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本身是一个相当模糊、难以定义的概念,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立场使人们对这一概念存在不同的理解。但即便是最难以定义的概念也必须有一定的外延和内涵,因为概念是构筑理论体系的基石,也是进行理论探讨和实际运作的工具,厘清民主的确切内涵,清理容易混淆的相关概念与范畴体系,是我们进行交流沟通的逻辑前提,也是构筑理论体系的基础和起点。现代西方世界对民主的看法是这样的: 一、有限多数
1.多数原则。——和专制独裁对应。多数原则,即多数决定原则(majority decision),是民主的关键性规则。民主(democracy)的本义就是“人民的统治”,从亚里士多德至今,民主意味着大众化的权力,多数原则从来都是民主的核心规则,与之相对应的是个人独裁,民主是对个人独裁的否定,凡是个人独裁的都不是民主。
2.有限原则,或者是少数原则。——和民粹主义对应。伯纳姆说,“从我们所使用的民主一词的意义上说(不考虑它的发明人古希腊人如何理解),民主的基本特征就是允许少数派有政治表达权。”(J. Burnham ,The Management Revolution (伯纳姆:《管理革命》)(New York: John Day,1941),P.162)
二、权利保障
民主必须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自治等权利。“植根在个人自由、个人尊严思想中的自由民主是一个西方的产物。” 在西方思想家眼里,包括自由、平等在内的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只有保障了个人权利,才能称得上是民主。其中,自由、平等范畴在现代西方民主思想中具有核心地位和统筹的作用。
三、宪政制衡
现代西方民主是与宪政联系在一起的。宪政指政府必须落实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同时自身严格按宪法和法律办事,用宪法制约政府的权力,是一种有限政府。同时公民行使民主权利不能触犯法律。同时,民主与分权制衡是分不开的。各种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才不至于走向专制,才能保护公民的权利,才是民主制。
四、多元竞选
政治多元化是民主制的重要标志,专制制度下政治是一元的,在民主制下,政党和利益集团都是多元的,尤其是多党制,多党之间的相互竞争,特别是在国家权力交替与对执政党的监督发挥着重要作用。现代西方民主理论把选举尤其是普选作为民主的重要标志,把竞争性选举认为是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之一。
政治以谋求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为目的,因此它的价值立场必是社会本位的。而西方政治哲学自诞生之日起,就以限制公权为己任,就以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为主题,这些主题与政治生活必以社会本位为立足点的根本规律相违背,故我们在引进的时候应当特别注意它的局限性。从斯巴达和雅典算起,民主已有两千五百多年的历史。在近代中国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民主成为了现代理念体系的重要部分。从辛亥革命以来,任何政府、党派、团体,甚至军阀政权,不论其实际操作层面如何,起码在表面上都尊重宪政与民主,在形式上都规定了国家主权在民,“五四”时期更是将“德先生”和“赛先生”作为其主要的指导理念。时至今日,民主已不仅仅是西方的政治传统和制度安排,它业已成为中国本身的政治话语传统与普通民众的政治诉求。提供必要的社会条件发展公民的个性,培养普遍发达、健全的人性,普遍独立的人格,无疑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有着突出重要的作用。
对个人而言,自由越多,压力越大;对国家而言,给人民的自由越少,国家的包袱越重;所以无论对国家,还是对人民,自由都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恰如其分才好。根据和谐限于近似原理,平等并不等于平均,无论数量平等、机会平等、比值平等,事实上都以不平等为前提。根据和谐差别律,差别过小,太过平等,社会将动力不足,速度减慢,甚至倒退。北欧福利社会是速度变慢的典型,东欧剧变是发生倒退的典型。因此平等也非越平等越好,也有一个合理的度。民主的真谛在于选好领导、制定规则。选好领导的目的在于服从领导,制定规则的目的在于服从规则,所以民主的归宿是集中。法治的人性基础是把每个人都当成恶人,意思是“我不怕你干坏事,我要让你不敢干坏事”。这就降低了公民对自己人格的评价,使寸利必争、有利必得、争权夺利成为天经地义的事情,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真正变成了赤裸裸的利益关系,使人生活越好,感觉越糟。所以法律不能至上,法律达到了至上,人性就会达到至坏,感觉就会达到至糟。
自由主义、平等主义、民主主义、法治主义,本质上都是个人本位主义,而政治却要求推行社会本位主义,所以不能把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当成至高无上的东西。
(一家之言,贻笑方家,权当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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