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管理是近现代合作制理论中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合作制实践中的一项基本的制度安排。从空想社会主义对合作社会的理论构想,到现代合作制的实际运作,都完全一致地强调和贯彻了这一民主管理的原则。所以,在被誉为现代合作制典范的“罗虚戴尔原则”中,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是合作制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注:Munkner,Hans-H.:"Reviw of Pricinple,and the Role of Co-operatives in the 21st Century"(“合作社原则的修正及合作社在21世纪的角色”),Review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Vol.88,No.2,1995;Ian Macpherson:"Co-operative Principles"(“合作社原则”),Review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Vol.88,No.4,1995。)它不仅对于合作制自身在现代社会的普遍发展并产生巨大影响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实现现代社会的民主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经济民主 合作制的民主原则首先保证了合作社内部要实行经济民主。 根据合作制的理论和实践所体现的合作制基本原则的共同要求,民主管理是任何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形式。这种民主管理的集中表现是实行一人一票制度,有关合作组织的所有重大事项由全体成员共同决策,而不是少数人专断。合作社组织的管理机构经社员民主选举产生,对全体成员负责。合作制的这种民主管理原则,保证了所有成员能平等地参与合作社的经济及政治、文化等一切事务的权利,并使现代民主精神第一次有可能大规模地在合作社这种经济和社会组织中予以真正实施,是现代企业制度历史上的一个巨大革命。 在现代西方经济中,一般工厂、企业中完全缺乏现代政治进程中的民主机制。如果说政治决策中的民主参与被认为是现代社会中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以往等级森严的控制制度以及政治舞台上的那种独裁在企业中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马克思说:“如果说资本主义的管理就其内容来说是二重的,……那末,资本主义的管理就其形式来说是专制的。”(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368--369页。)在一般企业中,现行的制度安排将企业的经济控制权集中在拥有资本所有权的资本家手中,而工人们则不得不将他们的自主权利交出以期换取劳动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存所需的生活资料(工资),并被迫成为自己劳动生活的边缘人和被控制者,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资本主义企业的观察家们所强调的关键问题之一,乃是许多工人所感觉到的不满或疏离情绪。工人在影响其劳动生活的重大决策中没有发言权:如生产工序的采用、生产速度、噪音水平、人员安排、工作场所中的布局、增加或减少劳动强度的决定,甚或是关闭工厂的决定”,(注:索尔•埃斯特林,尤里安•勒•格兰德编:《市场社会主义》,邓正来等译,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3年,第177页。)还有更重要的对生产什么、如何进行收入分配等都无权决定。为此,工人常以有碍于工厂运行的行为表达自己的不满,如旷工、开小差、破坏生产及设施、劳工大量流动,以及在有工会组织的条件下劳资的对立与对抗等。这些现象,就是青年马克思曾予以深刻揭露和批判的劳动异化现象。但是,如果我们把参与某些影响我们生活的重要决策看作是一个合理社会存在的基本前提,那么类似于我们政治生活中的民主进程就应该被扩大到工作场所。通过增加工作场所工人的权利和给予他们参与决策的机会,工人的自我管理既能增强工人的责任感、激发其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企业运行的效率,又能有助于以企业的经济民主为基础推进整个社会政治生活的真正民主化。显然,合作社是较符合上述这些民主要求的现代企业。合作社的制度安排使合作社成为一个工人自我管理的企业,这种工人自我管理企业将可以解决上述一般企业中的种种问题,从而实现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如果在公司的各种决策中给予每个员工以平等的表决权,这将有助于在工作场所产生一种互相支持和合作的新态度,再者,由于工人与公司的利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物质刺激能够强化工作态度的根本转变。因此,疏离情绪的减少和民主参与的增加,也许能使该组织在生产效率方面获致实质性的提高”(注:索尔•埃斯特林,尤里安•勒•格兰德编:《市场社会主义》,第177页。)。 正因为合作经营具有这种民主管理的机制和功能,所以马克思主义对此予以了特别的重视。马克思强调由工人们自己创办的合作工厂由于排除了雇主阶级的参加,就使工人们成为了“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从而扬弃了劳动与资本的对立,消除了“那种专制的、产生赤贫现象的、使劳动附属于集体的现代制度,将被共和的、带来繁荣的、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的制度所代替”(注:参见马克思:“临时中央委员会就若干问题给代表的指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218-219页。)。无疑,只有这样的合作社才有可能成为真正解放劳动者、保障劳动者经济利益、实现劳动者的各项民主权利的“联合体”的组织形式,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它是各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已经发达的生产力为前提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自己)的控制之下”。