关押审查。 1947年荫克义被处死,时年仅29岁。他的案子一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得到平反。 新中国成立后,各种政治运动接踵而来。形形色色的冤假错案也随之产生。
红军和抗日名将、1950年1月被任命为广东军区副司令员兼广州警备区司令员的陈光,上任不久即被定性为“反党”,开除党籍,并被隔离监禁起来。1954年6月7日,年仅48岁的陈光含冤而死。直到1988年4月,经中央批准才恢复他的党籍和名誉。
五十年代之初发生在广东的所谓“地方主义”和古大存、冯白驹“反党联盟”案,全省处理干部6515人,“受迫害的有2万多人”(陈模:《古大存冤案及其平反》)直到“文革”结束三年后的1979年10月才经党中央批准予以平反。1953年蒙绥公安部队副司令员李仲玉冤案,历时40年,直到1993年才获平反。1955年4月,在北京参加会议的潘汉年突然被捕,经过长达8年的审理,以“内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文革”中的1972年,又被永远开除出党,改判无期徒刑。1977年4月14日含冤而逝,他在一首诗中写道:“堪叹莫须有,一脉贯古今,沉冤二十载,何日见清明?” 1982年8月23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潘汉年同志平反昭雪、恢复名誉的通知”,历时27年的沉冤终于得到平反昭雪。1957年3月,福建曾镜冰冤案,直到1983年才经党中央批准撤销过去有关撤销他中共中央候补委员、省委副书记、省政协主席等职务的决定。1958年,河南发生“潘复生、杨珏、王庭栋右倾反党集团”冤案,比较幸运,时过4年,1962年就获得了平反。1959年庐山会议发生的“彭德怀反党集团”冤案,历时19年,中共中央于1978年12月为其平反昭雪。
六十年代、七十年代,持续十年的“文化大革命”更是中华民族史无前例的大灾难,冤狱遍于寰中,连开国元勋、国家主席都难以幸免,遑论其他?不仅如此,“文革”后期,蒙冤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工作人员王文祥曾上书党中央——《中办冤案何其多》,要求为发生在中共中央办公厅的一系列冤案平反。(安蕾:《王文祥:从毛泽东书童到书法大家》,《记者观察》2009年2月〈上〉)当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尚且发生许多冤假错案,那么,发生在全国各地的冤假错案就可想而知了。 粉碎“四人帮”之后,党拨乱反正,平反昭雪了大批“文革”中和历史上的冤假错案。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伟大的社会主义中国欣欣向荣,蒸蒸日上。但是,毋庸讳言,由于种种原因所致,党内冤假错案仍然时有发生。
八十年代,比较典型的是中共海南行政区组织部长林桃森冤案。1985年11月9日,因“海南汽车事件”,林桃森被宣布开除党籍。1986年5月22日又被海南行政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无期徒刑,1996年11月1日含冤而死。2004年2月26日宣告无罪,长达18年的冤案得以昭雪。
九十年代,比较典型的是河北石家庄市建委干部郭光允冤案和河南淮阳县委书记李华亭冤案。郭光允因举报市建委主任李山林的腐败问题得罪了省委书记程维高,纪检机关和公安机关完全听命于程维高的权势,对郭光允大肆迫害。数月的“逼供信”之后,郭光允被开除党籍,劳教两年,几乎被整死。幸亏党中央“三讲”教育巡视组的阴法唐同志到河北巡视,听到不少反映,引起他的重视。在中纪委的过问下,2000年,郭光允才恢复党籍,但仍保留对他的党内警告的处分。直到中纪委对程维高问题立案调查,2003年2月,有关组织才撤销了对郭光允的党内警告处分。
李华亭冤案更富有戏剧性。中共河南省淮阳县委书记李华亭因重视对县粮食局长郝瑞端以权谋私等腐败问题的查处,引起郝瑞端的仇恨。于是,郝瑞端便设计陷害李华亭。他指使亲信夜间从别的粮库拉来几万斤霉变、生虫的粮食放入四通粮管所7号仓库,并请著名电视台录制后于1995年12月30日播放,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新闻播出后的第4天,李华亭即被停职检查。1996年1月17日,周口地委下文给予李华亭“撤销中共淮阳县委书记”的处分。3年多来,李华亭到处申诉,根本没有人理会。
