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静云在《广东党史与文献研究》2021年第5期发表论文《陈独秀案:民国司法程序的落实》,文中从陈独秀案的“对象”(法院和司法人员)和“主体”(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来呈现司法程序的落实情况。作者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陈独秀被捕后的舆论反应与政府因应。陈独秀一生数次被捕,陈独秀案特指他的第五次被捕。陈独秀被捕后的舆论反应分为知识界和军政界两大主体,知识界的主要有蔡元培、柳亚子、傅斯年等,军政界主要是贵州省党务指导委员会、广州市党部、南京市党部等。双方就陈独秀主宽或主严展开论争。陈案引起巨大舆论关注,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政府迫于压力,最终将陈独秀等人交由普通法庭审判。 二、实体公正方面的法院和司法人员。陈独秀是在上海被捕,后来引渡到南京,引渡的过程和程序都是合乎当时的法律的。陈独秀等人解送到江宁看守所后,江苏高等法院派检察官到南京对陈案进行侦查,三开侦察庭,最后按照公诉程序,以危害民国罪提起公诉,召开调查庭和公判庭。整个过程就司法程序而言,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所作所为是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在法律尚不受重视的民国时期,陈独秀案能做到如此,实属不易。 三、程序公正的案件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陈独秀被捕后很受优待,不上刑具,可以看书,接受探监。起诉书到了之后陈独秀他们还可聘请律师辩护。三次公审后,陈独秀等人不满意公审结果,提起上诉,检察署调集全部案卷又重新审议。最终因无新证据发现不了了之。 以司法审判层面审视陈独秀案,将法院、司法人员和案件当事人、其它诉讼参与人引入分析视角,将司法程序的落实置于双方的互动格局中展示,丰富了对民国时期司法程序落实情况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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