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孔教

2004-12-9 22:17| 发布者: 多声| 查看:10346| 评论: 0|原作者: 陈独秀

摘要: 发表日期:2004年12月9日 出处:1916年11月1日《新青年》2卷3号 作者:陈独秀 【编辑录入:多声】 宪法与孔教已经有7800位读者读过此文“孔教”本失灵之偶象、过去之化石,应于民主国宪法,不生问题。只以袁皇帝干 ...
  发表日期:2004年12月9日   出处:1916年11月1日《新青年》2卷3号    作者:陈独秀     【编辑录入:多声
宪法与孔教

已经有7800位读者读过此文

 

“孔教”本失灵之偶象、过去之化石,应于民主国宪法,不生问题。只以袁皇帝干涉宪法之恶果,天坛草案,遂于第十九条附以尊孔之文,敷衍民贼,致遗今日无谓之纷争。然既有纷争矣,则必演为吾国极重大之问题。其故何哉?盖孔教问题不独关系宪法,且为吾人实际生活及伦理思想之根本问题也。

余尝谓:“自西洋文明输入吾国,最初促吾人之觉悟者为学术,相形见绌,举国所知矣。其次为政治,年来政象所证明,已有不克守缺抱残之势。继今以往,国人所怀疑莫决者,当为伦理问题。此而不能觉悟,则前此之所谓觉悟者,非彻底之觉悟,盖犹在惝恍迷离之境。”(见“吾人最后之觉悟”)盖伦理问题不解决,则政治学术,皆枝叶问题,纵一时舍旧谋新,而根本思想,未尝变更,不旋踵而仍复旧观者,此自然必然之事也。

孔教之精华曰礼教,为吾国伦理政治之根本。其存废为吾国早当解决之问题,应在国体宪法问题解决之先。今日讨论及此,已觉甚晚。吾国人既已纷纷讨论,予亦不得不附以赘言。

增进自然界之知识,为今日益世觉民之正轨。一切宗教,无裨治化,等诸偶象,吾人可大胆宣言者也。今让一步言之,即云浅化之民,宗教在所不废。然通行吾国各宗教,若佛教教律之精严,教理之高深,岂不可贵?又若基督教尊奉一神,宗教意识之明了,信徒制行之清洁,往往远胜于推尊孔教之士大夫。今蔑视他宗,独尊一孔,岂非侵害宗教信仰之自由乎?(所谓宗教信仰自由者,任人信仰何教,自由选择,皆得享受国家同等之待遇,而无所歧视。今有议员王谢家建议,以为倘废祀孔,乃侵害人民信教之自由,其言实不可解。国家未尝祀佛,未尝侵耶,今亦不祀孔,平等待遇,正所以尊重信教自由,何云侵害?盖王君目无佛、耶,只知有孔,未尝梦见信教自由之为何物也。)

今再让一步言之,或云佛、耶二教非吾人固有之精神,孔教乃中华之国粹。然旧教九流,儒居其一耳。阴阳家明历象,法家非人治,名家辨名实。墨家有兼爱、书葬、非命诸说,制器敢战之风,农家之并耕食力,此皆国粹之优于儒家孔子者也。今效汉武之术,罢黜百家,独尊孔氏,则学术思想之专制,其湮塞人智,为祸之烈,远在政界帝王之上。

今再让一步言之,或谓儒教包举百家,独尊其说,乃足以化民善俗。夫非人是己,宗风所同。使孔教会仅以私人团体,立教于社会,国家固应予以与各教同等之自由。使仅以“孔学会”号召于国中,尤吾人所赞许。(西人于前代大哲,率有学会以祀之。)今乃专横跋扈,竟欲以四万万人各教信徒共有之国家,独尊祀孔氏,竟欲以四万万人各教信徒共有之宪法,独规定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呜呼!以国家之力强迫信教,欧洲宗教战争,殷鉴不远。即谓吾民酷爱和平,不至激成战斗,而实际生活,必发生种种撞扰不宁之现象,(例如假令定孔教为国教,则总统选举法,及官吏任用法,必增加异教徒不获当选一条。否则异教徒之为总统官吏者,不祀孔则违法,祀孔则叛教,无一是处。又如学校生徒之信奉佛、道、耶、回各教者,不祀孔则违背校规,祀孔则毁坏其信仰,亦无一是处。)去化民善俗之效也远矣。

以何者为教育大本,万国宪法,无此武断专横之规定。而孔子之道适宜于民国教育精神与否,犹属第二问题。盖宪法者,全国人民权利之保证书也,决不可杂以优待一族、一教、一堂、一派人之作用。以今世学术思想之发达,无论集硕学若干辈,设会讨论教育大本,究应以何人学说为宗,吾知其未敢轻决而著书宣告于众。况挟堂堂国宪,强全国之从同,以阻思想信仰之自由,其无理取闹,宁非奇谈!

