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独秀、鲁迅、章士钊是同时代人。陈独秀出生于清末光绪五年(1879年)。鲁迅和章士钊同龄,都是光绪七年(1881年)出生的,比陈独秀仅小两岁。他们三人性格、见识、经历各不相同,在彼此的交往中既有密切的合作和相互的支持,也有种种的误解和严重的分歧。鲁迅与章士钊不仅一度口诛笔伐,形同水火,还曾惊官动府,对簿公堂,打了一场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经典意义的官司。尽管如此,他们三人却都是在中国政治、思想、文化领域产生过重要影响的人物。回顾这三位名人的交往和恩怨,对于了解当时的时代背景、研究他们的功过是非并从中接受历史的启迪都将是有所裨益的。 陈独秀与鲁迅 陈独秀与鲁迅的交往缘于《新青年》。 当时正值“五四”的前夜,苦闷之中的鲁迅蜗居于北京绍兴会馆以“钞古碑”排遣郁闷,消磨时日。此时正在协助陈独秀编辑《新青年》杂志的老朋友金心异来访,劝他给《新青年》写点文章。鲁迅答应下来,并将第一篇白话小说《狂人日记》发表在1918年5月的《新青年》第四卷第5号上,“鲁迅”这个笔名从此公之于世,驰誉天下。鲁迅自己在《呐喊》自序中说:“于是我终于答应他也做文章了,这便是最初的一篇《狂人日记》。从此以后,便一发而不可收”。陈独秀对鲁迅深刻的见解、鲜明的爱憎、幽默的风格和泼辣的文笔非常欣赏。 鲁迅对陈独秀的关心和支持自然是心领神会、念念不忘的。他曾满怀感激的心情说:“这里我必得纪念 从他们之间的书信往来可以看出鲁迅当时与陈独秀和《新青年》的密切关系。 鲁迅称自己的作品“是‘ 遵命文学 ’。不过我所尊奉的,是那时革命的前驱者的命令,也是我自己愿意尊奉的命令,决不是皇上的圣旨,也不是金元和真的指挥刀。”那么,鲁迅尊奉的“革命的前驱者”所指何人?长期以来,由于陈独秀一直戴着一顶顶吓人的大帽子,一直被斥之为“坏人”、“反革命”……,所以,谁也不敢把陈独秀的名字与“前驱者”放在一起。“鲁迅所说的‘革命的前驱者’是谁呢?过去人们常说是李大钊。诚然,李大钊是其中的一位,但无可讳言,陈独秀是其中主要的一位。”(任建树:《陈独秀大传》第134页) 鲁迅认识李大钊缘于陈独秀的关系。因为,鲁迅是在应陈独秀的邀请参加《新青年》的编辑工作期间见到李大钊的。用鲁迅自己的话说:“我看见守常(李大钊)先生的时候,是在独秀先生邀去商量怎样进行《新青年》的集会上。”这充分说明,鲁迅与李大钊的相识,陈独秀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鲁迅评价陈独秀:“假如将韬略比作一间仓库罢,独秀先生的外面竖一面大旗,大书道:‘内皆武器,来者小心!’但那门却开着,里面有几枝枪,几把刀,一目了然,用不着提防。”这是鲁迅对陈独秀胸无城府、正直坦荡、光明磊落、不搞阴谋的政治品格的比喻,是非常确当和非常形象的。 1927年1月,鲁迅应中山大学之邀到广州。时任中共广东区委书记的陈延年非常重视,指示中大的共产党员学生徐文雅、毕磊等人一定要支持鲁迅,做好鲁迅的工作。鲁迅曾问徐文雅:“你们的负责人是不是陈独秀的大儿子陈延年?延年我是知道的,我见过他,也认识他,他很有出息。他是我的老仁侄。”陈延年对鲁迅政治上相信,在个人感情上则以晚辈的身份敬之以“父执”之礼。从这个侧面也可以看到陈独秀与鲁迅的密切关系。 1936年春,中共上海地下党在解散“左联”后,提出“国防文学”的口号。鲁迅认为这个口号存在“不明了性”的缺陷,因此提出“民族革命战争的大众文学”的口号。于是引起所谓“两个口号之争”。当时上海地下党的一些领导人实行左倾的和宗派的路线,容不下鲁迅的不同意见,便以“托派” 、“内奸”等大帽子威吓、压制、排斥、打击鲁迅等人。