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庆斌 | 1921年陈独秀在上海被捕事件探赜

2021-12-14 10:04| 发布者: brights888| 查看:101220| 评论: 0|原作者: 侯庆斌|来自: 《近代史研究》2021年第6期

摘要: 作者:侯庆斌,上海大学文学院历史学系讲师来源:《近代史研究》2021年第6期,注释从略内容提要  1921年10月4日,上海法租界巡捕抓捕陈独秀,在其寓所搜获大量违禁书刊。10月26日该案审结,会审公廨判陈独秀缴纳罚 ...

作者:侯庆斌,上海大学文学院历史学系讲师

来源:《近代史研究》2021年第6期,注释从略

内容提要

  1921年10月4日,上海法租界巡捕抓捕陈独秀,在其寓所搜获大量违禁书刊。10月26日该案审结,会审公廨判陈独秀缴纳罚金100元。舆论和时人回忆或认为陈独秀因过激言论违反北京政府《暂行新刑律》第221条获罪,或强调他被捕的原因与其中国共产党领导人身份有关。实际上,法庭认定陈独秀的言论无关煽惑,施以惩罚的唯一理由是陈独秀涉嫌在寓所经营一家未经注册登记的“秘密出版社”,有违《法租界印刷律》第1款。陈独秀案反映了中共一大前后法租界出版监管制度对中国共产党早期宣传活动的干扰相对有限,客观上为中国共产党建党和组织发展提供了机遇。不过,该案审结后租界的政治环境发生明显变化。1922年随着革命活动趋于活跃,法租界当局对中国共产党组织和领导人物愈发重视。出版监管制度对中国共产党宣传活动的负面影响日益凸显,构成整个上海政治环境恶化的缩影。


关键词

  陈独秀  中国共产党  法租界  会审公廨  印刷  中共一大结束后,1921年9月中旬陈独秀从广州回到上海主持党务工作。10月4日陈独秀在法租界寓所被捕,随即移送会审公廨受审,10月26日案件审结后被释放。这是陈独秀在上海第一次被捕。论者多注意到共产国际代表马林全力营救陈独秀,改善了两人的紧张关系。事后中国共产党从联合第三国际转向接受共产国际的领导和援助。百年回首,陈独秀此番有惊无险的经历仍有重访的必要。作为建党之初的大事件,陈独秀传记和相关文章对该案的回溯基于回忆录和部分报刊资料,对法文档案的征引付之阙如,以致关于陈独秀被捕的原因、巡捕房的起诉理由、会审公廨的判决等重要史实的表述各异。此外,围绕陈独秀案存在相互矛盾的解读。评传类作品多将该案视为租界当局对中国共产党的忌惮和打压。专题研究则强调1920年代初中国共产党建党和党组织早期发展得益于上海法租界宽松的政治环境。陈独秀案仅以罚洋告结便是例证。既有研究以陈独秀的遭际立论,缺乏对法方决策的细致分析。为何法租界警务处在一大后突然抓捕返沪尚不足一个月的陈独秀?陈独秀案发生的时间如此微妙,为何仅以薄惩收场?陈独秀的被捕、受审和获释的经过,有助于进一步探究建党之初中国共产党与上海法租界当局的复杂关系。本文利用新见会审公廨判决书和法国领事馆档案等资料,梳理陈独秀案的两个重要背景,即法租界出版监管制度的出现,以及法国领事对布尔什维克主义在华影响力的认知,继而考察1921年陈独秀被捕的原因、庭审的过程、法官的推理和定罪的法源。通过勾连相关史事,揭示建党前后中国共产党在上海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一、 五四运动与《法租界印刷律》的颁布


  上海法租界出版监管制度是理解陈独秀案的关键。1919年6月法国驻沪总领事韦礼德(August Wilden)颁布印刷律,旨在监管华人出版机构及其印刷品。有学者称之为“上海租界史上最早的新闻出版法”,认为该法旨在“摧残进步舆论”和“禁止马克思主义的传播”。这一判断将五四前后上海报刊对马克思主义和十月革命的宣传,与法租界当局颁行印刷律之间的共时性解读为相关性,隐含了“倒放电影”式的研究倾向,其中不乏史实错误和表述方面的疏漏。本节将厘清法租界印刷律的对象、制定过程和颁行日期。通过比较华洋三界的监管规则,探索上海法租界所谓宽松政治环境背后的制度成因。