凡兹理由,俱至明浅,稍有识者皆知之。此时贤之尊孔者,所以不以孔教为宗教者有之,以为宗教而不主张假宪法以强人信从者有之。此派之尊孔者,虽无强人同己之恶习,其根本见解予亦不敢盲从。故今所讨论者,非孔教是否宗教问题,且非但孔教可否定入宪法问题,乃孔教是否适宜于民国教育精神之根本问题也。此根本问题,贯彻于吾国之伦理、政治、社会制度、日常生活者,至深且广,不得不急图解决者也。欲解决此问题,宜单刀直入,肉薄问题之中心。

其中心谓何?即民国教育精神果为何物,孔子之道又果为何物,二者是否可以相容是也。

西洋所谓法治国者,其最大精神,乃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绝无尊卑贵贱之殊。虽君主国亦以此为立宪之正轨,民主共和,益无论矣。然则共和国民之教育,其应发挥人权平等之精神,毫无疑义。复次欲知孔子之道,果为何物,此主张尊孔与废孔者,皆应有明了之概念,非何笼统其词以为褒贬也。

今之尊孔者,率分甲乙二派:甲派以三纲五常为名教之大防,中外古今,莫可逾越;西洋物质文明,固可尊贵,独至孔门礼教,固彼所未逮,此中国特有之文明,不可妄议废弃者也。乙派则以为三纲五常之说,出于纬书,宋儒盛倡之,遂酿成君权万能之末弊,原始孔教,不如是也。持此说之最有条理者,莫如顾实君,谓宋以后之孔教,为君权化之伪孔教;原始孔教,为民间化之真孔教;三纲五常,属于伪孔教范畴;取司马迁之说,以四教(交、行、忠、信)、四绝(毋意、毋必、毋固、毋我)、三慎(斋、战、疾)为原始之真孔教范畴。(以上皆顾实君之说,详见第二号“民彝”杂志“社会教育及共和国魂之孔教论”。)愚则宁是甲而非乙也。

三纲五常之名词,虽不见于经,而其学说之实质,非起自两汉唐宋以后,则不可争之事实也。教忠,(忠有二义:一对一切人,一对于君。与孝并言者,必为对君之忠可知。)教孝,(吴稚晖先生,谓孝为古人用爱最挚之一名词,非如南宋以后人之脑子,合忠孝为一谈,一若言孝,而有家庭服从之组织,隐隐寓之于中;又云孝之名即不存,以博爱代之:父与父言博爱,慈矣;子与子言博爱,孝矣。〔以上见十月九日中华新报“说孝”〕倘认人类秉有相爱性,何独无情于骨肉?吴先生以爱代孝之说尚矣。惟儒教之言孝,与墨教之言爱,有亲疏等差之不同,此儒、墨之鸿沟,孟氏所以斥墨为无父也。吴先生之言,必为墨家所欢迎,而为孔孟所不许。父母死三年,尚无改其道,何论生存时家庭服从之组织?儒教莫要于孔,礼莫重于祭,祭则推本于孝。〔“祭统”云:“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莫重于祭。”又云:“祭者,所以追养继孝也。”〕儒以孝为人类治化之大原,何只与忠并列?“祭统”云:“忠臣以事其君,孝子以事其亲,其本一也。”“孝经”云:“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又云:“孝莫大于严父。”又云:“父母之道,天性也,君臣之义也。”又云:“要君者无上,非圣人者无法,非孝者无亲,此大乱之道也。”审是,忠孝并为一谈,非始于南宋,乃孔门立教之大则也。吴先生所云,毋乃犹避腐儒非古侮圣之讥也欤?)教从,(“郊特性”曰:“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非皆片面之义务,不平等之道德,阶级尊卑之制度,三纲之实质也耶?“不仕无义,长幼之节,不可废也,君臣之义,如之何其废之”;“挞之流血,起敬起孝”;“妇人者,伏于人者也”;“夫不在,敛枕箧簟席■,器而藏之”。此岂宋以后人尊君、尊父、尊男、尊夫之语耶?纬书,古史也,可以翼经,岂宋后之著作?董仲舒、马融、班固,皆两汉大儒。董造“春秋繁露”,马注“论语”,班辑“白虎通”,皆采用三纲之说。朱子不过沿用旧义,岂可独罪宋儒?

