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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新华日报》

2022-3-31 13:58| 发布者: 恭常| 查看:10384| 评论: 0|原作者: 陈独秀

摘要:   我在去年九月出狱之后,曾和剑英博古谈过一次话,又单独和剑英谈过一次。到武昌后,必武也来看过我一次。从未议及我是否汉奸的问题。并且据罗汉说,他们还有希望我回党的意思。近阅贵报及汉口出版之《群众周刊》 ...

  我在去年九月出狱之后,曾和剑英博古谈过一次话,又单独和剑英谈过一次。到武昌后,必武也来看过我一次。从未议及我是否汉奸的问题。并且据罗汉说,他们还有希望我回党的意思。近阅贵报及汉口出版之《群众周刊》及延安出版之《解放周报》,忽然说我接受日本津贴,充当间谍的事,我百思不得其故。顷见本月贵报短评,乃恍然大悟。由此短评可以看出,你们所关心的,并非陈独秀是否汉奸问题,而是陈独秀能否参加反对托派运动的问题。你们造谣诬蔑的苦心,我及别人都可以明白了。你们对我的要求是:“他如果不甘与汉奸匪徒为伍,他应该公开坦白地宣言他脱离托派汉奸组织,并在实际上反对托派汉奸行动”。我坦白地告诉你们:我如果发见了托派有做汉奸的真凭实据,我头一个要出来反对,否则含沙射影血口喷人地跟着你们做啦啦队,我一生不会干这样昧良心的勾当。受敌人的金钱充当间谋,如果是事实,乃是一件刑事上的严重问题,决不能够因为声明脱离汉奸组织和反对汉奸行动,而事实便会消灭。是否汉奸应该以有无证据为断,决不应该如你们所说:“陈独秀是否汉奸,要由陈独秀是否公开声明脱离托派汉奸组织和反对托派汉奸行动为断”。除开真实的证据而外,声明不声明,并不能消灭或成立事实呵!况且现在并非无政府时代,任何人发现汉奸,只应该向政府提出证据,由政府依法办理。在政府机关未判定是否汉奸以前,任何私人无权决定他们为汉奸,更不容许人人相互妄指他人为汉奸,以为政治斗争的宣传手段。

  我经过长期入狱和战争中的交通梗塞,中国是否还有托派组织存在,我不甚知道。我在南京和剑英谈话时,曾声明:我的意见,除陈独秀外,不代表任何人。我要为中国大多数人说话,不愿意为任何党派所拘束。来武汉后,一直到今天,还是这样的态度。为避免增加抗战中纠纷计,一直未参加任何党派,未自办刊物。我所有的言论,各党各派的刊物,我都送去发表。我的政治态度,武汉人士大都知道,事实胜于雄辩,我以为任何声明都是画蛇添足。

  从前我因为反对盲动政策,被中国共产党以取消主义而开除,此全世界周知的事。所以有人要求我公开声明脱离“赤匪”,我曾以为这是画蛇添足而拒绝之。我现在对于托派,同样也不愿做此画蛇添足之事。你们企图捏造汉奸的罪名,来压迫我做这样画蛇添足的事,好跟着你们做啦啦队,真是想入非非。你们向来不择手段,不顾一切事实是非,只要跟着你们牵着鼻子走的便是战士,反对你们的便是汉奸,做人的道德应该这样吗?〔一九三八〕三月十七日。




                                  1938年3月20日《扫荡报》




注:早在1936年10月,中共设在巴黎对外宣传的《救国时报》(编辑部设在莫斯科)即已发表社论:《甘作日寇奸细的托洛茨基派》、《请看托陈甘作日寇奸细的真面目》。此后连篇累牍发表攻击托派的文章,1937年5月30日第103期载《陈独秀的‘牢’中生活》一文说:“就陈独秀与亲日派之密切关系,如以前由唐有壬的介绍而得日寇三百元……甚可信也。”但由于该报在海外发行,对国内影响不大。1938年1月13日,康生在中共机关刊物《解放》杂志第29、30期上发表《铲除日寇侦探民族公敌的托洛茨基匪徒》一文,诬枉陈独秀是汉奸,自九一八以来每月领取日本的津贴三百元。引起一场轩然大波。3月16日,王星拱、高一涵等九人在《大公报》发表公开信:“独秀生平事业,早为国人所共见,在此次抗战中之言论行动,亦为国人所周知。汉奸匪徒之头衔可加于独秀先生,则人人亦可任意加诸异己。此风断不可长。”17日,《新华日报》针对九人的公开信发表《短评》,说“陈独秀是否为汉奸问题,首先应该看陈独秀是否公开宣言脱离托派汉奸组织和反对托派汉奸行动以为断”。陈独秀在这种情况下,给《新华日报》写了这封公开信。(《新华日报》未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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