  五四运动之初韦礼德并未干预。首先,反日活动尚未冲击租界秩序。1919年5月18日韦礼德向法国公使包朴(Boppe)报告称“抗议活动是极其理性的,日侨没有受到粗暴对待”。其次,中国人的反日情绪有利于法国在亚洲的利益。韦礼德观察到巴黎和会中国外交失败后,日本积极推行“大亚细亚主义”,鼓吹黄种人联合对抗白种人。“大亚细亚主义”已波及法属印度支那,危及法国的殖民统治。因此,他向包朴建议对五四运动采取宽容态度。再者,情报显示华人将把抵制范围扩大到法英商品,表达对两国在巴黎和会上无视中国权利的不满。为免受牵连,法租界当局对示威和抵货运动的反应相当克制,极力维持社会秩序。


  上海的罢工、罢课和罢市活动开始后局势迅速失控。6月5日民众冲击巡捕房。韦礼德感到“情况突然变得严峻”。国民大会等团体请求法方不要强迫开市。韦礼德答复称此系中国内政,只要保持秩序便不会干涉。实际上他已觉察到这是“一场真正的温和的革命”。6月6日韦礼德组织巡捕和驻军严密巡防,并且限制华人集会。6月12日“三罢”告一段落。不过,民众的反日情绪仍在发酵。最典型的是“日人置毒”风潮,即报纸广泛流传日本人在上海华界和法租界内的河浜、井和食物中投毒的消息。这则流言最迟从5月30日开始散播。“三罢”期间“日人置毒”的报道在上海无日不有。这些谣言加剧中日对立,引发双方民众的暴力冲突。6月15日韦礼德要求华界当局向居民澄清谣言,但收效甚微。


  为避免处置不当造成社会骚动的升级,韦礼德认为“应该使用法租界会审公廨赋予我们的权力,把相关人士坚决主张的政治问题和爱国问题,置于纯粹法律领域内解决”。北京政府时期会审公廨适用中国政府的法典成例和租界法规。1919年之前,上海租界没有专门的新闻出版法规或相关条例。租界当局甚至不强制出版机构及其印刷品登记备案。当时会审公廨可援引两种中国政府的法律资源。第一种是《暂行新刑律》。其中妨害秩序罪第221条规定“以文书、图画、演说或他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若罪至死刑或无期徒刑,则对煽动者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金。若罪至有期徒刑,则对煽动者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元以下罚金。该款末尾注明“编辑人亦依前项之例处断”。第二种是《出版法》。该法是《暂行新刑律》第221条的延伸,确定了一套出版监管制度。例如出版物在发行前须在地方警察署备案。若出版内容“淆乱政体”和“妨害治安”,将对著作人、发行人和印刷人处以五年有期徒刑或拘役。若出版内容“败坏风俗”,则对当事人处以15元以上、150元以下罚金。警察有权没收违规出版物的印板和印本。不过,《出版法》规定中国地方警察署作为注册备案的主管机构,这在租界不具有可行性。加之《出版法》的量刑缺乏弹性。公共租界和法租界当局因其有碍言论自由而拒绝使用。


  由于缺乏备案制度,租界当局发现煽惑言论后很难找到责任方。五四运动期间,仅公共租界巡捕房就收缴超过500种传单和漫画等宣传品,还要面对40余种中文报纸,其中一半以上没有标明编辑部和印刷所的地址。即使确定了责任方,法租界当局强制关停出版机构、印刷所或驱逐编辑人员都缺乏完备的法律依据,一旦处置不当只会激化华洋矛盾。鉴于此,1919年6月20日韦礼德签发命令:


  照得一千八百六十六年四月十四号法租界公董局组织法第十三条议决如下:

  (一)凡欲在法租界开设华文报馆或发行华文杂志印刷品等应由法总领事许可;

  (二)凡请求许可时应指明出版宗旨、负责经理人姓名,并将组织公司章程存察;

  (三)倘得准许,应将出版品先送至法捕房及法总领事署各一份,而后始可发行;

  (四)法捕房查见出版品有碍及治安及风化者,即将负责经理及编辑人送堂讯究,或有必要,印刷人受同一处分;

  (五)凡违犯以上第一条者,捕房随时可将该房屋封闭并将违章追究;

  (六)本章于公布日施行;

