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之权与民治主义——陈独秀的民主观

2007-4-25 15:09| 发布者: 西城大官人| 查看:10642| 评论: 0

摘要:   在中国近现代思想史上,陈独秀破天荒地提出了民主与科学的两大口号,请来了“德先生”和“赛先生”。陈是民主思想的播种者,他将西方的民主理念引入中国,开启了对中华民族划时代的重要的思想启蒙。他又紧密地结 ...

  在中国近现代思想史上,陈独秀破天荒地提出了民主与科学的两大口号,请来了德先生赛先生。陈是民主思想的播种者,他将西方的民主理念引入中国,开启了对中华民族划时代的重要的思想启蒙。他又紧密地结合中国国情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教训,对民主政治进行了多方面的理性反思,从而形成了其独特、系统的民主观。

  力求自主之权尊重个人独立自主之人格


  在陈独秀看来,人权是民主的基础。而在中国,由于长期的封建专制主义统治,使得人们已经完全丧失了自主之权独立自主之人格


  在《青年》杂志的创刊号上,陈独秀向世人公开阐明了自己的社会理想:要争其各自自主之权完其自主独立自由之人格,以实现人的根本解放。这是因为,等一人也,各有自主之权,绝无奴隶他人之权利,亦绝无以奴自处之义务(《敬告青年》,《独秀文存》,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页)。


  陈独秀把人权看作是近世文明的主要特征之一。他非常赞赏法兰西民族为争取人权、实现人权所做出的杰出贡献:法兰西革命以前,欧洲之国家与社会,无不建设君主与贵族特权之上,视人类之有独立自由人格者,唯少数之君主与贵族而已; 其余大多数之人民,皆附属于特权者之奴隶,无自由权利可言也。自千七百八十九年,法兰西拉飞耶特(L-afayette 美国独立宣言书亦其所作)之《人权宣言》(La de-claration des droits de I' hommes )刊布中外,欧罗巴之人心,若梦之觉,若醉之醒,晓然于人权之可贵,群起而抗其君主,仆其贵族,列国宪章,赖以成立(《法兰西人与近世文明》,同上,第10—11页)。


  陈独秀从维护独立人格的基本立场出发,断然否定所谓民贵君轻民为邦本民本主义民主含义。而且,他毫不留情地抨击某些舆论,用这些概念来附会民主主义,是极其有害的谬说。他说:此等仁民爱民为民之民本主义(民本主义,乃日本人用以影射民主主义者也。其或径用西文Democracy而未敢公言民主者,回避其政府之干涉耳),皆自根本上取消国民之人格,而与以人民为主体,由民主主义之民主政治,绝非一物。若以中国古时之民本主义为现代之民主主义,是所谓蒙马以虎皮耳,换汤不换药耳。毋怪乎今日之中国,名为共和而实不至也。即以今日名共和而实不至之国体而论,亦与君道臣节名教纲常,绝无融合会通之余地(《再质问<东方>杂志记者》,同上,第220页)。


  兴惟民主义,建国民政治


  近代政治文明的标志之一就是惟民主义,整个社会政治生活的中心绝非官政治惟官令是从),而是国民政治。但是在中国,由于皇权政治的影响,直接导致了营造国民政治的理念晚出。


  陈独秀以自我政治觉悟的更新为范例,从树立青年国民政治的觉悟的角度入手,深刻分析了个中的原因:吾国专制日久,惟官令是从。人们除纳税诉讼外,与政府无交涉。国家何物,政治何事,所不知也。因而积成今日国家危殆之势(《吾人最后之觉悟》,《独秀文存》,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9页)。他相信,很显然,所谓国民政治,果能实现与否,纯然以多数国民能否对于政治,自觉其居于主人的主动的地位为唯一根本之条件。自居于主人的主动的地位,则应自进而建设政府,自立法度而自服从之,自定权利而自尊重之。倘立宪政治之主动地位属于政府而不属于人民,不独宪法乃一纸空文,无永久厉行之保障,且宪法上之自由权利,人民将视为不足重轻之物,而不以生命拥护之,则立宪政治之精神已完全丧失矣。是以立宪政治而不出于多数国民之自觉,多数国民之自动,惟日仰望善良政府,贤人政治,其卑屈陋劣,与奴隶之希冀主恩,小民之希冀圣君贤相施行仁政,无以异也(同上,第40页)。陈独秀在剖析袁世凯复辟帝制的原因时则强调:旧思想的消极影响使民主共和不可能安稳如今要巩固共和,非先将国民脑子里面所有反对共和的旧思想,一一洗刷干净不可。因为民主共和的国家组织社会制度伦理观念,君主专制的国家组织社会制度伦理观念全然相反,——一个是重在平等精神,一个是重在尊卑阶级,——万万不可能调和(《旧思想与团体问题》,同上,第103页)。他提醒世人注意,要警惕挂了共和招牌复旧,使得共和政治不能进行(同上)。陈独秀特别希望青年人在政治生活中具有心理的警觉,于精神上别构真实新鲜之信仰(《新青年》,同上,第43页)。