邪恶的郝瑞端采用阴谋手段把李华亭扳倒之后,又指使亲信雇用杀手意欲“干掉”怀疑举报了他的副局长李庚海。杀手在实施过程中却误将个头、穿戴与李庚海相仿的县博物馆副馆长霍进善错杀,因为杀错了对象,杀手得不到原定的雇金,由此引起“狗咬狗”,终于将郝瑞端制造虚假的“粮损”现场陷害李华亭的真相抖落出来。1999年5月27日,中共周口地委决定撤销对李华亭撤职处分的决定。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党内冤假错案仍然时有发生。根据中央纪委披露,“据统计,2003年7月至2008年12月,各级案件审理、申诉复查部门共办结申诉案件4410件。其中,维持原处分不变的3199件,变更原处分决定的808件,撤销原处分决定的403件。”(2009年4月23日人民日报第4版)我计算了一下,变更原处分决定的即不同程度的错案808件,占办结申诉案件的18.32%;撤销原处分决定的即完全的冤假错案403件,占办结申诉案件的9.14%;部分错案和完全的冤假错案两项相加为1211件,占办结申诉案件的27.46% !冤错的比例是相当高的。如将尚未受理复查的冤假错案计算在内,其冤错率就更高了。
各个历史时期党内冤假错案的特点 在各个历史时期,党内冤假错案各有不同的特点:
二十年代,中共党内冤假错案主要是遵照共产国际即联共(布)的指示或意旨决定的,定案多以“托派”为罪名,如对陈独秀等人;“八七会议”后对易礼容的处分、在莫斯科对王若飞的处分都是被诬陷为与陈独秀有牵连的原因。
1927年11月对毛泽东、彭公达的处分则有所不同。据《毛泽东年谱》(上卷)和《毛泽东之路·横空出世》记载,1928年3月上旬,正当毛泽东率领工农革命军开辟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时候,执行“左”倾路线的湘南特委派军事部长周鲁到江西宁冈砻市的龙江书院,批评毛泽东“行动太右”、“烧杀太少”。于是,宣布取消前敌委员会,等于撤了前敌委员会书记毛泽东之职,并宣布开除毛泽东的党籍。实际情况是,1927年11月9日至10日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狠狠地批评了毛泽东放弃进攻长沙、转向井冈山是“完全违背中央策略”,是“单纯的军事投机”。于是做出《政治纪律决议案》,其中关于对毛泽东、彭公达的处分是这样写的:湖南省委委员彭公达、毛泽东、易礼容、夏明翰,应撤销其现在省委委员资格。彭公达同志应开除其中央政治局委员资格,并留党察看半年。毛泽东同志为八七紧急会议后中央派赴湖南改组省委执行中央秋暴政策的特派员,事实上为湖南省委中心,湖南省委所作(犯)的错误,毛同志应负严重的责任,应予开除中央临时政治局候补委员。而不是周鲁错误传达的开除党籍。
这个时期对中共领导干部的处理大都不慎重,不按章法,随意性很大。党的“五大”刚刚闭幕仅两个月,便采取非正常手段将总书记陈独秀赶下台。在“八七会议”上和之后,对湖南省委负责人易礼容横加诬陷,撤销职务,对新任临时政治局候补委员毛泽东、彭公达,仅过3个月便被撤销了职务。
三十年代,极左路线居于支配地位,对党的干部稍不满意就是撤职。如罗登贤,中共第六届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1928年递补为政治局委员。1929年至1930年曾任中共广东省委书记、中共中央南方局书记、中华全国总工会党团书记。1931年1月中共六届四中全会改选中央政治局后为政治局候补委员。1932年6月,在中共临时中央“左”倾错误领导召开的北方会议上遭受批判,会后被撤销省委书记职务。12月调回上海,任中华全国总工会上海执行局书记。1933年2月,由于叛徒告密被捕,在狱中遭受各种酷刑,宁死不屈,8月29日在南京雨花台被杀害。
由于受苏联“大清洗”的影响,中共党内冤假错案不仅冤案多,规模大,而且具有血腥性的特点。当时,对肃反对象、“AB团”嫌疑者,大都实行肉体消灭,不仅不由分说拉出去杀掉,而且杀害的手段极其残忍,如对著名的红军将领许继慎就是把他的双手拴在一匹战马的两条后腿上,然后鞭打快马活活拖死的。其残暴程度与苏联的“大清洗”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
四十年代,党内冤假错案以延安“抢救失足者运动”最为典型。突出的特点是虚张声势,夸大敌情,大兴冤狱,如采用“逼供信”的手段迫使年仅19岁的张克勤屈打成招“坦白”自己是“特务”。 康生如获至宝,让张克勤骑着高头大马,佩上红花,到各机关学校作讲演,介绍他的“特务”经历和反悔过程。并随即开展了大规模的追查,仅仅半个月工夫,就挖出1400多名特嫌分子,不少干部惶惶不可终日,甚至以自杀求得解脱。