  (七)法总巡受委监察施行是章。


  租界当局在执法时称之为“1919年6月20日法令”,这符合法国本土的冠名习惯,本文称之为《法租界印刷律》。6月25日韦礼德将该法令呈送北京公使馆,解释该立法的必要性在于遏止反日谣言。鉴于上海频繁出现日侨在街头被华人责骂、虐待和围殴等事件,韦礼德认为如果对煽动言论不采取任何措施,那么反日运动终将发展成排外骚乱。


  随后韦礼德对《法租界印刷律》进行了修订。第一,把煽乱出版品作者列入责任人。第4款改作“如捕房查见刊行文件内有妨碍公安或违反道德者,则可在会审公廨起诉负责之主笔与著作者,如有必要并可起诉印刷人,按法惩罚”。所谓“按法惩罚”指适用《暂行新刑律》第221条。第二,消除第3款中的歧义。6月26日韦礼德致信工部局,要求对方今后协助移提违反印刷律的公共租界居民到法租界受审。信中附上《法租界印刷律》英译件,第3款写作“no printed matter, tract, magazine or newspaper shall be put into circulation without the previous lodgment of a copy with the French police and the French Consul General”,即对应“应将出版品先送至法捕房及法总领事署各一份,而后始可发行”一句。公董局法律顾问狄百克(A. du Pac de Marsoulies)和巴和(Barraud)律师向韦礼德提出,“previous lodgment of a copy”存在歧义,当事人有可能以过期刊物备案逃避检查。6月30日,韦礼德通知工部局将第3款改为“no printed matter, tract, magazine or newspaper shall be put into circulation without lodgment of a copy immediately after printing”,即强调刊物在印刷后立刻备案。韦礼德还声明印刷律颁行日期“为三十日而非二十日”。6月29日至7月1日,《申报》《民国日报》等报纸相继刊出这则法令,不仅注明签发日期为6月20日,而且没有加入韦礼德修改后的内容,稍后不得不追加更正声明。由此可知,1919年6月20日韦礼德签署《法租界印刷律》,后经修订后于6月30日正式公布。


  与此同时,公共租界工部局为治理煽乱言论拟定《印刷附律》草案,试图获得出版预审、随时搜查报馆和印刷场所、取缔煽乱印刷品出版机构等权力,遭到华人的抵制。7月10日上海领事团担心该附律将使工部局卷入中国内政,难保租界的中立性,因此不予批准。截至1925年,该提案屡经审议但始终未能生效。公共租界当局在立法受阻期间转而援用北京政府《出版法》。1919年8月7日淞沪警察厅颁布《取缔印刷所办法》。上海书业组织致函北京政府内务部,以钳制言论为由,要求废止该办法。例如《取缔印刷所办法》第6款规定“印刷品应于印刷时先行印刷一份呈送本厅,俟经本厅认可后方得继续印刷”。商人认为警察厅审查缓慢影响各报正常出版,而《出版法》仅要求备案即可。又如《取缔印刷所办法》第10款规定警察可随时进入报社和印刷所查视,商人担心由此会导致太多纷扰。内务部将抗议书抄送松沪护军使和上海县知事,但该法令并未中止。同年12月北京政府国务院指示各地依据《出版法》处置违禁刊物和煽惑言论后,《取缔印刷所办法》才被搁置。


  比较五四运动后上海地方出版法规可知,《法租界印刷律》简洁易行,没有招致华人反对。反观华界和公共租界当局要求获得预审权和随时进入出版场所搜查的权力,遂遭到抗议,不得不重新使用《出版法》。《出版法》对煽乱行为的惩罚缺乏弹性,且超过《暂行新刑律》妨害秩序罪的一般量刑。纵观上海华洋三界,法租界的出版环境相对宽松。这或许能解释中国共产党建党前后,陈独秀等人主持或参与的宣传事业主要发生于法租界。


二、 法国领事对布尔什维克主义

在华传播的研判


  《法租界印刷律》最初并非专为查禁马克思主义等进步思潮,只是针对煽动华洋矛盾的言论。印刷律对中国共产党早期宣传活动的影响程度,取决于法租界当局对布尔什维克主义在华传播的研判,这构成理解法租界政治环境的另一重维度。学界讨论法租界当局对中国共产党的态度时往往忽视史料的层级性,多以警务档案立论,将底层情报搜集者的行动和汇报,与法国领事的判断混同。实则两者不能画等号。鉴于此,本节探讨五四运动至中共一大期间法国领事对布尔什维克主义在华影响力的研判,以便更好地理解法方对陈独秀案的态度。


