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国内和平意见

2021-12-16 09:36| 发布者: brights888| 查看:10586| 评论: 0|原作者: 陈独秀

摘要: (一)先 决 问 题 国内政治问题,或者是希望根本解决,造成永久的和平。或者是希望用和平方法,调解目前的政局。这两种的主张虽然不同,而放下战争的方法,用和平会议的方法来解决时局,算是全国一致了。 ...
                          (一)先 决 问 题

       国内政治问题,或者是希望根本解决,造成永久的和平。或者是希望用和平方法,调解目前的政局。这两种的主张虽然不同,而放下战争的方法,用和平会议的方法来解决时局,算是全国一致了。

       既然是全国一致赞成的和平会议,无论它组织的方法如何谬误,在政治史上总是一桩大事。我很尊重它,又很希望它,所以在各种问题之外,提出这先决问题。因为这种问题若不首先决定,这和平会议便没有成立的理由,和成功的价值。

       第一先决问题,就是北方不要固执“中央威信观念”,南方不要固执“单纯的绝对的护法观念”。在政治学词典上,我们查不出“威”字的解说,这是不必讨论的了。说起这“信”字,却是政府存在的重要条件。象那曾经政府公布的约法和他种法律无论好歹,未经取消以前,都应该有效。又像那政府发出的纸币,写在纸面上是壹圆,收入的时候,也应该算壹圆。这才是政府的信用,应该保全的。如今那班督军们,不听政府命令,不守法律,自由行动。纸币壹圆用出,五六角收入。中央威信已经扫地,单单的为议和平统一起见,对于南方的要求,就要拿中央威信来拒绝,这不是活见鬼吗?再说到南方的护法主义,法律是国家存立的要素,那有反对护法道理。但护法不是单纯抽象的理论; 无论什么事都可以拿他当作帽子来加上压人的。要说绝对护法,应该在具体的内容上,加以分析的实际的批评,才是道理。若是单用抽象的护法调头,当作压倒一切的万能利器,那督军团也时常拿“国法”“法律”来吓人,能算他们是护法吗?而且国家成立和发达的要素,法律之外,还有政治。法律以外的政治作用,固然是不宜轻视的危险物。法律以内的政治作用,却是不可轻视的。在新国家组织未备时代,占重要的位置(我们不反对南京临时约法,正是这个理由)。所以我劝南方护法诸公,不要拿抽象的护法招牌,来压倒一切。要从具体的事实上,想想自己所做所为,有无再要他人来护法的地方。再想想除了法律问题以外,有无关系国家存亡的政治问题,比护法更加紧要?又再想想现在既不能达“武力解决”的目的,那“政治解决”的方法,是否应当采用?所以我以为南方对于“单纯的绝对的护法观念”,应有几分觉悟。况且世上一切的争端,到了双方都承认议和,便双方都到了半降服的运命,双方都默认了有让步的条件。若是双方都执要完全贯彻自己的主张,还是要武力解决,这和平会议便没有成立的理由。

       第二先决问题,就是此次和平会议,应当把解决国家的重要根本问题,造成比较的永久和平为目的。不应当专在两方利害冲突的问题上着眼。两方的代表,应当打破代表南北当局的观念,应当发挥代表多数舆论的精神。若是因为发挥这种正大的精神,就是南方代表附和北方代表,北方代表附和南方代表,都不算失职。诸位代表先生们,若是把国家观念抛在九霄云外,把自己的身体和灵魂,都囚在“南北代表”四字以内,那一寸目光,转来转去,不离两方当局的利害(就是总统、副总统巡阅使督军善后军费等)。诸位中我虽有些朋友,也顾不得要送上一个徽号,叫做“南北当局的差官”,不能算是和平会议的代表。这会议也只好叫做“分赃会议”,不配说是“和平会议”。像这种分赃会议,在政治史上有丝毫价值吗?


                     1919年2月2日《每周评论》第七号

                                                            署名:只眼




                          (二)废 督 问 题

       废督军的办法,无论本国人或外国人,除了和他饭碗有关系的朋友,可以说无人不赞成。我对于这个问题,不但是普通赞成,更是特别赞成。普通的赞成,不过把废督看作军制上行政上的问题。我却把废督看作政治上国家存亡的重大问题,在一切政治法律问题之上。因为督军制度若不废去,无论中央地方,无论南北都是武人世界,一切政治法律,无非是些空谈。试问袁世凯死后,约法国会不都恢复了吗?后来怎么样呢?而且武人干涉政治,不但共和宪政不能实行,就是君主政治也不能成立。那唐代末年的藩镇,不正是榜样吗?