鲁迅满怀义愤地痛斥他们:“据我的经验,那种表面上扮着‘革命’的面孔,而轻易诬陷别人为‘内奸’,为‘反革命’,为‘托派’,以至为‘汉奸’者,大半不是正路人;因为他们巧妙地格杀革命的民族的力量,不顾革命的大众的利益,而只借革命以营私,老实说,我甚至怀疑过他们是否系敌人所派遣。”(鲁迅:《且介亭杂文末编·答徐懋庸关于抗日统一战线问题》) 由于鲁迅在反驳左倾势力和宗派主义时援引了他们使用的“内奸”、“反革命”、“托派”、“汉奸”等诬陷不实之词,托派临委书记陈其昌大喜过望,误认为鲁迅已公开与他们站在一起了,于是便于 鲁迅与陈独秀后来也产生了一些误会和隔膜。如1932年10月,陈独秀在上海又一次被捕。 陈独秀是否获悉了鲁迅的这段话不得而知,但凭鲁迅对陈独秀的了解和这么多年的交谊而言,陈独秀如果获悉鲁迅的这段话,估计他是不会高兴的。因为,陈独秀至死都不承认自己离开了革命阵线。鲁迅说他“早离开了革命阵线”,他绝对不会接受。 正在国民党监狱中的陈独秀闻知陈其昌致信鲁迅之事,怒不可遏,他认为陈其昌企图拉拢鲁迅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他说:“鲁迅之于共产党,无异于吴稚晖之于国民党,受捧之余,感恩图报,决不能再有什么不计利害的是非心了,”(张家康:《陈独秀与鲁迅》)陈独秀对鲁迅如此不客气,是否与鲁迅在北师大对他的那几句话有关,我认为是不能完全排除的。 陈独秀与章士钊 陈独秀与章士钊的交往可以上溯到二十世纪初,那时他们刚过二十岁,正是风华正茂的青年。 1896年(光绪二十二年) 1914年7月,陈独秀第五次东渡日本,在雅典娜法语学校学习法语的同时,协助章士钊编辑《甲寅》杂志。《甲寅》杂志是一本政论性刊物,时在日本早稻田大学读书的李大钊和高一涵、易白沙、梁漱溟、苏曼殊等人经常为其撰稿。章士钊和陈独秀就是在此时此地开始与李大钊相识、交往的。不久,由于思想上的差异,陈独秀与章士钊分手了。陈独秀披荆斩棘,毅然踏上创建中国共产党的道路,并出任中共中央一至五届总书记,而章士钊却步入官场,先后充当段祺瑞执政府的司法总长、教育总长和秘书长。章士钊一生被人诟病的几件事,几乎都是发生在他做官的时候。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年逾八旬的章士钊谈到一生的交友时说:“吾弱冠涉世,交友遍天下,认为最难交者有三人。一陈独秀,一章太炎,一李根源。但吾与三人均保持始终,从无诟谇。” 章士钊与章太炎、李根源的交往情况如何,有无诟谇,笔者未作考据,不敢妄言。仅从他与陈独秀的交往来看,尽管他们早在青年时代就开始了友谊之旅,其间多次密切合作,但“诟谇”还是有的,至少在章士钊到北洋政府当官这段时间,与陈独秀的关系基本上是中断了的。所以,章士钊说他与陈独秀的交往“保持始终,从无诟谇”是与事实不尽相符的。 但是,章士钊毕竟不是那种心胸狭窄、无情无义的世俗小人, 在陈独秀被反动当局逮捕下狱并且付诸审判的危难关头,章士钊没有沉默,没有躲避,他挺身而出,义无反顾地加入营救陈独秀的行列。 第二次审判时,审判长问陈独秀最终目的“是否为推翻国民党,实行无产阶级专政?”陈独秀断然回答说:“是!”而章士钊的辩护,主要是想千方百计为陈独秀开脱,所以总是强调陈独秀没有什么危害国民党政府的行为,这当然与陈独秀的思想和行动不符,甚至让陈独秀难以接受。所以,陈独秀听了章士钊的辩护后,立即“起立声明,章律师之辩护全系其个人意见,并未征求本人同意。……本人之政治主张,不能以章律师之辩护为根据,应以本人之文件为根据。” (《陈独秀开审记》)尽管如此,章士钊急公好义的精神仍然受到人们的称赞,正如《现代中国名人外史》一书所说:“章与陈之政见,绝不相容,一旦急难,居然援手于不测之渊,斯亦奇矣!” 