延安“抢救失足者运动”的另一个特点是,中央对这场灾难发现早,纠正快,不仅及时制定了“一个不杀,大部不抓”的方针,而且迅速开展了纠正、甄别工作。对受到错误处理的人,毛泽东还多次公开向受害者脱帽,表示赔礼道歉。
五十年代,党内冤假错案除个案外,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集团性”。动辄就是“反党集团”,如建国之初广东“古大存、冯白驹反党联盟”冤案、1954年山东“向明反党集团”冤案、1955年9月“丁玲、陈企霞反党集团”冤案、1958年河南“潘复生、杨珏、王庭栋右倾反党集团”冤案,直到1959年庐山会议发生的“彭德怀反党集团”冤案,等等。
六十年代至七十年代的“文革”期间,党内冤假错案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做“历史文章”,从所谓的“历史问题”上抓“叛徒”,如刘少奇“叛徒、内奸、工贼”冤案、“六十一人叛徒集团”冤案、“东北叛党投敌集团”冤案等;二是抓现实的“阶级斗争”,对那些没有历史问题,与“叛徒”挂不上边的领导干部则以“反党、反社会主义、反毛泽东思想”和“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等罪名诬陷之;三是对有不同意见的一般干部和党员则以“现行反革命”惩治,如张志新冤案等。
粉碎“四人帮”之后的七十年代后期和八十年代前期,党中央主要是全力拨乱反正,肃清极左的遗毒,冲破“两个凡是”的束缚,雷厉风行地纠正、平反冤假错案。这次平反冤假错案的决心之大,范围之广,措施之力,人数之多,不仅在党的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而且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上也是极为罕见的。
八十年代后期、九十年代直至进入二十一世纪,党内冤假错案主要是以个案的形式出现的,集团性的冤假错案已绝迹,这在党的历史上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党内冤假错案还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一是冤错率高于刑事案件。因为,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批捕起诉、审判机关审理判决的,公、检、法三个各自独立的机关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只承担一个案件“横断面”的工作,而不能垄断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纵向全程。这样,哪一家都不能独断专行,随意决定一个人的命运。一个犯罪嫌疑人如果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受到冤屈,他可以在检察机关批捕和起诉阶段说明真相。如果在检察机关也受到冤屈,那么,他可以在审判机关公开审判的法庭上为自己辩护。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等案件外,审判一律公开进行,凡公民(包括被告人的亲友)都可以旁听。而且,即使一审宣判了也不立即生效,如果有冤情还可以上诉。上级法院二审后只有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才能生效。二审后作出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可能性同时存在。而且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请律师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即使被告人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聘请律师,法院也要指定律师为其辩护,以维护和保障司法的公正,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即使有这样三家互相制约和公开透明的机制,公安机关错立错侦、检察机关错捕错诉、审判机关错审错判的冤假错案仍然时有发生。而党纪案件是纪检机关独家查办,暗箱操作,几乎没有任何透明度可言,而且一旦定案就立即生效,无上诉程序,所以,党纪案件中的冤错错案不知凡几!