       现在有一班拥护督军的朋友,看见主张废督的声势很大,面子上不好反对,便转一个弯,假藉那“军民分治”的招牌来搪塞。大家要晓得“军民分治”,乃是数年以来流行的政界一个极不通的名词。要拿他来代替现在的督军制度,正是拿半斤来换八两了。这是什么缘故呢?

       第一在理论上“军治”二字不能成立。国家的海陆军,都是为对外的国防而设。至于对内,非因特别事变发生,是不能时常使用的。所以军人除了治军以外,不治别的什么。那军人除治军以外还要治民的“军治”制度,古今中外,只有三种。一是封建时代的国家,一是革命时代的临时组织,一是统治殖民地的制度。除这三种之外,“军治”制度,万万没有存在的理由和事实。现在的中国,当然不是封建时代。督军制度,固然是辛亥革命以来的产生物。但是现在革命时代已过,此种临时组织,当然是宪法时代所断然不容存在的了。至于现在欧美日本各国统治殖民地的制度,像那印度总督,香港总督,安南总督,爪哇总督,菲律滨总督,台湾总督,朝鲜总督等,固然都是“军治”制度。但是他们这种制度,乃是战胜民族,对于被征服的殖民地的法子。我们若是采用这种制度,试问谁是战胜的民族(清室已经退位,难道在清朝做过官带过兵的,就是战胜的民族吗)?谁是被征服的民族?各省是谁的殖民地?我们被征服的小百姓固然程度不高,你们自居战胜的伟人阔老们,也要拿把镜子,照照自己又是怎样一副嘴脸!

       第二在事实上,“军民分治”四字不能成立。地方行政,有了省长的民治,便无需督军的军治的,有了督军的军治,那省长的民治,便是军治的附属品,断然不能独立自主。试问现在各省的省长,有一个不是受督军指挥的秘书长政务厅长吗?有一个算得是独立自主的行政长官吗?省长既不能离开督军,独立自主办他的民治,这分治二字,是怎样说法呢?又有人说,若是实行督军专管军事,省长专管民事,这不是军民分治吗?我以为这也是似是而非的话。军政长官若是专管军事,不问地方上的民事,那只可以叫做第几师的师长第几旅的旅长,断不能叫做某省的督军。师旅长所管是不分省界对外的国防军队,省长所管的是划分省界的民政,这两样本来性质大不相同,只可叫做军民分“职”,不能叫做军民分“治”。照以上的理论和事实,断然不能拿军民分治的谬论,来保存这妨碍国家统一地方发展的督军制度了。

       又有人说,废督的理由,固然充足。怎奈现在各督军的势力很大,事实上恐怕做不到。我以为却不尽然。这也可分为理论事实两方面的讨论。在理论上说起来,处置国事不像处置家事,应该大刀阔斧的,只问应做不应做,不问能做不能做。况且南北两方的当局,若是没有能力解决这一问题,还有脸争着做总统,做总理组织政府吗?全国的国民,若是没有能力解决这个问题,还只望在世界上组织一个共和立宪的国家吗?

       在事实上说起来,南方各督军,既然以护法自命,这种不合法治的制度,总应该不主张保存的了。北方各督军像李纯、陈光远、王占元、鲍贵卿诸君,平时都很明白,总也能为大局牺牲个人的位置。至于安徽倪督军陕西陈督军湖南张督军,他们钱也刮够了,恶也作满了,藉这机会回家享福,总算他们的运气好,也未必定要不到黄河心不死。况且这次取销督军,是制度上的改革,不是同个人过不去,也未必就会激成变故。若是他们定要把持权利,不顾大局。我们国民也应出点血汗,救出这军政统治之下被征服民族的地位。若是我们国民没有自救的力量,就用最后手段来请外国干涉,也未始不可。因为这种出于国民自动外国好意的干涉,虽然失点虚面子,却受了实在的利益。若是恐怕损失主权,宁可容忍这妨害国家发达的督军存在,不情愿叫外国干涉。我断定将来兵日多,民日穷,政治越弄越糟,那实在的最大的损失主权之运命(就是亡国),不久便要落在我们富于虚荣、爱国心的国民头上!