章士钊的辩护,不管实际效果如何,也不管陈独秀满意不满意,但他意在营救陈独秀的一片赤诚和良苦用心确是不争的事实。这是极为可贵的。只有非常之人才能做出这样的非常之事。 章士钊早年即与陈独秀相识,并有过多次成功的合作,尽管中间曾一度分手,但后来在陈独秀危难之时,他毕竟毫不犹豫地伸出了援手。有鉴于此,我认为章士钊说他与陈独秀的交往“从无诟谇”虽然未尽其实,但他说“保持始终”,却是有一定道理的。 鲁迅与章士钊 谈到鲁迅与章士钊的关系,人们马上就会想起章士钊曾被鲁迅骂为“落水狗”的事来。章士钊的女儿章含之曾以“总长的女儿、外长的夫人、主 鲁迅与章士钊的关系,跟陈独秀与章士钊的关系不同,他们之间鲜有融洽相处、密切合作的时候,矛盾、分歧和斗争倒是彼伏此起,接连不断,直至对簿公堂,一决胜负。 鲁迅与章士钊的矛盾首先发生在对待新文化运动的不同态度上。鲁迅积极倡导、竭力推行新文化运动,主张文学革命,倡导白话文,而章士钊却是以“捍卫国粹”之名极力反对新文化运动的代表人物之一。双方各执己见,打起了笔墨官司。 接着就是围绕“女师大风潮”和“三·一八惨案”的斗争。关于“三·一八惨案”,章士钊当年就发表声明为自己辨白。晚年在与女儿章含之谈话中也一再强调“‘三·一八惨案’与我无直接关系。”章含之也说,惨案发生时,章士钊已不是教育总长。 即便“三·一八惨案”与章士钊没有直接关系,但“北师大风潮”却是在章士钊任教育总长时发生的。鲁迅与章士钊的激烈斗争和对簿公堂盖源于此。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王朝的封建统治,但是胜利果实却被袁世凯窃取。袁任大总统后,招降纳叛,培植党羽,形成控制中央和地方的北洋军阀集团。接着又白日做梦,开历史的倒车,做83天的洪宪皇帝便在国人的声讨和唾骂中一命呜呼。袁死后,北洋军阀在各帝国主义的支持下分化为直、皖、奉三系。军阀之间争权夺利,不断发生混战。以段祺瑞为首的皖系军阀控制了北洋政府。不久爆发直皖战争,直系与奉系军阀共同控制北京政府。接着直系又与奉系打了起来,将奉系打败。未几,又爆发了第二次直奉之战,奉系又将直系打败。 军阀混战,兵连祸结,“梦里依稀慈母泪,城头变幻大王旗”。直到1928年奉系军阀政府垮台,历时十七年的北洋军阀统治才算结束。回顾这一段历史,堪称是中国历史上名副其实的乱世。 世道虽乱,但是北洋政府仍装模做样地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规。然而,在乱世之中,民众的基本人权都没有保障,谈何公平、正义?曾在北洋政府担任过司法总长的罗文干在谈到当时检察官与权势的关系时坦言:“凡行政长官不喜之人,旦夕得而羁押之,检察官不敢不从也;凡行政长官袒护之人,不得逮捕之,检察官又不敢不从也。是所谓人权保护,悉凭有力者之喜怒,而有力者之喜怒,不得不假借检察官之权力以行之,羁押后又得任其宰割矣。”这充分说明,当时身负司法职责和权力的检察官不过是为权势者效劳的奴仆而已。 然而,就是在这样黑暗和混乱的背景下,作为北洋政府教育部佥事(科长)的周树人(鲁迅)却打赢了一场状告顶头上司教育总长章士钊的行政官司。 1925年(民国十四年)初,北京女子师范大学学生因为不满北洋政府教育部派来的校长杨荫榆,遂于 女师大“驱杨”运动爆发后,教育总长章士钊在国务会议上提议将北京女师大改组为北京女子大学。消息传出后,舆论大哗。特别是女师大学生,群情激愤,拒绝改组,成立校务维持会,推举鲁迅为维持会总务主任。 鲁迅被革职后极为愤慨,断然决定依法讨还公正。他虽然不是法律科班出身,但是他手中的那支“金不换”却是不少“绍兴师爷”难以企及的。 一边是教育总长,一边是小小佥事,强弱悬殊简直不可比拟。但是章士钊仍然不希望事情闹大,一直想跟鲁迅和解。 