二是党内冤案纠正平反难,难于上青天。有一位律师曾说:“受到纪委不公正的对待后,获得公平正义的机会很小。”事实确是如此。在大量的党内冤假错案中,能够获得纠正、平反的幸运者极为少见。郭光允冤案是在程维高倒台、中纪委出面的特殊情况下才得到纠正、平反的。如果不是程维高倒台,如果不是中纪委出面,郭光允冤案必然冤沉海底。河南省淮阳县委书记李华亭冤案是该县粮食局局长郝瑞端雇凶杀人案败露之后带出郝瑞端诬陷李华亭“粮损事件”真相的,如果不是郝瑞端雇凶杀人的真相败露,如果没有错杀对象引发“狗咬狗”这个偶然的因素出现,李华亭冤案也是很难以重见天日的。地方各级纪检机关积极、主动地纠正、平反的党内冤假错案几乎没有!
从历史的功过是非和得失成败中吸取教训 不管以什么名义形成的党内冤假错案,其实质都是自我糟蹋,自我作践,自毁长城,是帮助敌人伤害自己同志、削弱乃至毁灭自己队伍的荒唐、愚蠢之举。王若飞早在党的“六大”期间就针对陈独秀蒙冤的不幸遭遇,以他的远见卓识、博大胸怀、人格魅力和非凡气魄深刻地指出:“党内潜伏发展的上层同志间意气之争是于党非常有害的,我很痛心我们同志的攻击不向着敌人而向着自己内部,我并不是故意要袒护过去犯错误的人,而是反对勉强的分化,反对无教育的纪律,总要使这般做过错事的人有革命的出路,有工作表现的机会。我们蓄积政治经验的人是太少了,敌人已杀了我们不少,我们自己不好再乱糟塌。”(董宝瑞:《王若飞“袒护陈独秀”始末》)这种党内的瞎折腾,只能使亲者所痛,仇者所快。
我们党曾对这个问题作过深刻的反思和认真的总结。1945年4月20日,中共六届七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很多地区,更由于错误的肃反政策和干部政策中的宗派主义纠缠在一起,使大批优秀的同志受到了错误的处理而被诬害,造成了党内极可痛心的损失。这种宗派主义的错误,使党内发生了上下脱节和其他许多不正常现象,极大地削弱了党。”请注意,这里谈到,“受到了错误的处理而被诬害”的,不是少数,而是“大批优秀的同志”。由于“造成了党内极可痛心的损失”,“极大地削弱了党”,因此,“扩大的六届七中全会在此宣布:对于一切被错误路线所错误地处罚了的同志,应该根据情形,撤销这种处分或其错误部分。一切经过调查确系因错误处理而被诬害的同志,应该得到昭雪,恢复党籍,并受到同志的纪念。”《决议》在谈到党内的“路线斗争”时还指出:“这些斗争的缺点,是没有自觉地作为改造在党内严重存在着的小资产阶级思想的严重步骤,因而没有在思想上彻底弄清错误的实质及其根源,也没有恰当地指出改正的方法,以致易于重犯错误;同时,又太着重了个人的责任,以为对于犯错误的人们一经给以简单的打击,问题就解决了。党在检讨了六届四中全会以来的错误以后,认为今后进行一切党内思想斗争时,应该避免这种缺点,而坚决执行毛泽东同志的方针。”
对陈独秀问题,毛泽东曾多次肯定陈独秀的功劳:诸如五四运动的总司令,创党有功,等等。同时,毛泽东也多次总结了在处理陈独秀问题上的教训:一是“结论作得严重”。1944年3月5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说:“过去在我们党的历史上,除反张国焘错误路线的斗争外,有两次大的斗争,即反陈独秀错误路线与反李立三错误路线的斗争。那时在思想上没有进行很彻底的讨论,但结论作得严重,因此未能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二是“太着重了个人的责任”。1944年4月12日,毛泽东在《学习和时局》中说:“我党历史上,曾经有过反对陈独秀错误路线李立三错误路线大斗争,这些斗争是完全应该的。但其方法有缺点:一方面,没有使干部在思想上彻底了解当时错误的原因、环境和改正此种错误的详细办法,以致后来又可能重犯同类性质的错误;另一方面,太着重了个人的责任,未能团结更多的人共同工作。这两个缺点,我们应引为鉴戒。”三是“图简便省事”。