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陵先生: 尊意分“自由恋爱”与“极端自由恋爱”为二,且赞成其一而反对其一,愚诚不解; 恐看时误会者,不只愚一人也。盖既已赞成恋爱,又复赞成自由恋爱,尚有何种限制之可言,而不谓为极端主义乎? “自由恋爱”,与无论何种婚姻制度皆不能并立; 即足下所谓论理的婚姻,又何独不然?盖恋爱是一事,结婚又是一事; 自由恋爱是一事,自由结婚又是一事; 不可并为一谈也。结婚者未必恋爱,恋爱者未必结婚,就吾人闻见所及,此事岂抽象之玄想? 堕胎溺儿诸事,诚即足下所谓“婚后之不德”; 其主因乃在避贫与苦耳,字之以极端自由恋爱,殊不伦也。西方堕胎溺儿,多避贫畏苦; 东方溺儿,且因轻女; 于恋爱何涉焉?数获手教,恕不一一作复。 独秀 1918年1月15日《新青年》第四卷第一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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