  “三罢”开始后,日本将之归咎于布尔什维克等“过激党”的煽动,游说各国驻京公使联合干涉,遭到拒绝。1919年6月9日,北京政府外交部驻江苏省特派员杨晟与上海领事团召开会议讨论此事。美国总领事萨蒙斯(Thomas Sammons)反对日本的干涉计划。英国总领事法磊斯(Everard Fraser)坚称“三罢”的主使是孙中山和南方政府,而非布尔什维克分子。法国总领事韦礼德认为“三罢”只是中国人爱国精神的觉醒,没有政党的私利。此后,韦礼德仍未重视布尔什维克主义的影响,甚至在与法国外交部和北京公使馆的通信中都不曾提及相关情报。


  1920年初苏俄国内外战争告一段落。列强和外侨不断鼓吹布尔什维克主义威胁论。1920年2月法国代理领事侯耀(Raphaёl Réau)将上海地方舆情告知公使包朴,认为“没有必要对布尔什维克分子的活动感到不安”,还指出华人舆论所担心的过激党的阴谋“丝毫不重要”。3月底苏俄第一次对华宣言在华刊出,宣布归还沙俄时代侵占中国的利权,号召中国人为自由而战,摆脱帝国主义的枷锁。此举扩大了布尔什维克主义的影响,上海商学团体纷纷通电响应。10月苏共情报显示“上海是中国社会主义者的活动重心”,那里有许多进步组织和刊物。尽管早在该年4月初侯耀在警务处设置“特别行动队”(Brigade Spéciale)用于监控布尔什维克分子的活动,但不宜高估侯耀对布尔什维克主义影响力的认识。


  11月2日法国公使向侯耀征询在上海“是否存在共产党组织或倾向于布尔什维克的组织”,以及俄国布尔什维克的活动情况。针对第一个问题,侯耀指出上海“似乎没有这类中国人的组织,仅仅有一些个人单独行事”。同年8月,英国情报部门也认为在上海只有少数狂热个体的自发行为,没有证据表明有人在背后指导和支持布尔什维克在华活动。侯耀向公使列举了两位代表人物,一位是无政府主义者郑佩刚,另一位是陈独秀。1920年2月至11月,陈独秀的活动重心从北京移至上海。松沪护军使何丰林指责陈独秀“勾结俄党”,“在租界组织机器工会并刊发杂志,鼓吹社会主义,已饬军警严禁”。相比之下,侯耀对陈独秀的态度稍有不同。他不清楚中国共产党上海发起组的存在,只知道陈独秀组建的“社会主义者同盟”。因其成员相当复杂,侯耀对陈独秀的思想倾向尚有疑虑。他指出,陈独秀“倾向于传播社会主义者的学说,向工人们灌输罢工的威力。但很难说在何种程度上,陈独秀和他的信徒倾向社会主义,而不是布尔什维克主义”。侯耀只能谨慎地表示“在上海,没有出现共产主义或布尔什维克主义的正式组织,但不意味着布尔什维克分子没有试图在此地行动”。对于第二个问题,侯耀仅提到波塔波夫(A.S.Potapov)的活动。1919年12月至1920年4月波塔波夫作为苏联使者在上海搜集情报,为随后维经斯基的活动打下基础。侯耀称浙江军阀卢永祥自从波塔波夫抵达上海后就派侦探盯梢,不断夸大苏俄的影响力。他向公使指出“这些侦探不时把令人恐慌的有关布尔什维克主义进展的报告在华人中散播。这些报告完全是虚假的”。从上述答复可知,侯耀认为布尔什维克主义的影响力有限,对陈独秀及其组织的主张尚存疑虑,没有注意到陈独秀等人的组党行动。