(注: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83页。)也可以说,这种联合体也就是劳动者作为独立的自由人能够平等地参与合作组织的重要事务、进行各项民主管理的经济、社会共同体。 不过,现代合作社的这种民主管理制度在当代合作社的管理实践中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和挑战。从一般情况来看,在合作社初创时期或规模不大、人数不多的情况下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方式显然是容易适合合作社经营的,也是便于实行的。然而,随着合作社规模不断扩大、业务日趋复杂、经营管理的技术含量不断增强,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不得不越来越多地借助于专业管理人员,甚至是聘请的专职经理人员,这就容易造成合作社的管理权被控制在少数管理人员手中,有可能削弱甚至破坏了民主管理的监督、制约作用。鉴于这种情况有的西方学者提出了“经理革命论”(注:这种“经理革命论”理论最早是由美国经济学家阿道夫•贝利(Adolf Berle)和加德纳•米恩斯(Gardiner Means)首先提出,后又经美国新制度主义代表人物加尔布雷斯补充和发展,成为一种有重大而广泛影响的企业理论。),认为在现代资本主义大公司中,企业的控制权(即管理权)已经不再掌握在资本所有者即资本家手中,而是转移到了实际处于企业领导地位的经理手中了,企业的管理权已逐渐由资本所有者手中转移到以经理为核心的知识拥有者手中。同时,这种由“经理革命”引起的企业管理权力的转移,也同样会发生在合作制企业中,使合作社面临民主管理与专业化管理如何协调的难题。应该说,上述现象是存在的,但问题的实质却并非如此简单。因为正如马克思主义所强调的,体现在管理权上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归根到底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或者说,生产资料所有者最有权利决定谁是管理者,由生产资料所有者确定、选拔和控制管理者,只不过是财产所有权在经济活动中的一种特殊实现形式。可见,只要企业的所有权性质不发生根本的改变,即使企业的管理权部分地掌握在职业经理人手里,但其最终仍然是受生产资料所有者控制的。由于合作社的管理制度也是由其特有的产权制度所决定的,合作社的产权制度是一种建立在肯定劳动者的普遍所有权和合作劳动制度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所以,劳动者作为合作社的真正所有者自然应是合作社的最终管理者,有权决定进行管理的方式、管理人选包括选择职业经理人以及对管理的监督制约等重大问题。当然,无论西方合作社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合作制实践都表明了,合作社内部由生产资料所有关系决定的劳动者平等参与管理的企业制度,只是为劳动者行使民主管理权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除此之外,为了使劳动者能够真正行使企业的民主管理权,还需要设法填补在合作社民主管理制度的基本模型与管理工作的实际运作之间可能存在的“缺口”,如必须提供必要的实现劳动者民主管理的治理结构、运作机制以及由这种机制作保障的管理人才和管理知识,必须改造资本主义企业中的各种具体管理工具而不能照搬套用,特别是需要仔细地剥离掉这些工具的资本形式,保留由社会生产力或人类本质决定的一般内容,使之为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服务。(注:参见丁为民:《西方合作社的制度分析》,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年,第126-152页。)此外,还需要参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形成一系列具有兼顾了公平与效率的产权制度、分配制度等制度设计所产生的激励效应,使所有成员产生稳定的理性预期,并给予专业经营管理人员充分的激励和约束,克服专业管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只有这样,劳动者在合作制企业中的民主管理才有保障落到实处。 从现代合作社的制度结构来看,合作社的这种民主管理制度正是它之所以成为现代合作社、它之所以不同于其它一般的企业制度的一个重大特征。正如索尔•埃斯特林指出的:“工人合作社的核心乃是对决策的民主控制”。(注:索尔•埃斯特林、尤里安•勒•格兰德编:《市场社会主义》,第191页。)乔•罗赛思查尔德和约•怀特也强调:“给予民主控制的方法以优先的地位是现代合作社的最基本特征”。(注:J•Rothschild and I-A-Whitt:The Cooperative Workplace(〈合作工厂〉),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P7.)正如前面说过的,企业的控制权最终是与其所有权相关联的,在合作社中,劳动者作为合作社的真正所有者自然也是合作社的最终管理者。所以在合作社中,劳动者既是企业的主人,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这种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实际上就是一种以集体管理形式存在的自我管理,它正好与资本主义企业中的以私人管理形式存在的雇佣管理相对立。因为就资本主义企业来说,“只要企业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组织的,资本就可以创造出它所需要的制度,以维护它对企业的统治。同时,正因为这种统治和支配是以资本为基础的,它就不可能是一个民主的制度,而只能是以资本的实力为转移的制度”。(注:丁为民:《西方合作社的制度分析》,第115页。)即使是二十世纪下半期以来,为了缓和企业中的劳资关系,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生产效率,许多资本主义企业纷纷开展了一些以允许职工参加管理、分享管理权、强化团队意识为内容的制度改革。如日本的“质量控制团体”、美国的“谈判模式”、德国的“共同决定”等。但是,正如有关的调查结果所显示的:“与西方许多观察者的信念相反,日本的参与决策制度并未导致工厂的民主。虽然公司允许工人提出意见和建议,……但它们是拒绝工人作为决策权威的”。