       我希望和平会议,劈头第一件就提出这废督问题。此事倘能办到,不但在政治史上开一新纪元。就是这次会议里不易解决的闽陕问题、各实力派地盘问题、罪魁问题、裁兵问题,都因此容易解决了。我更希望最贤明的云南唐督军,江苏李督军,出来极力提倡,以身作则,免得将来外国干涉,那就造福国家不浅咧。

       废督的问题倘能决定,还有和这问题相联、应该注意的事:

       一是如今不是驻防时代,各省的巡阅使、护军使、镇守使(应该和督军)同裁撤。北京的将军府,没什么职权,若是为安插裁撤的督军计,暂时存留到未始不可。否则也要撤。

       二是废督后各省的军队,都应该改归中央政府的陆军部直辖,按数目字的顺序编定各师各旅的名称,万万不可分属各省。像那振武军安武军毅军荣字军等特别名目,更当一概取销。至于那不能编入正式军队的兵,只好遣散。这时陆军部的职权颇重,应当择那党派彩色稍淡的人做总长,才不启各省各派军人的猜疑。

       三是废督后的军制,应该以师为单位,军长军司司令部,多是战争中临时组织,平时无设置之必要。就是因为敷衍几个资望较高的军人,不得不设立军长。也只能按着数目字的次序,叫做第一军第二军等,直隶中央政府。万万不可合几个行政区域划分军区,设立军区长。若是划分军区设立军区长,不叫做第几军军长。这便是恢复前清总督制度,这便是改每省一个小督军为数省一个大督军,这便是明白承认军人对于地方有管辖区域,这更是增加军人的大权,种下藩镇割据的祸根。近几年“划分军区”和“军民分治”都是很流行的时髦名词,其实都大错而特错。

       四是师司令部或军事司令部,均不可设在省城及商埠。

       五是各师旅的军饷,通由陆军部直接发给,不可向省长取用。

       六是已裁的督军不可改为省长。就是不得已改为省长,也不可将他原有陆军改为警备队。倘用这种换汤不换药的办法,废督等于不废。

       七是交通部应当通饬各处电报局,以后除了紧急的军事,凡是军人发议论的通电,无论是非,一概不准传达。我们新闻记者,就是见了这种电报,也不该登在报上替他们传达。


                     1919年2月9日《每周评论》第八号

                                                            署名:只眼




                          (三)裁 兵 问 题

       照我们的理想,是反对战争,是完全去兵的主义。现在让一步说,就算战争一时仍不能免,兵是不能全去。但是中国此时的军队不但兵数太多军费太大,我们国民担任不起。而且这全国无教育的兵队,那个配说是国防的正式军队,能够和外国打仗呢?国民拿出无数的血汗钱,来养这不能打仗,不能为国防,而且扰乱安宁秩序的军队,到是图什么呢?所以就地方安宁秩序说起来,就国民担负说起来,就国民生产力说起来,就整顿真正能为国防的军队说起来,都不能不将现有的军队全数裁去。至于正式的国防军队,只好日后另起炉灶,眼面前不必谈起。但是裁兵的理由,人人都晓得的。至于裁兵的办法,我却有几条意见,现在说出来和大家讨论讨论。

       一、全国兵队同时裁去,这是事实上断然做不到的事。如此必用分期裁减的方法。此时全国兵数约在百万内外。半年裁一次,一次裁十万,五年可以裁尽。

       二、裁兵的次序,第一二期应该先裁此次南北开战以后新招的兵。像那国防军振武新军续招的军,更是不用说的了。第三四期应该裁的就是未曾编成正式的军队,像那定武军安武军营字军毅军等是也。第五六期要裁并的,乃是服装器械不完全的正式军队。第七八期就裁并那教育不完全的军队。最后就裁并那军官们军事教育不完全的军队。这时剩下的,或者可以加入新征募的编为正式陆军。

       三、五年期内应当在中央政府常设一裁兵委员会。南北派出人数相等的委员,协商两方平均应裁的兵数,免得歧轻歧重,大家怀疑。

       四、被裁的兵官,应该有相当的年俸。被裁的兵,应该有相当的遣散费。

       五、移到边地开垦,开工厂令他们做工,送到外国做工,这些法子都比给费遣散好。

       六、被裁的兵,万万不可改为警察或民团。

       七、有地方自治会的议决,可以办民团,军械调遣都由地方官监督。那省长和县知事的警备队,万万不可以存在。至于地方上的治安,小事有警察,大事有民团,再大的事有正式军队,用不着什么警备队。