  1921年法国驻沪总领事韦礼德休假归来。直至中共一大前夕,他与侯耀持论相近,对布尔什维克主义影响力的评判比较低。首先,韦礼德认为无政府主义危害更大。他将无政府主义者在上海开办的世界语学校视为“共产主义的策源地”和共产国际的宣传工具。他还向包朴报告了无政府主义者在法租界的恐怖活动,特为此申请专款更新商团的武器。其次,来自白俄的情报显示布尔什维克主义者活动频繁,上海已成“世界共产主义宣传的中心之一”。但韦礼德坚称“这些证据被夸大了”,仇视苏维埃政权的俄侨不过想获得法国的庇护和援助而已。韦礼德向公使保证,布尔什维克分子被巡捕密切监控,一旦证据齐备,随时可以将之驱逐到华界。第三,1921年3月至6月上海出现罢工潮,涉及法租界内的电车职员、泥瓦匠、洗衣工等群体。法租界当局没有将罢工与布尔什维克主义的传播相联系。警务处将工潮归因于米荒导致生活成本的提高。韦礼德则认为工会没有足够的财力负担罢工期间工人的生活开销,因此劳资双方很快会达成妥协。他甚至表示,法租界当局应该放手让地方精英调解劳资纠纷,而非主动干预。1921年6月法租界会审公廨判处煽动罢工的工人代表6个月监禁。中方法官认为频繁出现的罢工可能与共产国际代表马林在上海的出现有关,但韦礼德不以为然,反而认为“这个量刑略重”。


  总之,法租界当局对布尔什维克主义在中国的潜滋暗长认识不足,对共产国际和陈独秀等人的活动缺乏有效监控。因此,尽管法租界当局颁行印刷律,早期共产党组织的一系列宣传活动仍然能够递次展开。


三、 陈独秀的被捕与受审


  1920年2月陈独秀离开北京来到上海,居住于法租界环龙路渔阳里2号。同年7月陈独秀筹建中国共产党上海发起组,并在家中创办新青年社作为其出版部。依托新青年社,陈独秀将《新青年》改作中共上海发起组的机关刊物,还主持出版《劳动界》周刊、《上海伙友》周刊和《共产党》月刊,以及《社会主义史》《工团主义》和《阶级斗争》等译著和各类小册子。随着布尔什维克主义的影响日盛,这些出版与宣传活动不可避免地受到上海华洋当局的干扰。


  1920年10月北京政府陆军部指责陈独秀在上海各界“扩张过激主义”,要求松沪护军使何丰林查禁《劳动界》和《上海伙友》,以及“《资本论》小说等书”。同年12月北京政府以“鼓吹过激主义”为由禁止邮局寄递《新青年》。与华界相比,法租界当局的反应冷淡。新青年社门市部设在法公馆路283号,恰好位于法租界公董局和老北门巡捕房对面,双方相安无事。北京政府声明查禁后,新青年社照旧在报纸刊登广告,推销《新青年》《上海伙友》和《马格斯资本论入门》等书刊,还敢于标注门市部地址。


  在华界当局的要求下,1921年2月1日法租界巡捕搜查新青年社门市部,查没大量书刊和即将排印的《新青年》第8卷第6号。警务处以出版物“言论激烈”为由起诉新青年社发行部经理周少伯。2月4日法租界会审公廨审理此案。周少伯称所售书籍“实系根据别书翻译,不知有违定章”。最后法庭对周少伯处罚金50元,要求他停止出版和销售《新青年》等书刊。因新青年社没有注册,有违《法租界印刷律》第1款。法庭限周少伯三日内关闭该社,不准再开。与此同时,华丰印刷所因承印新青年社出版的《工团主义》和《阶级斗争》等书,被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处罚金100元并销毁存书。


  新青年社案发生时,陈独秀感慨“《新青年》绝对为‘洋大人’所不容”,实则这一风波很快平息。西人一贯警惕中国政府干涉租界事务,因此查禁行动并非照搬华界当局的命令。事后韦礼德向公使宣称“所有反抗当局性质的书籍被没收。其他书籍,尤其是那些关于社会主义历史的书籍,归还了被告”。查阅图书广告可知,所谓“关于社会主义历史的书籍”即《社会主义史》。该书作者是英国人克卡朴(Thomas Kirkup)。初版发行于1892年,后于1913年由辟司(Edward R.Pease)修订。中译本出版于1920年10月。该书介绍第一次世界大战前西欧社会主义思想和工人组织的发展史。克卡朴属于稳健派社会主义者,对暴力革命持批评态度。辟司修订该书时俄国革命尚未爆发,他以英国费边社和工党的观点立论,强调渐进改革,反对无产阶级革命。即便如此,按照北京当局的标准,《社会主义史》仍属禁书之列。然而法租界当局严格执行印刷律,以是否扰乱治安和有伤风化为裁定禁书的标准,因此不禁止与社会主义历史有关的书籍。华界当局对此无可奈何。1921年2月新青年社案一方面佐证了法国领事对布尔什维克主义在华传播的重视程度不够,另一方面表明法租界出版审查的尺度相对宽松,客观上有利于革命思想的散播。