愚以为三纲说不徒非宋儒所伪造,且应为孔教之根本教义。何以言之?儒教之精华曰礼。礼者何?“坊记”曰:“夫礼者,所以章疑别微,以为民坊者也,故贵贱有等,衣服有别。”又曰:“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家无二主,尊无二上,示民有君臣之别也。”“哀公问”曰:“民之所由生,礼为大。非礼无以节事天地之神也,非礼无以辨君臣、上下、长幼之位也。”“曲礼”曰:“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又曰:“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礼运”曰:“礼者,君之大柄也。”“礼器”曰:“礼之近人情者,非其至者也。”“冠义”曰:“责成人礼焉者,将责为人子,为人弟,为人臣,为人少者之礼行焉。”是皆礼之精义。(晏婴所讥盛容繁饰,登降之礼,趋详之节,累世不能殚其学,当年不能究其礼,此犹属仪文之末。)尊卑贵贱之所由分,即三纲之说之所由起也。(三纲之义,乃起于礼别尊卑,始于夫妇,终于君臣,共贯同条,不可偏废者也。今人欲偏废君臣,根本已摧,其余二纲,焉能存在?浏阳李女士,主张夫妻平等,以为无伤于君父二纲〔见本年第五号“妇女杂志”“社说”〕,是皆不明三纲一贯之根本精神之出于礼教也。)

此等别尊卑、明贵贱之阶级制度,乃宗法社会封建时代所同然,正不必以此为儒家之罪,更不必讳为原始孔教之所无。愚且以为儒教经汉、宋两代之进化,明定纲常之条目,始成一有完全统系之伦理学说,斯乃孔教之特色,中国独有之文明也。若夫温、良、恭、俭、让、信、义、廉、耻诸德,乃为世界实践道德家所同遵,未可自矜特异,独标一宗者也。

使今犹在闭关时代,而无西洋独立平等之人权说以相较,必无人能议孔教之非。即今或谓吾华贱族,与晰人殊化,未可强效西颦,愚亦心以为非而口不能辨。惟明明以共和国民自居,以输入西洋文明自励者,亦于与共和政体、西洋文明绝对相反之别尊卑、明贵贱之孔教,不欲吐弃,此愚之所大惑也。以议员而尊孔子之道,则其所处之地位,殊欠斟酌;盖律以庶人不议,则代议政体,民选议院,岂孔教之所许?(“礼运”所谓天下为公,选贤与能,乃指唐虞之世,君主私相禅授而言,略类袁氏“金匮石室”制度,与今世人民之有选举权,绝不同也。)以宪法而有尊孔条文,则其余条文,无不可废;盖今之宪法,无非采用欧制,而欧洲法制之精神,无不以平等人权为基础。吾见民国宪法草案百余条,其不与孔子之道相抵触者,盖几希矣,其将何以并存之?

吾人倘以为中国之法,孔子之道,足以组织吾之国家,支配吾之社会,使适于今日竞争世界之生存,则不徒共和宪法为可废,凡十余年来之变法维新,流血革命,设国会,改法律,(民国以前所行之大清律,无一条非孔子之道。)及一切新政治、新教育,无一非多事,且无一非谬误,应悉废罢,仍守旧法,以免滥费吾人之财力。万一不安本分,妄欲建设西洋式之新国家,组织西洋式之新社会,以求适今世之生存,则根本问题,不可不首先输入西洋式社会国家之基础,所谓平等人权之新信仰,对于与此新社会、新国家、新信仰不可相容之孔教,不可不有彻底之觉悟,猛勇之决心,否则不塞不流,不止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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