1945年5月24日,毛泽东谈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的选举方针时说:“我们曾经做过这样的事,就是六次大会不选举陈独秀到中央。结果是不是好呢?……现在看不选他是不对的。我们党是不是因为六次大会不选陈独秀,从此就不出乱子,天下太平,解决了问题呢?六次大会选举出的中央纯洁得很,没有陈独秀,可是我们党还有缺点,还是闹了纠纷,出了岔子,翻了筋斗,并没有因为不选他,我们就不闹纠纷,不出岔子,不翻筋斗。不选陈独秀,这里面有一条原因,就是为了图简便省事。在预备会上我曾讲过,过去我们图简单、爱方便,不愿意和有不同意见的人合作共事,这种情绪在我们党内还是相当严重地存在着的……这两次的经验,都值得我们注意和研究。”毛泽东还反复强调:“过去对陈独秀,对李立三,痛快明了,从感情上说倒很痛快,没有烦恼,但结果搞得不痛快,很烦恼。世界上的事,往往是这样,就是为了痛快,往往反倒不痛快,而准备了不痛快,不痛快或者可以少一点。所以我们要下决心不怕麻烦,下决心和犯过错误的同志合作。”。
周恩来曾说:如何纠正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在当时的共产国际和党内都有不少错误倾向。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搞残酷斗争,无情打击。二是片面强调吸收工人入党和充实党的领导机关。前者即在检讨失误时过分追究个人责任,一旦某人犯有机会主义错误,则群起而攻之,必欲将其打倒而后快,以为不这样就不足以肃清机会主义,结果造成党内人人自危。针对这种错误作法,周恩来指出:用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办法来肃清机会主义,这本身就是机会主义。”(《伟人大谋略·七、多方面加强当的建设》)
周恩来还指出:在王明左倾统治的四年时间里,他们按国际指示,集中力量打击“右倾机会主义”和“调和派”。在这顶帽子下,什么李立三“右倾机会主义”,周恩来、瞿秋白“右倾调和主义”,毛泽东“富农路线”,刘少奇的“合法主义”统统打击,并且在中央革命根据地开展了反对拥护毛泽东正确路线的“罗明路线”反对邓、毛、谢、古的斗争,等等。一句话,凡是“正确的同志都受打击”。(《周恩来选集》下卷第310页。)
许多亲身经历过那种恶梦一样“乱糟塌”历史的老一辈革命家都曾痛定思痛,谆谆告诫我们一定要吸取教训,不要让历史的悲剧重演。徐向前元帅在《豫鄂皖苏区红军历史》中感慨地说:“逼供信,冤假案,在我们党的历史上一再发生,共产主义运动中也不鲜见,很值得研究。”他还在《历史的回顾》中沉痛地说:那个时候,是教条主义者统治中央的时候。教条主义、主观主义、宗派主义搅在一起,在全党,在各个根据地,搞“肃反”,搞扩大化,他们把中央革命根据地挖AB团的经验,推广到鄂豫皖来,又把鄂豫皖、湘鄂西的“肃反”经验推广到别的根据地去,来回折腾,大搞特搞,造成特别令人痛心的损失。历史的教训,值得注意。我们子孙后代,一定不要再重演。
在延安审干时期,陈云就强调,审查干部“关系到干部政治生命的时候,要很郑重、很谨慎、很细心地处理”。“审查干部必须实事求是,客观、严格。”
粉碎“四人帮”之后,胡耀邦出任中组部长时就表示:“在今天这样的形势下,再不能通过我们的手去制造冤假错案!”他还说:“在我们党内,无论如何不能委屈人,大家都是为了革命走到一起来的,怎么能够委屈别人呢?……存心整人,是不可原谅的。至少,这是对革命工作、对革命同志的不负责任。”
1980年2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全党:“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做实事求是的模范”,严格“禁止任意夸大一个人的错误,罗织成为罪状,并给予政治上组织上打击甚至迫害”的行为。指出“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党纪的”。强调“建国以来的冤案、假案、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一切不实之词必须推倒。”