民国初年,约法规定专设平政院专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平政院裁决书公布教育部败诉的理由是:“被告停办国立女师大学,原告兼任该校教员,是否确有反抗部令情事,被告未能证明。纵使属实,涉及《文官惩戒条例》规定范围,由该委员会依法议决处分,方为合法。被告遽行呈请免职,确与现行规定程序不符。至被告答辩内称原拟循例交付惩戒,其时形势严重,若不采用行政处分,深恐群相效尤等语,不知原告果有反抗部令嫌疑?先行将原告停职或依法交付惩戒已足示儆,何患群相效尤?又何至迫不及待必须采取非常处分?答辩各节并无理由。据此论断,所有被告呈请免职之处分系属违法,应予取消。” 根据民国初期《文官惩戒条例》和《文官保障法草案》的规定,长官要惩戒下属,必须先向“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列举惩戒理由,由惩戒委员会审理后才能执行惩戒。平政院以这些法规为依据,在裁决书中判定,即使鲁迅确实犯了错误,应该予以处分,也应首先交给专门的惩戒委员会审理后才能执行惩戒。教育部总长无权直接下令乃至擅自呈请对鲁迅给予处分。章士钊这样做违反了程序正当的原则。至于章士钊在答辩中强调当时“形势严重”不得不采取行政处分的措施以儆效尤,避免事态扩大云云,平政院不仅不予采信,而且认为这是违法之举。裁决书以法为据,是非分明,言简意赅,义正词严。事过八十年了,读来仍然感到法治的浩然正气力透纸背! 在军阀混战、烽火连天的乱世,在肮脏污浊、黑幕重重的衙门,作为教育部一个小小佥事的周树人竟为自己被免职一事将教育部和教育总长告上法庭,而且胜诉,确实出人意料。由于章士钊呈请处分鲁迅是经北洋政府审查批准的,所以,裁决章士钊违法,实质上乃是裁决北洋政府违法;宣判章士钊败诉,实质上乃是宣判北洋政府败诉。这在重官员轻平民、重权势轻法制、重关系轻正义、重强势轻弱势、重官方轻个人的恶法传统下,的确是一个特例。这是乱世黑幕中的一抹法治之光,是中国法治史上一个意义深远的经典案例,在中国法治的星空一直闪耀着绚丽的光彩,堪与十九世纪后期德国法院庄严宣判磨坊老人胜诉、皇帝威廉一世败诉的名案媲美,在人类法制史上留下了闪光的一页。即使在今天,仍然给我们极其深刻的启迪和感悟! 鲁迅对旧中国这个“黑屋子”的黑暗、肮脏和腐败是了解最深最透的,对旧中国反动统治当局,他终其一生都是持反对和批判的态度。然而,在那个乱世,在教育部对他免职处分的打击和迫害已经北洋政府最高当局批准,成了既定事实的情况下,讨还公正的希望极为渺茫,可谓几近于零。然而,他却选择依法讨还公正和尊严的途径,而且居然在这条路上走通,获得胜诉。此乃出乎意料之一。 章士钊时任教育总长,此前曾任司法总长,是段祺瑞信任和倚重的“红人”,是当时著名的“老虎总长”。就是这样一位有权有势有后台且具有司法背景的高官,面对下属的起诉,既没有利用手中的权势另寻借口加害下属,也没有通过最高当局对审理此案的平政院施加压力,而是老老实实地当被告,心平气和地去应诉,规规矩矩地听裁决,默默无言地承受在下属面前败诉的尴尬、耻辱和痛苦。此乃出乎意料之二。 作为专门审理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机关——平政院的法官们,既不照顾“老虎总长”的面子,也不考虑这是业经最高当局段祺瑞“御批”的案子。他们一没有以“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不属本院受案范围为借口拒绝受理;二没有泯灭良知,扼杀正义,昧着良心裁决鲁迅败诉,以此向军阀政府讨好卖乖、献媚取宠;三没有从鲁迅身上找点过错(官方欲找个人的过错是不费吹灰之力的),来个“各打四十大板” ,以照顾“老虎总长”章士钊和最高当局段祺瑞的面子;最后居然依法作出职员周树人胜诉、总长章士钊败诉的裁决,而且效率颇高,毫不拖泥带水。