       八、全国的兵工厂,应该统归中央政府的陆军部管理,不得分属地方。

       九、未裁的兵,都应该改归中央政府管辖,重新按照部章编制。不可分属地方,加以某省的某师某旅某军各种名目。

       十、五年裁尽后,倘然仍有军备的必要,那时精选有适当军事学的军官,重新创设常备陆军,也不算迟。至于那兵的来路、我很赞成前清末年半征半募的方法。因为这个方法并非是强迫兵役,而可以得曾受教育的兵士。至于兵数,最多不能出二十师。因为服装器械教育完全的军队,那费用比现在的叫化子军队要多好几倍。二十师果然都是精兵,便和日本此时的兵力相等。至于对内,若是交通发达,便不必多养兵。

        若是不能裁兵,不但国民的生计不了,这武人的特殊势力,更无法取销。这种特殊势力倘不能根本取销,去了袁世凯,又来了段祺瑞。去了段祺瑞,又来了陆荣廷。去了陆荣廷,以后还有无数的袁世凯、段祺瑞、陆荣廷,凭藉这为虎作伥的丘八爷,造成特殊势力,来扰乱政治。若是抛弃舆论的潜势力,藉重武人的特殊势力,无论违法护法都是对人问题,都是一丘之貉,都是共和宪政的根本障碍。


                   1919年2月16日《每周评论》第九号

                                                            署名:只眼




                          (四)国 防 军 问 题

       在表面上看起来,国防军也是国内一种军队,应当裁去与否,可以和他种军队一样,归在裁兵问题内一同讨论。但是那里面复杂的情形,关系内政外交都十分重大。在和平会议,断不能不当作一个特别问题提出来研究的。

       在内政上说起来,全国的海陆军,都是为国防用的,都应该归陆海军部节制。现在的国防军,单归一派人专利,而且不受陆军部的节制,和从前段祺瑞所反对的袁世凯的模范团是一模一样的。像这种有特别权利的国防军,不但南方不肯承认。就同是北洋的他种军队,也未必甘心容忍这种“只此一家并无分铺”的办法。而且此次南北战争,固然因为护法。其所以造成护法战争的原因,乃是段祺瑞用武力破坏国法压迫南方的政策。现在段氏的政策既然不行,要让徐东海来用文治主义调和南北,以谋统一。那段氏当然要因为误用政策,负责而去,不干预政权才对。若是用换汤不换药的法子,由内阁一变而为参战处,再变而为国防军,大权独揽,雄视北方,中央政权,隐为操纵。在南方看起来,未免和当初战争目的太不相合。若是照这样议和下来,恐怕国防的效力和南方人政治活动的生机,都仍旧放在断头台上。南北和平统一的希望,难保不因此决裂。在北方看起来,陆军部国防军都在一系势力支配之下,不但别系的人不能安心,就是徐东海的政权,也恐怕朝不保夕。这都是国防军若不取消,在内政上必然发生的恶果。

       在外交上说起来,原来这国防军,就是参战军的改名。参战军想受日本兵器兵费的接济,便不得不受中日军事协定的约束。说起军事协定,国民可为寒心。这件事原来是中日两国军阀野心的结托,假参战为名,一方是打算握大陆的兵权,一方是打算做国中的霸主。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所苦的就是我们四万万被卖的人民。幸而欧战停止,参战军未能扩充,两国的军阀,还没有十分如愿。然而这国防军仍然是军事协定的余毒,所以顾、王两使要宣布那军事协定的秘密,两国的军阀都慌做一团。试问若没什么秘密不可告人的事,就是宣布又怕什么。这件事并不是我信口开河,请看本月初十的日本东京朝日新闻曾说道:“中日间现存的秘密协约和秘密决定,倘经中国委员在巴黎媾和会议提出,这都是前内阁援段主义的余殃。中日亲善上又筑一极大的沟渠,实在不胜遗憾。中国北京军阀派段、张、倪、徐等,不察世界大势,还想提用前内阁时代所缔结参战借款的余额一千七百闹到俄、德两国的现状,没有你们什么好处。我们更要奉劝段氏,他本来是位老实很有人望的军人,何苦始终为人利用,留下子孙万代误国的恶名!