  经历此番风波后,新青年社编辑部仍在渔阳里2号,对外声明因“特种原因”迁往广州,但“所有书报往来办法与在上海时无异”,并告知订户至渔阳里2号定期索取杂志。《新青年》杂志迅速恢复,依旧在上海印刷。各类“违禁”译著照常出版。《民国日报》副刊《觉悟》不时刊出《新青年》最新要目和新青年社图书广告,还注明分销机构,显示《工团主义》和《阶级斗争》等书仍在上海贩售。尽管上海法租界的审查相对宽松,但会审公廨并未解除对新青年社及其出版物的禁令。


  1920年12月陈独秀应陈炯明之邀,南下就任广东教育委员会委员长。1921年9月陈独秀从广州返回上海,依旧住在渔阳里2号。10月4日法租界巡捕闯入搜查,带走陈独秀、包惠僧等5人,查获《新青年》《劳动界》《共产党》等杂志和若干种书籍。次日会审公廨开庭审理此案。警务处代表称陈独秀“编辑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工党主义、劳动主义、新青年等书籍,有过激行为”。陈独秀的法国籍辩护律师巴和申请延期审理,以便核实证据。10月19日第二次庭审显示起诉内容具体为:第一,依2月4日判决,新青年社未经注册不能在法租界营业;第二,陈独秀编辑《新青年》等杂志和书籍,并且“著作危险文字有扰乱治安之虞”,触犯《法租界印刷律》第4款和《暂行新刑律》第221条。巴和律师辩称:首先,新青年社已迁广州,第一项指控不成立。其次,《共产党》《劳动界》等书刊系前任房客所留,与陈独秀无关。被搜出的《新青年》是新青年社迁至广州后暂时寄存于陈独秀家中。警务处出示搜出的新青年社编辑部两枚印章,证明《新青年》等刊物仍在法租界出版。陈独秀坚称此系前租客所留。至于陈独秀的言论,《暂行新刑律》第221条的定罪要素是“公然煽惑他人犯罪”。巴和是法租界公董局法律顾问,了解中国法规和《法租界印刷律》。他强调陈独秀的言论“系悯中国工人,欲提倡工人大结团体,取得政治上之地位,并无何种煽乱行为”,还指出中法两国法律都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


  10月26日会审公廨第三次开庭宣布判决。首先,陈独秀的文章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对社会不构成威胁。虽然舆论密切关注陈独秀案,但各类报道始终没有指明何种言论涉嫌煽惑。判决书正文仅以所谓“第6册第15页陈独秀的闲谈(causeries)”为例,称:“陈独秀受到指控的文章只是表达了一个公民关于保障其他公民行使权利的恰当手段的看法。陈独秀宣扬的政治制度可能对一个国家而言是危险的,但不能从文章中明显地看出陈独秀煽动他的同胞以暴力方式实现这个政治制度。”


  判决书没有指明刊物名称。鉴于“闲谈”一词以复数形式出现,显然涉及多篇文字。新青年社刊物中只有1920年9月出版的《劳动界》第6册符合判决书的描述。该册第15、16页的“闲谈”栏目内刊有陈独秀的两篇短文。第一篇题为《为什么不吃牛肉》。陈独秀介绍老年人不忍吃耕牛的习俗,认为劳动者如耕牛一般,告诫资本家“千万不要吃他们肉呀”。第二篇《无理的要求》承接前文,讲述资本家认为上海三新纱厂罢工工人无理取闹。陈独秀反讽道:“不错不错,牛替主人种了田,主人还要吃他的肉,牛也不曾罢工。如今厂主并没有直接吃工人底肉,工人到罢起工来,怎能不是无理的要求。”法庭认为这类文章不具备“通过委婉的方式,即使不是煽动违反刑法,至少是煽动阶级仇恨”的风格。其次,陈独秀一方称被搜出的新青年社印章和违禁书刊皆为前任房客所留。法庭认为这种辩词“不能自圆其说”。判决书指出,一方面巡捕搜获的书刊中包括排版完成有待印刷的《新青年》第9卷第6号;另一方面,被搜出的印章,以及所谓在广州出版的《新青年》杂志编辑部按语都指向渔阳里2号。这表明陈独秀的家“是一个未经批准的秘密出版社”。据此,法庭判决:“陈独秀的文章没有违反《暂行新刑律》第221条,免除对他的该项指控。因违反1919年6月20日领事法令第1款,对陈独秀处罚金100元。所有共产主义或无政府主义性质的出版物将被没收销毁,那些思辨类或历史类出版物将归还被告。”