  实行真正的民治主义


  陈独秀对杜威所提出的民治主义发出质疑,并且就此系统地阐发了自己对民治主义实行民治的基础的基本看法:美国的杜威博士关于社会经济(即生计)的民治主义的解释,可算是各派社会主义的公同主张,我想存心公正的人都不会反对。至于他关于政治的民治主义的解释,觉得还有点不彻底; 我们既然是个自由民不是奴隶,言论,出版,信仰,居住,集会,这几种自由权,不用说都是生活必需品; 宪法我们也是要的,代议制也不能尽废; 但是单靠宪法保障权限用代议制表现民意,恐怕我们生活必需的几种自由权,还是握在人家手里,不算归我们所有。我们政治的民治主义的解释:是由人民直接议定宪法,用宪法规定权限,用代表制照宪法的规定执行民意; 换一句话说:就是打破治者与被治者的阶级,人民自身同时是治者又是被治者; 老实说:就是消极的不要被动的官治,积极的实行自动的人民自治; 必须到了这个地步,才算得真正民治(《实行民治的基础》,同上,第251—252页)。


  应该说,在当时的中国,陈独秀所憧憬的民治主义的确富有理想主义色彩,难以真正实行。这一点,陈独秀并没有讳言。不过他明白,障碍主要在于人们把建设共和看得太容易不懂得民治主义的真相,,对民治的基础——人民的自治与联合——反无人来过问(同上,第253页)。因此,他提出,要多干实事,少出风头,在基础上做工夫(同上)。他解释道,我不是说不要宪法,不要国会,不要好内阁,不要好省制,不要改良全国的水利和交通; 也不是反对省自治,县自治; 我以为这些事业必须建筑在民治的基础上面,才会充分发展; 大规模的民治制度,必须建筑在小组织的民治的基础上面,才会实现。而没有坚固基础的民治,即或表面上装饰得如何堂皇,实质上毕竟是官治,是假民治,真正的民治决不会实现,各种事业也不会充分发展(同上,第254页)。陈独秀所提出的从基础做起实现小组织的民治的主张富有理性的张力,是很有意义的,它亦符合中国的特殊的国情、政情。


  坚持近代民主制,从根本制度上铲除独裁


  晚年,陈独秀通过对斯大林领导下的苏联现实社会的深入反思,更全面地认知了民主,也进一步完善了对民主政治、民主制度的全面理解。


  20世纪40年代初,陈独秀在给朋友的一封信中谈到他根据苏俄二十年来的经验,对民主问题所做的深入思考。他认为,对于民主问题,苏联的苦经验,应该使我们反省。我们若不从制度上寻出缺点,得到教训,只是闭起眼睛反对史大林,将永远没有觉悟。一个史大林倒下,会有无数史大林在俄国及别国产生出来。在十月后的苏俄,明明是独裁制产生了史大林,而不是有了史大林才产生独裁制,如果认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已至其社会动力已经耗竭之时,不必为民主斗争,即等于说无产阶级政权不需要民主,这一观点将误尽天下后世(同上)。他坚信:科学、近代民主制、社会主义,乃是近代人类社会三大天才的发明,至可宝贵(《陈独秀书信集》,新华出版社1987年版,第504页)。


  有鉴于苏联的历史教训,陈独秀强调:不能轻率地把民主制和资产阶级统治一同推翻。道理很简单,近代民主制的内容,比希腊、罗马要丰富得多,实施的范围也广大得多,因为近代是资产阶级当权时代,我们便称之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其实此制不尽为资产阶级所欢迎,而是几千万民众流血斗争了五六百年才实现的(同上)。他还告诫世人:一定要为建设真正意义的民主而不懈斗争,决不能把无产阶级民主大众民主当成无实际内容的空洞名词,一种抵制资产阶级民主的门面语(同上,第504—505页),陈独秀的上述观点已经被历史证明是正确的,他所揭示的深刻内涵对于我们历史主义地认识民主,并且充满自信地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重要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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