                   1919年2月23日《每周评论》第十号

                                                            署名:只眼




                          (五)国 会 问 题

       和平会议里的国会问题和宪法问题,都是法律问题。讨论这等问题之先,要简单说点我对于法律的见解。我虽不藐视法律,也断然不迷信法律。我觉得这组织复杂的人类社会,除了国家制度以外,有许多用不着法律的地方。就是国家制度之下,那法律的用处和好处固然很多。而法律黑幕底下所藏的罪恶,也不算少。但是就国家制度和作用或人类社会他种结合看起来,若是没有法律来拘束人类行为的表面,那种争战状况,恐其比现在法律底下所藏的罪恶还要可怕。所以我以为在社会的里面,固然不能说法律万能。而社会的表面,却不能不尊重法律的假面。倘撕毁了这假面,我们利己损人的本性,更难以制止了。

       假定这种见解,若不十分荒谬,这南北争持的国会问题,便容易解决了。解决的方法,就是北方应该用法律改变法律,不可完全拿一方面的事实,来破坏法律的假面。南方也应该只要保全法律的假面,不必完全拿一方面的理论,来束缚事实,造成破坏法律假面的时势。若是连法律的假面都不要,那便是专制,便是野蛮。若是以法律的假面为不足,定要死守刻板的法律,那便是司法界的法律,不是立法界和行政界的法律。两方面倘若都有这种觉悟,那国会问题,不就容易解决了吗?

       新国会没有法律的根据,当然不能存在。若用特殊势力改变法律叫他存在,那么甲种特殊势力可以改变法律,同时乙丙丁各种特殊势力都可以改变法律。今日特殊势力可以改变法律,异日连续无穷的特殊势力都可以改变法律。撕破法律假面的国家,当然有这种紊乱的政象。若想保法律的假面,若想免紊乱的政象,若想谋永久的和平,这新国会断然不能不牺牲的。因为民主国法律假面的作用,和君主国皇帝的假面一样,若撕去不用,便无法统一这用强力相争的政局。

       旧国会虽被非法解散,其精神上的生命,依然存在。现在反对旧国会存在的,也有几种理由,分别评论如下:

       最普通流行的议论,是说按照法理,旧国会固然应当恢复。怎奈北派军阀绝对不赞成,事实上如何能恢复呢?我以为就是抛弃法理单说事实也不能说旧国会绝对不可恢复。因为北派军阀反对恢复国会固是事实,南派军阀主张恢复国会也是事实。两个事实相消,一方面的事实,便不能当做充足理由了。

       其次的说国会一经解散,和人死不可复生一样。我以为非法的解散与合法的解散不同。集合体的国会和有机体的生物不同。人死不可复生,因为自然界的生物没有复生的可能性。国会虽解散,不能说人为的集合体没有恢复的可能性。

       又其次的说议员已满法定期限,还要继续补足那未能行使职权的日期,各国无此前例。我以为这种见解,对于众议员虽有点理由,对于最近改选三分之一的参议员,却是如何说法呢?

       在消极方面看起来,这几种反对旧国会存在的理由,我都以为不大充足。但在积极方面,倘能够不撕破法律的假面,而可以消灭旧国会,我也未尝不赞成。现在再将各种处置旧国会的方法,分别评论如下:

       主张最多最时髦的,就是新旧国会同时消灭,再用旧法招集新国会。我以为这话大大的不对。如今且不说照约法国会非法解散当然无效的话。现在不是革命开国时代可以先有政府后有国会,试问用旧法新招的时候,倘不撕破法律的假面,这招集国会的合法政府如何产生呢!

       有人主张由和平会议修改国会组织法,然后由新法招集国会。这话更说远了。照这样办法,不但招集国会的政府无法产生,而且用非法机关变更法律,恐怕说不过去罢。

       有人主张由和平会议承认一临时政府,由这临时政府用旧法招集新国会。我要请问和平会议这种特权,是何人所予?从何处得来?若照这样撕破法律假面的办法,自然是容易解决。

       又有人主张把新旧国会合并起来,选举总统制造宪法,然后再按宪法招集新国会。我以为这种主张,更是奇怪,在理论上新国会无法律的根据,且凭空增加议员额数,旧法便完全破坏。在事实上这两种国会议员,如何能合在一处行使职权呢?