此乃出乎意料之三。 像这样一个在行政机关中地位低微的职员因为对所在单位给自己的免职处分不服提起诉讼,居然在没有费什么周折的情况下就将有权有势的顶头上司告倒,获得胜诉,为自己讨回了公正和尊严的奇迹,即使在今天也是很难出现的。因为,不少官员蔑视法律,视神圣的法律为花瓶一样的摆设,权大于法、以权凌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不久前,专门负责国家公务员事务、研究国家公务员政策的人事部,在发表的公务员《工资改革实施办法》中,竟出现公然违反国家《公务员法》的条款,侵犯有关公务员的法定权益和人格尊严。在公民依据宪法赋予的权利对他们提出批评后,他们却有恃无恐,置若罔闻,根本不把国家法律和公民权益当一回事。其次是不少执法官员缺乏起码的人格、骨气和法德,媚官如妓,畏权如虎,不敢秉公执法,对下属起诉官员的案件,能推则推,能糊则糊,甚至泯灭良知,颠倒是非,以冤枉平民向权贵献媚。如河北的某些执法执纪官员无耻地充当腐败高官程维高的鹰犬,利用手中的权力,罗织罪状,不择手段地迫害反腐斗士郭光允,不仅开除他的党籍,而且把他送去劳教。再其次是法律不健全,有的条款甚至是法制进程中的倒退。如《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属于不受理范围。这一条就注定了八十多年前的鲁迅因为对免职处分不服起诉顶头上司的案子,如果放在今天必然失败。不管当局对你的奖惩、处分和任免如何不公,如何违法,法院只须甩一句“不受理”或“驳回起诉”就可以将满怀希望前来讨取公正和尊严的公民拒之门外,即使是鲁迅面对法院砰然关闭的大门也是毫无办法的。所以,就这一点而言,在法制的进程中,《行政诉讼法》的个别条款是倒退了的。 在这起集中反映鲁迅与章士钊交往和恩怨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我认为章士钊非常尊重法律。他没有利用权势和关系,采取官场上司空见惯的卑劣手段以期达到击败下属的目的,体现了他正派和理性的人格,令人敬佩。晚年,章士钊对往事的回顾和审视更加理性,更加淡泊,更加超脱。他在与女儿章含之谈到他与鲁迅当年的芥蒂事时曾风趣地说:“鲁迅要是活到解放,我和他很可能是朋友呢!” 接着又说他 对章士钊个人的设想,有人认为这是根本不可能的“一相情愿” ,理由是鲁迅一贯主张“痛打落水狗”,他至死都在坚持“一个都不宽恕”,怎么可能与多年的“怨敌”和解呢? 也有人认为这是完全有可能的,理由是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在一定的条件下向相反的方面转化。“度尽劫波兄弟在,相逢一笑泯恩仇”。大至国家,小至个人,昨天是不共戴天的仇敌,今天成为握手言欢的朋友,这样的事并不少见。鲁迅、章士钊如果健在,一个是得到过毛泽东极高评价的“圣人”,一个是与毛泽东密切交往几十年的朋友,有什么不能和解的呢? 然而,历史犹如一泻千里东流去,奔腾到海不复回的长江大河,既不能“假设”,也不能“如果”。为那些不可能出现和存在的“假设” 、“如果”之类争论不休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作为后来人,还是公允、理性、实事求是地看待、评价前人的功过是非和恩恩怨怨,从中吸取教益,并为后人留下若干值得沉思和感悟的借鉴吧,这是我们当代人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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