长期担任中共江苏副书记、十一届三中全会出任中纪委副书记的刘顺元曾对1959年在庐山会议上对彭德怀的错误批判,“说了一句警世的直言:‘党内无是非’。一个高级老干部,在那个时候,说这种胆大包天逆鳞的话,实在是发人深省的睿智。” (艾煊:《智慧老人刘顺元》 见《读人记·当代篇》第173页)“党内无是非”,这是一位历经沧桑、饱受磨难的老共产党人对党内是非不分乃至功罪颠倒现象的批评。刘顺元还对那种对同志无情打击、刻意整人的行为深恶痛绝,他曾说:“他们对自己的同志太狠了!对敌人也不能这样,……对于这样的人,不管他们讲什么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要相信。”(丁群:《刘顺元传》第342页)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这样的认识。自陈独秀去职之后,党内各种各样、大大小小的冤假错案从来没有断过。不管人们在主观上愿意不愿意、承认不承认它,然而,现实总是毫不客气地把一件件冤假错案展现在人们的面前。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蒙冤负屈的党员不在少数,有的甚至在党内不止一次蒙冤,如著名的抗日名将赵尚志,一生曾两次被“开除党籍”,死后40年才得到平反。八一电影制片厂著名导演严寄洲,1938年在延安入党。先后于1942年“抢救失足者”运动、1947年冬边区“三查三整”运动、1959年庐山会议后因说了几句同情彭德怀的话和1966年“文化大革命”中四次被开除党籍。他说“我曾经莫名其妙地被四次开除党籍。说起来不免可悲!可叹!可怪!可笑!回忆我的一生,有缺点,有错误,需要批评、教育和帮助。可是我遇到的却是一杠子打死,不!是狠狠地四杠子。幸亏我这个人乐观想得开,工作时照样兢兢业业,从不悲观懈怠。今天,我撰写此小文,不是发泄不满,更不是算老账,而是希望那些喜欢靠整整别人以抬高自己,藐视别人政治生命,耍弄权术的布尔塞维克先生们有所自责!”“但愿这种极左行为,不要再在党内重演”。(严寄洲:《我被四次开除党籍》,《纵横》2003年第10期)
历史是一面镜子。纵观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以来的历史,可以清晰地看到,陈独秀时期是没有冤假错案的,而自陈独秀之后,党内各种各样的冤假错案就层出不穷、从未断过了,乃至发展到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居然出现“冤案何其多”的现象(王文祥:《中办冤案何其多》)。在党中央的心脏尚且冤假错案多多,那么,全国各地的冤假错案就不言而喻了。这是一个多么值得关注、深思、忧虑、警醒和研究的问题!面对陈独秀时期没有冤假错案(将来即使挖掘出来一件、二件,也是极个别的),这在党的历史上堪称奇迹,实在是弥足珍贵的至高境界,是中国共产党的先驱者留给我们的最宝贵的精神遗产,值得我们认真地研究和总结。当前,我们应当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努力践行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把我们的党建设得更有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更好地担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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