       又有人主张新国会不必解散,惟在旧议员中或旧议员外加选西南几省议员,就算正式国会。这仍是保存新国会的办法,虽然是比现在各省议员的人数完全,而破坏法律假面的缺点,仍然如故。

       以上各种主张都行不过去,除了由和平会议承认旧国会继续存在,没有办法。因为旧国会在法律上本来存在,但只除去政治上不能行使职权的障碍,便能在中央政府自由集合,无须招集。我们并非爱惜旧国会,不过爱惜法律的假面,主张用法律改变法律,不赞成用非法手段,轻轻将他销灭,种下国家无穷的祸根罢了。

       我们一方面固然希望反对旧国会的人,不要拿一方面的事实破坏法律假面。一方面也希望议员诸君,因为要保全法律的生命,不妨权且让事实的势力在法律假面底下活动。因此我以为旧国会固应当恢复。但是恢复之后,议员诸君也应该有几项公认的条件:

       一、在广州续补的议员,不经过合法的手续,恐怕不能有效。

       二、恢复后专办选举总统议决宪法二事,此外法律问题政治问题,都让下次国会讨论。

       三、总统问题,只好迁就法律假面底下的事实势力,不可用理论来改变已成的事实。

       四、关于宪法上前次争论未决的问题,研究国民两系,应该有互相让步的精神,好叫宪法早日成立。

       五、参议院存废问题,应该用法律改变法律的手段,由国会本身解决。原来两院议员都从同一阶级的人民中重复选出(欧洲和日本的两院制,多半是贵族非贵族的区别。美洲上院是代表联邦。中国既非联邦,又无贵族,实无两院之必要。或者参议院由有产阶级选出,另用普通选举法,由无产阶级选出众议员,到是和缓社会革命一种法子。但是这种制度,欧美各国尚未能行,中国人听了更要害怕,所以现在也不必提起)。所以参议院实没有存在的必要。若由国会本身解决,改两院制为一院制。转瞬众院期满,再据宪法招集新国会,那历年纠纷难解的国会问题,不就根本解决了吗?

       若不照我们这样主张,一方面定要撕破法律的假面,抵死不肯恢复旧国会。一方面不但要保全法律的假面,并且不承认法律假面底下的事实势力。漫说这都是办不到的事体,就是眼前勉强办到,成就了暂时的小和平,恐怕要酿成将来大不和平,请和平会议南北代表诸君十分注意!


                 1919年3月2日《每周评论》第十一号

                                                            署名:只眼




                          (六)宪 法 问 题

       现在和平会议里所谓宪法问题,乃是制宪问题,不是讨论宪法的内容。我们倘有丝毫尊重法律的观念,前次宪法会议二读会通过的宪法,当然有效,这制宪问题,本来不应该发生的。万分想不到我们只顾自己的主观不顾法律客观的中国人,对于大部分已成的宪法,忽然不算,竟提出另外制宪问题。

       我第一请问的,就是全国公认的正式国会所组织的宪法会议二读会所通过的宪法,有什么理由可以根本取消?若说有不满人意的地方,你们要晓得世界上就再过一万万年,也没有完全满人意的事,何况我们幼稚时代的立法事业。若是因为不满人意,就要根本取消,便永远没有公布宪法的日子。况且你们所谓不满人意的地方,尽可用合法的手续,一部分一部分的渐渐改造,也断没有轻轻的将全案一笔勾消,另起炉灶的道理。为那几条无用的宪法,也不知闹了多少闲气,才好容易通过了二读会。如今又要废掉从头再来一回,何以慰国民和友邦对于中华民国宪法成立的热望?

       第二样要请问的,若废去已成的基础,另由新国会制宪,这新国会的本身有没有法律的根据?若在国会以外另创制宪机关,是否违法?

       国会议宪的权柄,根据约法。非由国会用制宪的手续修改约法,当然不能在国会以外另设制宪的机关。约法诚然不满人意,他成立的手续诚然不完备。但是当时没有第二个合法的立法机关,自从开国以来,又没有第二种根本法。未经合法的手续修改以前,这约法当然完全有效。若随意说他无效,试问民国八年以来,根据约法所发生的对外条约对内法令有效无效呢?我想除了袁皇帝的余孽以外,没有人能说约法无效的。约法既然有效,旧国会便无法解散,国会制宪的权柄,也无法取消。

       有一班人主张宪法应当由国民自己制定,不能委之国会。因为国会有政党作用,他们议定的宪法,是合于多数党的意思,不合于全国国民的意思。这话却似是而非:试问国民制议,是国民直接行动呢?还是用代表的方法呢?若是主张国民直接行动,我却十分赞成,这种办法若当真实行起来,恐怕他们要吓死。若是仍旧选举代表来组织一个制宪机关,却仍免不掉政党作用,和国会的性质和形式有什么分别?


               1919年5月20日《每周评论》第十八号

                                                            署名: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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