  陈独秀获罪仅仅是因为在家中违规经营出版印刷事务。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法庭没有认定陈独秀寓所内的“秘密出版社”就是新青年社。因此,陈独秀只违反《法租界印刷律》第1款,暂不涉及第4款。巡捕虽然搜获大量违禁书刊和待印的《新青年》杂志,但无法坐实陈独秀在寓所经营新青年社并事实上编辑了这些书刊。诚然,巴和律师的辩护技巧是帮助陈独秀脱罪的关键因素之一。


  1921年陈独秀案是同年2月新青年社案的延续。法租界警务处实施抓捕的时间,恰逢中共一大召开后不久,又正值陈独秀回到上海不足一个月。受本案牵连的包惠僧认为,陈独秀返沪的消息曾见诸报端,巡捕据此采取行动。这一观察背后预设了法租界当局对中国共产党的忌惮。陈独秀入狱后也有同样的心理。他已准备坐牢,只是唯恐存于住处的文件和通信被搜去,担心中共中央局书记这一身份暴露殃及同志。实际上,陈独秀案期间,会审公廨和警务处从未提及与共产党有关的指控。另据法领馆的外交信函显示,法国领事没有提到陈独秀的中共领导人身份,也没有证据表明会审公廨对陈独秀的判罚是欲擒故纵的阴谋。因此,陈独秀的被捕并非法租界当局刻意针对新生的共产党组织。从庭审过程或可一窥陈独秀被捕的真实原因。首先,五四运动之后陈独秀鼓吹俄国革命和过激主义的形象深入人心。陈独秀在广东从政期间,依旧积极介绍劳工运动和苏俄革命经验。他自广州返回上海后自然被各方视为威胁。庭审期间,英国驻沪总领事就指出,“陈独秀在上海和广州是一位著名的口号传播者(a purveyor of catchwords),信仰那种导致俄国堕入现状的思想,例如无政府主义、共产主义和工团主义”。10月19日第二次庭审结束时,法国陪审或许感到已有证据不足以定重罪,于是对陈独秀说:“中法同属民国,我为法人,亦爱自由,惟共产主义在理论上甚好,而实行常不符合。现在俄人异常困苦,须英法美各国加以救济,尔宜知道。”语气颇有劝诫之意,亦透露出法租界当局对陈的印象。该案定谳后仍有大量报道称陈独秀因煽乱言论获罪,再次佐证了各界对陈独秀的观感。其次,陈独秀在广东从政期间,谣传他宣扬“万恶孝为首”,他本人因此受到猛烈抨击。陈独秀回到上海时尚未辞去南方政府的职务。庭审显示警务处担心陈独秀继续发表败坏公序良俗的言论。法官曾问陈独秀,“报纸上载尔在广东曾倡言仇父公妻,尔是否有此主张”?陈独秀反复申说此系谣言。休庭期间和结案之后,陈独秀多次刊出启事,声明从未宣扬过“仇孝”和“公妻”,也没有说过“万恶孝为首”,但“法租界会审公廨竟据此项谣言对于鄙人有所怀疑”,将追究传谣者的法律责任。概言之,前次新青年社案及其出版物禁而未绝、陈独秀久以“主义”传播者的危险形象示人以及谣传陈独秀宣扬有违公序良俗的极端言论,三者构成法租界警务处抓捕陈独秀的原因。