(注:R•M•Marsh:The Difference Between Participation and Power in Japanese Factories(“日本工厂中参与和权力的差别”),Industrial and Labor Relation Review,Jantaary 1992.)所以,在资本主义企业中,只要尚未变革企业的产权制度,工人哪怕成为管理者也仍是形式上的,他们在实质上仍是被管理者。但合作制通过其特有的产权制度和合作劳动制度等制度安排实现了劳动者对企业的控制,这的确是人类管理制度上的重大革命,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的多方面意义。首先,它的最直接意义就是否定了资本家及其代理人在企业中的合法地位:在资本主义企业中,资本家及其代理人利用自己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控制权,不仅通过作为劳动过程的监督者发挥作用,最终实现劳动对资本的形式隶属,而且利用分工和机械化等手段,使劳动成为一种片面的、简单的和受劳动手段支配的异化活动,最终实现了劳动对资本的实际隶属。同时,也就是在上述工作中,资本家及其代理人找到了自己在资本主义企业中的支配地位。(注:丁为民:《西方合作社的制度分析》第119页。)但是,在合作制企业中,劳动者通过自我管理把资本家及其代理人从企业活动中赶了出去,并且同样可以组织有效的生产活动,从而否定了资本对劳动统治的合法性。对此,马克思曾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评价。他认为,工人们独立创办的合作工厂,使“工人们不是在口头上,而是用事实证明:大规模的生产,并且是按照现代科学要求进行的生产,在没有利用雇佣工人阶级劳动的雇主阶级参加的条件下是能够进行的……”。(注:马克思《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车,第133页。)其次,它用实践表明了马克思所希望的扬弃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使工人通过合作社这一联合体成为“他们自己的资本家”,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从而消灭劳动异化实现真正的劳动解放完全是可能的。当然,这种劳动解放需要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即只有通过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劳动制度的根本变革,劳动者才有可能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总之,合作制所体现的经济民主化实践及其基本精神与人类以往各种经济生活方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特别是在当代资本主义企业管理制度和经济生活方式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的当代社会,它的意义和价值已引起了越来越多的西方学者及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必将对当代企业制度和社会经济生活产生广泛的影响。 二、从经济民主到政治民主 现代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制度不仅保证了在合作企业内部实现经济生活的民主,而且还为将这种企业的经济民主延伸扩展到社会政治生活之中提供了有利的基础。索尔•埃斯特林指出:“通过增加工作场所工人的权利和给予他们参与决策的机会,工人的自我管理就会有助于政治民主。”(注:索尔•埃斯特林,尤里安•勒•格兰德编:《市场社会主义》第176-177页。)的确,与一般企业中现行的制度安排将企业的经济控制权集中在拥有资本所有权的资本家手中相反,合作社通过给予成员在企业决策中以同等发表意见的权利而将控制权力分散化,并且可以由此激发全体成员潜在的主人翁责任感、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和增强其民主精神和民主政治的实践能力。特别是通过合作制的民主管理实践和机制,可以为全社会领域的政治民主化提供一种较成功可行的示范和微观的组织基础。因为一方面,合作社的一系列民主管理机制排斥了劳动与资本的对立,使利益分配更加合理,为全体成员的平等权利提供了经济基础,有助于防止机构的官僚化、决策的主观性和权力的腐化,合作社由此可以成为一种民主管理的典范;另一方面,合作社将分散的个人、特别是社会中大量缺乏自觉的组织意识的弱势人群组织起来,通过自由、平等的参与,成为广大群众自我表达、自我保护的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即可以成为向政府和社会反映社员的普遍的和特殊的政治、经济要求,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和政治关系、参与政治对话的经常性机构,又可以代理政府的微观的经济、政治管理职能,成为劳动群众在合作社内部及更大范围内实行民主自治的微观基础。显然,这是一条从经济民主走向政治民主的可行道路。 这条由经济民主通向政治民主的道路并没有引起大多数合作制的理论家和实践者的重视,但马克思是个突出的例外。马克思不仅特别重视了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机制和功能,而且进一步强调了应将合作社的这种民主管理的机制和功能扩大到整个未来社会。因为按照马克思的设想,未来社会是一个合作制社会,即由无数合作社联合而成的全国性合作社大联盟,所以自然而然地应在这种全社会性的合作社大联盟中同样贯彻执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原理,使未来理想的社会真正成为自由、民主、平等、合作的社会大共同体、“自由人联合体”。这是马克思合作制思想中一个十分突出的基本观点和鲜明的理论特色。马克思的这一基本观点和理论特色,在其对巴黎公社的研究评价中得到了集中体现。早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就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注: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2页。)