  1921年新青年社案和陈独秀案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建党前后上海法租界出版监管制度的运作情况。陈独秀的罪与非罪表明,尽管警务处对陈独秀给予特别关注,但是西方法律文化影响下的会审公廨采取疑罪从无和证据主义的原则,严格依照成文法规审案,视共产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类读物为社会的最大威胁,对社会主义尤其是早期社会主义历史类的书籍则相对宽容。加之法国领事对布尔什维克主义影响力的误判,许多宣传社会主义和革命思想的书刊未被查禁,或并未因违禁而传播受阻。1921年5月,安徽省省长向北京政府报告称在省内查获新青年社出版的《社会主义史》、《劳动界》等多种违禁书刊。1921年夏秋之交,武汉革命青年已经通过阅读《社会主义史》等书刊学习马克思主义。又如,毛泽东对斯诺谈及1920年他在北京和上海时阅读《共产党宣言》《阶级斗争》和《社会主义史》后,才成为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尽管此处回忆有误,因为1920年7月初毛泽东离开上海返回湖南时这三本书尚未正式出版。毛泽东应于1920年11月至1921年底在长沙接触到《阶级斗争》和《社会主义史》两书。彼时新青年社的书刊确已传入内地,足见法租界当局查禁不力。总之,从五四运动直至中共一大前后,上海法租界出版监管制度对马克思主义思潮的阻遏力度有限,客观上为中国共产党组织的舆论宣传、建党筹备和组织发展提供了机遇。


余 论


  中共一大前后上海法租界宽松的政治环境表明,新生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尚未引起租界当局的重视。马林指出,彼时上海“虽然是中国最大的工业中心之一,却没有我们所理解的那种工人运动”。法租界警务处1921年年报显示,“在法租界越来越感受到布尔什维克主义者的活动:主要表现为街头散发传单或夜间张贴布告”。这些观感凸显了共产党革命活动对租界社会的冲击有限。1921年10月案件审结后陈独秀正式主持党务工作,各项革命事业逐步展开。受香港海员罢工的影响,1922年上半年上海工运十分活跃。中国共产党试图将罢工和示威活动引入政治轨道,引起租界当局的警惕。6月至7月,公共租界巡捕逮捕工运领袖李启汉,查封劳动组合书记部。中国共产党被迫转入地下活动。法租界警务处也加强了对共产国际人士和陈独秀的监视。迫于当局的监管压力,7月16日至23日中共二大在上海租界召开期间每次会议都变换地址。8月初,陈独秀被指控参加共产党并策划工人暴动,在法租界寓所再次被捕,后因证据不足被释放。暂掌租界事务的法国副领事德赉沛(G. Dufaure de la Prade)不肯罢手。他告知公使将对陈独秀实施“最严密的监视”,以便“获知中国共产党人的行动及其与共产国际的关系”。由于租界当局的干扰,原定由陈独秀和马林召集的中共中央特别会议不得不于8月底移至杭州召开。会后马林建议“党的所在地必须迁往北京,上海局势不稳”,足见形势的严峻。


  1922年外部环境的变化严重影响了中国共产党的宣传事业。《新青年》杂志迟迟未能复刊。因1921年陈独秀案而出版受阻的《新青年》第9卷第6号直至1922年7月才得以面世,旋即再度停刊。这与1921年2月新青年社案后《新青年》迅速复刊的情况完全不同。瞿秋白将停刊归结为“政治的经济的双重压迫”。1922年8月陈独秀在法租界第二次被捕前后,法租界当局的监管不断升级,影响到共产党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和流通。例如新青年社图书广告在报纸上销声匿迹。创办不久的共产党机关刊物《向导》销量不佳,《新青年》销路受阻,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机关刊物《先驱》无法定期出版。其他宣传工农合作和社会主义的杂志难觅敢于承印的印刷所。此外,上海亚东图书馆发售《独秀文存》,职员抱怨印数保守影响收益。编辑汪原放坦言出版此书“实在是战战兢兢”,因后半部分收录与社会主义有关的文章,未敢多印。根据马林的建议,1922年10月中共中央机构和部分领导人迁往北京。在陈独秀看来,租界政治环境恶化是中共中央此番迁出上海的原因之一。


  勾连前后史事可知1921年陈独秀案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彰显出时局变迁对中国共产党与上海法租界当局关系的影响。法租界出版监管制度起初对中国共产党宣传活动的干扰有限,客观上营造出相对宽松的言论环境。进入1922年,由于革命形势的变化,法租界当局对陈独秀和共产党组织愈发重视。对中国共产党的生存和发展而言,法租界较之公共租界和华界的区位优势不再明显。法租界出版监管制度对中国共产党革命宣传活动造成的压力日益凸显,构成这一时期整个上海租界政治环境恶化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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