因此,在马克思看来,巴黎公社不仅是一个“想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工具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变成自由集体劳动的工具,以实现个人所有权”,即剥夺了资本剥削的权利、实行劳动解放、合作生产的新型合作社,是一种并不是将合作制生产作为一句空话或一种骗局,而是实实在在地实行合作制生产,并进一步将它作为排除资本主义制度,在全国范围建立起联合的合作社组织,从事计划生产的“可能的共产主义”,而且是一个废除了有产阶级的管理特权、工人拥有全部管理权的自治组织。(注:参见马克思:《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8-379页。)马克思说:“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结果,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注:马克思:《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8页。)可见,实际上,这种公社就是将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机制和功能进一步扩大到全社会之后的政治组织,是消除了由社会供养又与社会相对立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旧国家政权之后的民主政权和“廉价政府”。(注:马克思:《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6-377页。) 马克思上述关于将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原则推广,应用于全社会的国家政权变革、通过合作社制度建立民主政治的设想由于巴黎公社的失败未能真正实施,在以后的各国社会主义实践中也由于种种原因未能真正实施,而且,其理论设想本身也还存在一些缺陷和需要进一步深入具体地予以讨论的问题,如从经济民主如何走向政治民主的具体途径问题。一个相对较小的合作社范围的直接民主制如何在全国性范围的合作组织特别是执政机构中并在较长的时间过程中得到较好的体现和坚持的问题、劳动者民主自治的权力也同样存在如何监督、制约、分权,以防止腐败变质、提高效率、保证公正的向题等等。但是尽管如此,马克思的基本思想观点仍然是正确的、有价值的,对于我们发展社会主义的合作制、构建合作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体系,最终实现人类高度发达的政治文明,仍然富有重要的指导和启发作用。因为从根本上说,消除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异化现象、特别是劳动异化和权力异化现象,保障劳动者的实践主体地位和作用,建立一个自由、平等、合作、富裕的社会共同体,是马克思无论在其合作社会主义构想中还是其他思想中都始终倡导的一个主要社会目标,而我们不难看出,这一社会目标也正是一切人类社会所普遍追求的一个基本理想。正因为如此列宁作为马克思主义合作社会主义思想的主要继承者,在其“政治遗嘱”的“合作制构想”中,就十分重视在发展合作制过程中如何同步推进政治民主化问题,认为今后最好的政治就是少空谈政治,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推进合作制的发展,并以此作为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化的主要途径。同时,全社会范围的高度发达的民主政治也是合作社会主义发展的基本目标,在《论合作社》一文中,列宁就明确地把通过政治改革达到民主化当作实现其合作制计划的“两个划时代的任务”之一。(注:列宁《论合作社》、《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368页。)从这个意义上说,合作化与民主化是合作社会主义发展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两者互为条件、互相促进、合二为一,共同推进整个社会的政治民主化。在这方面,我国一些地方的县乡管理体制改革就在实践上朝着这个方向作了很可贵的尝试,如温岭的民主恳谈会等。一些学者已把它们称之为“民主合作制”,即通过政府与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之间平等的对话协商、高度合作,以合作制的方式实现整个社会的经济和政治层面的民主化管理,获得合作各方的共赢效益。(注:参见徐家良《民主合作制:政府与公民间的双赢博弈》,《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不过我们说通过发展合作制的民主管理制度可以推进整个社会的政治民主化,这只是由经济民主走向合作社会主义的政治民主的一条重要途径。实践表明,仅仅靠合作制自身的力量是难以顺利达到合作制的民主管理目的的,更不用说实现整个合作社会的民主化。正因此,马克思主义十分重视首先从社会根本制度上为合作社会主义的经济民主化和政治民主化提供基本保障。无论马克思恩格斯还是列宁都一再强调,只有彻底废除资本主义私有制和雇佣劳动制度,让劳动群众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成为自己劳动的主人,并进而掌握国家政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劳动与资本的对立,使劳动群众拥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同时,也只有如此,才能进一步为实现合作社会的政治民主化提供客观基础。当然,除此之外,还必须通过对以往的国家政权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内部治理结构、权力制衡机制以及政治文化等作重大改革,使劳动群众对国家政权的民主管理权从形式拥有转变为实际拥有,使国家权力从管治型转向服务型,创建出以高度发达的民主政治为核心的前所未有的合作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可以肯定,这种政治文明的发展,必将反过来对经济基础的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尤其对许多落后国家来说,政治上的专制、落后往往已成为其社会经济及文化发展的瓶颈。所以,从根本上进行政治改革,推进以政治民主化成为核心的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无疑将极大地促进其经济及社会、文化的现代化发展,为最终实现作为“自由人联合体”的合作社会提供一条可行的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